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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文旅發〔2024〕6號)
各市、縣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區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文化旅遊強區和世界旅遊目的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文化旅遊項目儲備、申報和管理工作,推進項目管理清單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區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文化旅遊強區和世界旅遊目的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文化旅遊項目儲備、申報和管理工作,推進項目管理清單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直接補助的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項目。
第二章 項目範圍
第三條申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全區文化旅遊工作總體規劃,符合《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支持範圍。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批和驗收
第四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制度,具體申報流程如下:
(一)下達通知。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向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項目申報採取逐級匯總上報的方式,由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市項目及經費申請計畫,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範圍、方式,編制本市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項目申請書和具體績效目標(附屬檔案1、2、3),於每年7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和自治區財政廳;並在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管理系統錄入項目信息和提交相關材料。區直及所屬單位申請項目資金,按歸口管理原則,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編入當年的部門預算。申報的項目原則上必須具備立項批覆和可研批覆。
(三)項目審批。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篩選,對審核通過的擬扶持項目,按照規定程式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按部門預算編製程序,納入相關單位部門預算管理。
1.直接補助資金申報審批程式。
①每年6月底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向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
②每年7月底前,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市的項目及經費申請計畫,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範圍、方式,編制本市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項目申請書和具體績效目標,聯合行文上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區直及所屬單位申請項目資金,按歸口管理原則,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送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審核。
③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申報情況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審核和專家評審。
④每年11月底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商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同意後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按部門預算編製程序,納入相關單位部門預算管理。
⑤資金下達。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和撥付項目資金至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和區直單位,涉及提前下達事項,應按統一規定提前下達。
⑥資金撥付。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和區直單位收到資金後按照規定根據項目進度撥付到項目實施(申報)單位。
2.以獎代補資金申報審批程式。
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獎勵評定(創建)工作情況,提出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和資金額度,列入專項資金統籌安排,自治區財政廳按程式下達獎勵資金。
第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要求。
(一)項目申請報告。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向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財政廳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各一份。報告須對本地文化和旅遊發展概況和支持重點做簡要分析;對文化和旅遊項目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匯總;逐個對項目情況(重要性、必要性、項目實施方案、經費測算明細、項目績效目標)做出說明;逐個對上一年度補助項目進展、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績效目標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二)項目申報材料。
1.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申報表(附屬檔案1);
2.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申請書(附屬檔案2);
3.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附屬檔案3)。
各設區市應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工作,選取有利於廣西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的項目上報,各設區市申報材料須由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請材料內容不完整、申報程式不規範的,不予受理。
第六條 驗收方式:
項目驗收包括實地考核驗收和書面審查驗收兩種方式。實地考核驗收是指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赴項目現場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材料、查驗實物、現場質詢等方式對項目實施驗收,經討論形成項目驗收意見。書面審查驗收是指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驗收材料進行會議評審驗收,經討論形成驗收意見。
第七條 項目驗收程式:
(一)項目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需向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驗收申請,準備驗收申請相關材料。
(二)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受理;審查未通過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反饋給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完善並重新提交材料。
(三)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驗收,並監督驗收過程。
(四)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書面出具項目驗收意見。
第八條 驗收專家原則上按照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組由3名或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第九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管理依法合規情況;
(二)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的依法合規情況;
(三)項目實施材料定期報送及歸檔整理情況;
(四)項目資金投入到位情況;
(五)技術性能指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標完成情況;
(六)其他必要的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情形。
(一)項目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驗收合格:
1.完成資金項目契約書、項目批覆檔案規定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95%(含)以上,且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達95%(含)以上;
2.項目管理依法合規;
3.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依法合規。
(二)項目不滿足驗收合格條件,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驗收基本合格:
1.完成資金項目契約書、項目批覆檔案規定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80%(含)以上,且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超過80%(含);
2.項目管理基本規範;
3.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基本規範。
(三)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為驗收不合格:
1.違反規定將資金挪作他用的;
2.未經批准對項目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重大調整變更的;
3.項目主要技術或經濟指標未達到建設目標的80%,或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低於80%;
4.規定時間內整改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
5.其他按規定視為驗收不合格的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合格的,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項目單位書面出具項目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基本合格的,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項目單位書面出具項目驗收基本合格通知書。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項目單位書面出具項目驗收不合格通知書,並通知項目單位20個工作日內及時整改並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管理、屬地負責、聯動推進”原則,建立全區文化和旅遊項目管理機制,不斷提升項目全周期管理、全過程服務水平。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全區文化和旅遊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督促推進文化和旅遊項目建設實施。市(縣、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係和屬地原則,負責本地區文化和旅遊項目庫的建設和所屬項目的篩選申報、審核把關、協調調度、推進實施、服務保障、督促考核等相關工作。
各級要圍繞推進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強化部門聯動,形成發展合力。每年策劃推出一批跨界融合新業態項目,推動落地一批招商簽約項目,推進實施一批在建項目,持續提升項目滾動接續能力。
第十五條 聯動協調機制。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可按照管理許可權,提請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幫助協調,或逐級向上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協調解決。屬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年度自治區項目,可提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或通過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轉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協調解決;其他文化旅遊系統項目,涉及自治區級許可權的事項,視情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納入議事內容,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十六條 動態調整機制。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於每年6月30日前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由各級文旅部門適時調整項目範疇、建設周期和項目分類等,及時更新項目庫,逐級審核確定。
對因國家巨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市場發生變化、項目推動不力、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響正常實施的項目,由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並經審核同意,退出年度項目名單,不再享受相關政策支持;對個別條件成熟、符合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重點項目篩選標準的大項目、好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納入重點項目管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條 加大對文化和旅遊項目政策扶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級層面相關政策要求的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優先推薦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等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各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導民間資本規範有序參與文化和旅遊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探索建立政銀企常態化對接機制,促進文化旅遊重點項目投融資對接。重點項目單位優先納入文化和旅遊企業“白名單”,享受相關融資扶持政策。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對接,及時推送重點項目融資需求信息,暢通金融支持渠道。
第六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對在庫項目實行動態跟蹤服務,建立項目信息報送機制。市縣(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個季度對項目信息進行更新管理上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審核項目更新信息,調度市轄區項目,按季度總結上報市項目推進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收集、整理轄區內項目信息,及時準確逐級向上報送項目組織實施、工程進度、完成投資、竣工驗收等動態信息;指導督促項目業主單位做好項目進度報送。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各級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實行項目信息動態管理,實現項目信息共享。編制全區文化和旅遊項目推進情況分析,定期向各設區市通報。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設定。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總體績效目標,並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具體項目績效目標,其中用於文化旅遊產業發展部分應重點設定項目實際或預期產生的稅收貢獻、項目稅收占產業增加值比重等稅收貢獻目標。項目實際或預期產生的稅收貢獻、項目稅收占產業增加值比重等稅收貢獻因素將作為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績效目標,並在下達資金時一併下達項目績效目標。各項目申報單位在申報項目時必須認真填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績效目標設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績效跟蹤監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區直有關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按職責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績效跟蹤監控,及時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加強監控結果套用,穩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區直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開展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督促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充分套用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制定本部門管理的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組織本部門管理的財政項目資金自評工作,匯總自評結果並形成專項資金自評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套用;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各級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要求認真開展自評工作,按時將自評結果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暫行辦法》(桂財辦〔2018〕8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將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推進情況及信息報送情況納入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沒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或違反有關規定騙取自治區文化和旅遊項目資格,享受優惠政策、專項資金的文化和旅遊項目,由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項目資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優惠,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文化和旅遊項目推進有力,進展順利的將給予表彰。對不及時報送信息,項目建設進度滯後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