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鼓勵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加快我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加強海南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省政府為扶持我省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發展,促進海南生態軟體園和三亞創意產業園建設而每年從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擇優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工業經濟和信息產業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確定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並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第二章 資金扶持對象
第五條 資金主要支持海南生態軟體園和三亞創意產業園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省級政策性補貼、重點研發項目資助、新產品、高新技術創新獎勵、園區公共技術平台建設、國際國內市場拓展和服務外包等。
第六條 資金扶持項目實施以企業為主體。申請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生態軟體園和三亞創意產業園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和產業化能力;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六)依法經營,誠實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七)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三章 資金的扶持範圍和額度
第七條 對海南生態軟體園投資平台公司園區基礎設施和項目投資額5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處於國內行業頂尖水平的優質龍頭項目,視年度可安排資金總額給予適當補貼。
第八條 《海南省鼓勵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扶持範圍。
第九條 經省工信廳認定的軟體企業開展園區需要的公共技術平台建設,包括公共平台模組新建和改建升級,資金對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每個企業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條 對省工信廳認定的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的重點自主智慧財產權電子信息產品開發項目,資金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一條 對入園年產值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辦公租房給予四年補貼,每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入園年產值超過500萬元的企業辦公房租給予三年補貼,每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本省內現有的IT企業遷入園區的,前三年內給予房租補貼,不受產值限制,每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在園區內自建辦公用房的企業不在補貼之列。
第十二條 對省工信廳認可的軟體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予以兩年、每月1500元租房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軟體出口和信息外包服務。軟體出口企業(包括BPO企業)向有資格的機構辦理短期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資金給予保險費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年軟體出口額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園區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在境外成功進行的專利、著作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註冊費用給予補貼,單項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對軟體企業因申報軟體產品所發生的測試和登記費用經省工信廳審核通過,給予費用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對入園後通過CMM2級以上國際資質認證的企業給予級別差額補貼,最高補貼額為80萬元。
第十七條 對在電子信息產業領域獲得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等資格的研發機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八條 園區內企業每年申報員工培訓計畫,省工信廳匯總並制定當年軟體人才培訓資助方案,委託經省工信廳考核、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
第十九條 每年從資金安排部分資金,省工信廳組織以園區為平台、入園企業參加的省外大型推廣活動。
第二十條 對園區內企業的獎勵按照《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項目,同類項目三年內資金不再予以支持。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非實質性改變的企業,視為原企業。
第二十二條 當年度通過審核的項目,如因資金規模無法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
第四章 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三條 企業根據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向園區所在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資金。
第二十四條 符合第六條條件的企業按照第三章規定的扶持範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四份。
(一)《海南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複印件)。開業不足一年的新創辦企業須提供企業註冊資金驗資證明(複印件)和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四)高新技術企業需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五)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需要提供的材料還應包括:
申請園區基礎設施扶持補貼,須提供有關投資證明及項目審批(備案)材料;
申請稅收扶持獎勵,須提供有關完稅憑證;
申請項目扶持資金,須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關機構和專家對該報告的論證意見(須附論證專家名單),可以說明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檔案(如科技主管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專利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申請貼息的,須提供銀行貸款契約、貸款入賬單及付息清單;
申請房租補貼的,須提供租房證明材料;
申請軟體產品出口補貼的,須提供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的軟體產品出口海關出口報關單、出口契約備案證書或外包契約、銀行收匯證明等相關材料;
申請智慧財產權註冊、CMM認證等補貼的,須提供相關證書及繳費憑證;
申請軟體測試和登記費用補貼的,須提供有關認定證書複印件、收費憑證複印件;
申請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資助的,須提供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企業須將書面申請材料(附材料目錄)按A4紙張大小裝訂成冊,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備查。
第二十五條 市縣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商"兩園"園區管理機構(老城開發區管委會和三亞創意產業園管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書面意見後,將書面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送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同時,市縣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項目計畫。
第二十七條 省工信廳根據審核確定的項目計畫在海南省政府網站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公示期滿後,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提出項目資金計畫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受理申報材料的市縣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對材料完整的項目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上報。
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審查。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二十九條 根據省政府批准的項目資金計畫,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第三十條 項目資金計畫下達後,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到企業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企業。
稅收獎勵扶持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海南省鼓勵軟體產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撥付,省財政廳按年度與市縣財政部門決算(省財政廳可在年度預撥部分資金給市縣財政部門)。
貸款貼息資金和房租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依據貸款利息計息憑證(房租租用契約)按季度將資金撥付企業。
無償資助資金根據企業項目進度由市縣財政部門分兩次撥付,首次撥付下達批准金額的80%。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撥付剩餘資金。
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的撥款檔案後撥付企業。
其他補貼資金實行報賬制,由市縣財政部門審核付款憑證後撥付企業。
第三十一條 市縣撥付資金檔案抄送省財政廳和省工信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收到資金,屬於貸款貼息、補貼資金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於無償資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獲得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工信廳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須按季向市縣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市縣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綜合分析後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工信廳。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省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1%-3%作為管理經費,專項用於資金項目的評審、審計、日常管理和監督評價工作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