為貫徹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適應大進大出,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根據
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來料加工裝配及沿海地區經濟開放等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作出如下規定:
一、擴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許可權
1、在廣西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凡屬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投資方向的生產性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收支不需要自治區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違背國家配額和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南寧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區、各地區行署、自治區廳級單位以及欽州市、玉林市的審批許可權擴大到投資總額在兩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合浦縣、防城各族自治縣、蒼梧縣可以自行審批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其餘各縣(市)可以自行審批投資總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自治區審批。
在上述審批範圍內,憑審批機關批件,由區、地、市以及經濟開放區縣(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頒發批准證書和領取營業執照手續,批准證書蓋審批機關印章。區經貿委和區工商局要制定具體辦法另行文下達。
2、要從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充分發揮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融通資金的作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批准,各地、市以及經濟開放區縣(市)可以在當地發行專項債券或股票,籌集資金,用於經濟項目。我區各級銀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多存多貸,支持出口企業和引進技術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按照上述擴大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各專業銀行應相應擴大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的貸款審批權,由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擬訂實施辦法。
3、利用外資項目的年度投資安排,可作為指導性指標,在各地、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中單列,執行中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4、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各地、市、縣可以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精神,按照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鼓勵企業擴大出口,增加創匯的措施和辦法。
二、實行稅收優惠
1、實行地方所得稅優惠
(1)外國投資者在廣西舉辦的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五十的,經申請市、縣稅務機關核定,免徵當年的地方所得稅。
(2)外國投資者在廣西舉辦開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基礎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3)外國投資者在廣西沿海港口城市、開放區和四十八個山區縣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間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4)外國投資者在廣西舉辦農、林、牧、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間,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5)外國投資者在廣西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科研成果所得收入,免徵地方所得稅。
(6)除上列以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總投資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減免稅期滿後,當年利潤額不滿一百萬元人民幣的,經申請市、縣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
2、外國投資者在廣西新辦的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歸還銀行貸款有困難的按現行財政體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返還已交納的稅款。
3、外國投資者在廣西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免徵建築稅。
4、外國投資者在廣西舉辦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報經所在地、市或經濟開放區縣(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5、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可按上述各項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未經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另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遇到有擅自攤派和亂收費的情況,企業有權拒交。對因此而故意刁難企業的,當地政府將嚴肅處理。
四、鼓勵採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方式加快老企業技術改造
在我區的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可以以現有的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產權和企業自有資金等作為出資或出租,也可以將國家安排用於國營企業技術改造的資金(包括外匯和人民幣)作為出資,採取與外商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方式進行技術改造,引進先進技術,發展出口產品或替代進口產品。屬歸口管理的引進項目,報自治區經委審批,海關根據批件驗收。
五、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可以批准成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授予外貿經營權:可以批准有條件承擔、承包任務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經營本企業所需的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進口和產品、技術出口業務,並授予外貿經營權:在徵求駐外使館意見後,可以批准在國外(不含港澳地區)設立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在國外舉辦洽談會,展銷會等經貿活動。
鼓勵大力開拓海外承包工程,積極組織勞務、技術、設備等聯合出口。
六、改進進料加工出口的原材料進口管理
按“兩頭在外”、“大進大出”的方針,發展進料和來料加工出口,經自治區轄市、防城港區,各地區行署以及欽州市、玉林市、合浦縣、防城各族自治縣、蒼梧縣的對外貿易部門批准,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產品的成套散件,海關憑上述對外經貿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契約驗收。其中屬於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免領進口許可證。受被動配額限制的商品,海關憑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證書驗收。
進料加工進口企業,可以在互利的原則下,與原料產地建立各種形式的協作關係;也可以用外匯,按不高於出口離岸價,購買外貿公司準備出口的原材料或初級產品進行深加工後出口。
七、配合“大進大出”,改進海關監管工作
1、為配合“大進大出”,發展來料加工工業,要增闢口岸和起運點。推行保稅工廠(車間)管理辦法,支持在進料加工出口業務集中的市、縣築立保稅倉庫,發展備料加工。
2、對進料加工出口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按實際加工出口的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產品出口,免徵出口關稅。
3、對來、進料加工中,由於採用新工藝、新技術而節省下來的余料,只要符合用料標準,節約歸己。
4、對來、進料加工後剩餘的邊角、廢材,按出口成品用料定量核銷後,由廠方自行處理。
5、對來、進料加工中產生的副次品,用於內銷時,由海關估價補稅。
八、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提供優良服務
1、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工作實行優先接受報驗,優先安排,優先辦理鑑證。
在商品檢驗手續和程式方面給予更多的方便,根據要求,可派員上門辦理報驗;在條件許可時,可在碼頭、倉庫、船艙等貨物現場檢驗和鑑證,儘量縮短檢驗、鑑證周期。對特殊緊迫業務還可採取更方便靈活的做法。
2、對實施法定檢驗的《種類表》內出口商品,凡不涉及衛生、安全、不使用中國商標或不標明中國製造的,一律免予法檢。可憑申請辦理公證鑑定業務。
3、對涉及衛生和安全的出口商品生產企業,需頒發衛生註冊或質量許可證的,優先考核發證。
4、凡出口產品,只要合乎原產地規則,給予優先簽發普惠制產地證書。
九、優先安排外匯周轉金
發展出口所需增加的外匯周轉資金,主要從地方和企業的留成外匯中籌措。中國銀行和其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適當增加其下屬機構的外匯貸款指標。沿海經濟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外匯周轉資金確有不足又有償還能力的,可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核定一個短期借款餘額的額度。在此額度內借款,不再逐筆報請審批,並可在償還後根據需要再借,實行餘額外債管理。
十、外匯實行先還貸後分成
1、利用國內外外匯貸款開發的項目,新增加的出口外匯或替代進口收匯,可以先還貸,後分成。
2、進料加工出口的外匯收入,扣除進口料件所用的周轉外匯資金後的淨創匯部分,全部留企業使用。
3、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收入先抵償設備價款後,再按規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留企業使用。
十一、進一步搞活外匯調劑
在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區、欽州市、玉林市設立外匯調劑中心或代辦點。外商投資企業、國營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等各類企業,都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或代辦點相互調劑外匯餘缺。調劑價格可以根據外匯的供求狀況實行浮動。
各類留成外匯(包括額度和現匯)、捐贈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外匯管理總局或分局批准的其他外匯,均可進行調劑。
十二、建立出口風險基金
有條件的地、市可以組織出口企業試辦出口風險基金,從企業的出口收購額或出口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企業出口風險基金,周轉使用,並鼓勵各類出口企業參加保險,以保證對外貿易活動正常開展。
出口風險基金的具體提取辦法,由區經貿委商有關部門擬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十三、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提供運輸保障
北海市、防城港區、梧州市和有條件的經濟開放區可以採取集資(包括利用外資)、自營、聯營等方式,擴大船隊,發展近、遠洋運輸,開辦對港澳等地定期班輪業務,積極發展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多種方式聯運。在加強統一協調前提下,允許多家經營和互相兼營,並實行自由委託。
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解決港澳貨櫃運輸車輛進入廣西的有關手續。
十四、簡化國內外商務人員出入境手續
有對外成交權的外貿企業、工貿企業、農貿企業、技貿企業、加工出口企業、勞務承包工程企業的人員,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洽談、採購、推銷、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出國,委託北海市、梧州市、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防城港區以及各地區行署審批,政治審查也由同級人事部門負責辦理。一年內再次出國,授權企業自行審批,不再進行政審,不再填寫《再次出國人員審查表》。區外事辦公室地、市(含防城港區)批文辦理出國手續。自治區直屬企業的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出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和進行政治審查。一年內再次出國的審批和政治審查等出國手續,按上述規定辦理。
凡邀請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官方貿易往來關係的國家(地區)的非官方人員來華進行經濟貿易或科技交流活動的,均授權各地、市及防城港區以及自治區指定的部門自行審批。
十五、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
1、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到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創辦或聯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業、企業集團和人才培訓中心,開發和組織出口創匯產業,領辦或承包老企業技術改造,進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推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和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創辦新技術開發區。
2、允許科技人員和各種專業人才,以多種方式,到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以領辦、承包、承租、技術支援等方式舉辦鄉鎮企業,開發創匯型農業以及其他出口型中小企業。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有關單位要支持和組織這項工作的實施。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的基層單位和企業,要制定優惠措施和辦法吸收各類人才。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自治區和各地、市、縣都要指定主管部門定期召集聯合辦公會議,集中審批項目及各項協定、契約、章程、減少工作層次,切實協調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服務工作。
十七、凡區外到廣西興辦的外向型企業,均可參照上述政策執行。
十八、凡過去自治區及有關部門所發檔案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照本規定執行。
十九、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