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7]65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1987年7月10日桂政發〔1987〕65號)
為了建立和發展我區金融市場,更好的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經濟的發展。現就金融體制改革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努力開拓資金市場,促進資金橫向融通
1、建立多層次的同業資金拆借市場。
區、地、市、縣都可由人民銀行牽頭因地制宜建立短期資金拆借市場,網路可擴大到區內外。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拆出拆入資金,地方政府和上級銀行不得干預。互相拆藉資金不受金融組織的性質、級別和區域的限制,拆借的利率和時間由雙方商定,到期歸還,恪守信用。拆藉資金只限於短期流動資金的周轉,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貸款。人民銀行要定期公布參與資金拆借市場的各金融機構的信譽狀況,以保障拆借業務的正常開展。
2、積極推行商業票據的承兌、貼現、再貼現業務。
專業銀行要積極推廣使用商業匯票和開展票據承兌貼現業務,人民銀行要開辦再貼現業務,中國銀行各口岸分、支行要開辦出口押匯業務。貼現和再貼現要按規定給予優惠利率,同時取消結算貸款的優惠利率,逐步實現信用工具票據化,以促進票據市場的發展。
3、搞好外匯額度調劑,搞活外匯資金。
(1)自治區和地、市外匯管理分局,要積極開展外匯調劑工作,為創匯、用匯單位提供信息;
(2)各外匯管理分局可按規定收購數額小又閒置不用的留成外匯額度,調劑給用匯單位使用;
(3)中國銀行各口岸分、支行可開辦遠期外匯買賣業務;
(4)積極開展外幣儲蓄,把閒散在個人手中的外幣聚集起來,增加外匯資金來源。
4、開展直接融資活動。
在總行下達的社會集資規模內,在完成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發行任務後,經區人民銀行批准可發行地方企業股票、債券。為了加強對集資的管理,促進股票債券規範化,有條件的由公證部門成立評估機構,評定集資企業的資信級別。人民銀行在批准發行企業股票、債券時,要對企業集資的額度、利率、期限、投向及章程進行逐項審批。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需要,經人民銀行批准,可開辦股票、債券的轉讓業務,同時在總行批准的規模內,可發行金融債券,試辦大額儲蓄存單和其他短期債券,增加金融資產種類。
二、完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
建立縱橫結合,以橫為主,分層次的資金管理模式。把實存實貸許可權下放到二級分行,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制定。各類固定資產貸款,新增指標和收回再貸指標下放一部分給地市銀行安排,但必須嚴格在貸款規模之內。中國銀行的外匯貸款和配套人民幣貸款統一由自治區平衡安排,多收可以多貸,收回再貸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給地市銀行安排。
三、改善企業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解決我區當前一方面企業流動資金普遍緊缺,一方面不少企業流動資金占用多、周轉慢、浪費大、效益差的問題,對企業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把有問題資金、物資、商品搞清,並採取優惠變通辦法(具體規定附後)督促企業處理。銀行貸款要堅持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要採取措施補充企業自有流動資金:
(1)新擴建企業,堅持那一級安排投資項目要相應安排百分之三十鋪底流動資金。暫時安排不了的,可由專業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券臨時籌措,向企業發放特種貸款;
(2)進一步完善現有企業補充流動資金的制度,自有資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每年要從生產發展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以上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3)凡由國家統一調價的物資和商品升值的部分,應轉為國撥流動資金,留給企業使用;
(4)對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按人民銀行總行和財政部的通知執行;
(5)嚴禁企業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
四、增加貸款種類,允許業務適當交叉
開辦抵押貸款,企業可用經過保險的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產和有價證券作抵押,向專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專業銀行亦可用有價證券向中央銀行申請再抵押貸款。各專業銀行均可開辦賣方信貸、買方信貸、補償貿易貸款和委託貸款等業務。人民銀行開辦委託專業銀行辦理外匯抵押的人民幣貸款。允許各專業銀行的業務範圍適當交叉。
1、儲蓄存款在統一利率的前提下開展競爭。儲蓄機構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並積極開展郵政儲蓄。人民銀行從實際出發給予支持。
2、逐步擴大信貸業務的交叉範圍;
(1)在原有業務基本分工的基礎上,試行企業可以選擇銀行、銀行可以選擇企業辦理存貸業務;
(2)原則上一家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結算帳戶。但企業有正當理由需要轉戶時,要把原有流動資金貸款還清,並商定落實技改貸款的還款辦法,新開戶銀行要協助原貸款行收回貸款;
(3)企業可以在開戶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貸款(包括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貸款),金融機構之間要簽訂協定,還款付息辦法,屬固定資產貸款的,可根據效益按貸款比例歸還或協商決定。屬流動資金貸款的,按到期先後歸還或協商決定,開戶行按協定辦事;
(4)新建企業可以選擇有資金供應能力的銀行開立結算戶和辦理存貸款業務;
(5)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數額大,一家銀行承擔不了的,可組成銀團發放貸款;
(6)為使業務交叉做到活而不亂,各家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嚴守信貸政策,不得違背政策規定和制度,用不正當手段去爭搶業務,違者要追究責任。
五、改進結算辦法,加速資金周轉
(1)地、市、縣人民銀行要牽頭組建同城票據交換清算所,逐步擴大票據交換和清算範圍,提高同城結算當日資金抵用率,並把部分異地結算改為同城結算;
(2)凡參加全國聯行的專業銀行各行處今年(1987年)要大力推行票匯結算;
(3)有條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縣聯社可以自辦縣轄聯社往來,或在縣農業銀行開立專用帳戶解決城鄉之間資金匯劃;
(4)大力推行收購農副產品使用定額轉變帳支票結算;
(5)在旅遊地區試辦旅行支票,大中城市試辦本票;
(6)限制托收承付結算範圍,該結算方式僅限於指令性計畫以內的商品交易。
六、整頓提高和發展集體金融機構
1、農村信用社要繼續抓好擴股工作,提高農戶入股的份額,擴大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每個基層社的股金要逐步達到十萬元以上;擴大農村信用社的經營自主權,逐步把信用社交存準備金的比例降到專業銀行一樣的水平。信用社可自主運用資金支持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業務範圍可與其他金融組織適當交叉、資金有餘,可向縣聯社或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入股,或自行拆借和參加銀團貸款等。信用社存貸利率按規定上下浮動,農業銀行要在匯款、結算、取現等方面給信用社提供方便;信用社的勞動工資管理、利潤分配,參照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有關制度執行,並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二百一十一個貧困鄉的虧損社,按規定交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批准後減免的營業稅;完善以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領導監督制為核心的領導管理制度,逐步把有條件的縣聯社辦成既管理又經營的經濟實體。
2、原工商銀行組建的城市信用社要進一步整頓提高。工商銀行現職領導不再兼任信用社理、監事會及信用社領導成員,把信用社真正辦成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為城鎮集體、個體經濟服務的集體金融組織;要試辦由城市街區組建的城市信用社,在集體、個體和居民中集股,由股東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民主管理,業務上接受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稽核,辦理為集體、個體經濟和居民服務的各項金融業務。
3、在鄉鎮企業發達的地方,試辦為鄉鎮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主要在鄉鎮企業集股,由股東大會選舉管理機構和人員,辦理為鄉鎮企業服務的各項金融業務。
城鄉的集體金融機構,可以當年存款增長的三分之一用於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貸款,支持集體經濟的發展。
4、新辦集體金融企業,有的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根據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批准後,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照顧。
七、適當發展各種信託投資公司
已批准的信託投資公司,可按照《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積極吸收信託存款,大力開展各種委託、代理、諮詢和租賃業務,有條件的試辦發行債券,廣開資金來源,促進我區資源開發和橫向經濟聯合;自治區級專業銀行、保險公司,經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獨建或聯辦信託投資公司;財政有結餘資金也可辦信託投資公司;各地市可由地方、專業銀行和企業聯辦二、三家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和吸收的乙類信託存款,按規定比例用於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及租賃,支持國營企業的技術改造,但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部門和大企業集團經批准可以建立財務公司,只辦理內部資金融通或管理業務,並可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建立同業往來,但不能辦理企業集團外部的存貸款業務。
八、發揮投資銀行的作用
交通銀行是經營國外綜合業務的銀行,它的建立對促進我區金融體改和支持我區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要積極創造條件,向總行申請建立中國交通銀行在廣西的分支機構。投資銀行在我區已建立了一家分行,兩家支行,要逐步擴大投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多爭取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發展我區經濟。
九、大力發展保險事業
(一)各分、支公司可因地制宜增加適合當地情況的險種,費率可在規定的幅度內上下浮動。與地方政府商定的地方性保險項目,亦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風險責任。
(2)在普設縣級保險支公司的基礎上可適當擴展到一些大的圩鎮建立保險辦事處,進一步發展農村保險業務。
(3)試辦集體保險機構,先為國營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待籌集一定的保險基金後再與國營保險公司分保,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十、專業銀行要積極搞好企業化試點
儲蓄機構要積極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制,可按照收儲餘額付給承包費(列入成本)把職工的資金報酬與承包任務掛鈎;專業銀行的工種要建立各種經濟責任制、管理目標責任制,與獎金掛鈎,改變獎金分配的平均主義做法。自治區行及其下屬的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保險公司在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體制和企業工資福利制度後,可以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三個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搞活工業“十二條”的精神,把責權利結合起來,推進金融企業向相對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方向發展。
金融體制改革牽涉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金融體改工作的領導。在改革中,既要調動銀行內部幹部職工和地方有關部門的積極性,又要處理好微觀搞活和巨觀管理的關係;既要發揚勇於開拓的精神,大膽創新,同時又要從實際出發,扎紮實實地工作。看準了的,積極推行,還看不準的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再推廣。
過去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相矛盾的,按本規定執行。
關於促進企業清查處理有問題資金、物資、商品的幾項規定
1、企業搞活的呆滯資金,歸企業使用,銀行不扣收貸款。企業為處理積壓物資進行必要的加工改制所需資金,銀行給予貸款支持,在積壓物資處理後歸還這部分貸款。
2、企業按期完成有問題資金處理計畫,如這部分資金是銀行貸款,銀行可不加罰息,免收的罰息企業可以用於推銷積壓產品;完不成處理計畫的,銀行要加收罰息,並給予必要的信貸制裁。
3、為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貸款現象,今後企業間凡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商品交易,都要使用商業票據承兌貼現,否則銀行不予貸款。
4、企業處理財政和銀行認定有問題資金形成的損失,除應由企業自行消化和有關部門負責的以外,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當年決算。
5、當年以內,企業因處理有問題資金造成虧損,其正當的資金需要銀行仍給予貸款支持。
6、一九八七年新發生的有問題資金必須及時處理,因報廢、削價、改制發生的資金損失,一律不準沖減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應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分別列入企業成本或有關資金科目處理,如不及時處理,銀行停止發放新貸款或收回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