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和經費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
瓊科規〔202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計畫體系最佳化改革方案》等檔案精神,根據《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和經費管理暫行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和經費管理暫行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以下簡稱“省國合研發項目”)和經費管理,根據《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2〕2號),參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省國合研發項目是結合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圍繞我省建設開放創新型自由貿易港的總體目標,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突出國際科技合作特點,進一步推動我省高校、科研單位,企業等和國(境)外單位合作,針對共同的科技合作目標與任務,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示範、技術開發、技術轉移等活動,促進海南省科技進步,提高科技競爭力。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發布項目申報指南,下達項目立項檔案;組織或委託專業化機構開展項目申報、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績效驗收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負責省國合研發項目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對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主要合作單位及參與單位。項目牽頭單位(以下簡稱“牽頭單位”)是項目申報、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國際科技合作協定真實性負責,落實配套經費等相關條件,統籌項目接受評估、績效驗收評價、監督、檢查、審計和配合延伸審計等相關事項。
第五條項目主要合作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支持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編制省國合研發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方式、申報條件、資助方式、資助額度、實施年限等內容。申報材料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填報。
第七條 申報方式:
(一)實行集中申報,申報指南一般為公開發布,涉及國家重大政治、外交、安全等事項,可以採取不公開發布方式。對於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緊急重大部署的合作任務,適時安排發布。
(二)採用公開競爭、定向擇優和定向委託的方式遴選,原則上採用公開競爭方式。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緊急重大部署等任務時,可採取定向擇優和定向委託等方式遴選。特殊情況,採用“一事一議”原則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牽頭單位須為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中央在瓊企事業單位;主要合作單位須為國(境)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業。
鼓勵國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來瓊註冊獨立法人牽頭申報項目。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信用記錄良好。
受聘於在瓊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台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項目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在瓊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雙方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並作為項目申報材料一併報送。
(三)合作協定。牽頭單位與主要合作單位須具備科技合作基礎與能力,並簽訂合作協定,明確科研團隊、合作方式、任務分配、經費分配、進度安排、智慧財產權分配等情況,盡責防範國家安全風險。協定(或契約)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語言和英文三個版本(合作方官方語言為英文的只需提供兩個版本)。
第九條 在申報省級科技項目時,省國合研發項目不計入限項要求,但承擔省國合研發項目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
第十條項目申報採取承諾制。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過程中,須按照申報指南和申報系統要求填寫和上傳相關材料,並承諾申報材料真實、合法、有效。未按要求填寫和上傳相關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項目立項與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項目立項原則上參照立項評審工作細則執行。
(一)評審方式。立項評審時,鼓勵邀請外國專家進行評審,牽頭單位負責匯報答辯,鼓勵國(境)外主要合作單位參與答辯。
(二)評審內容。立項評審充分考慮省國合研發項目特點,同步開展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
1.項目技術評審的重點是合作的必要性和互補性、合作基礎、技術路線、經濟社會效益、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等。
2.預算評審的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費合理性、合作單位利益關聯關係情況,以及跨境支付列支的情況,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預算評審的因素。
(三)過程公開方式。經省科技廳確認屬於不宜公開內容的可不公示評審和立項結果。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項目管理原則上參照過程管理工作細則、績效驗收評價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一)跨境撥付。牽頭單位負責撥付跨境經費,跨境撥付的經費不得超過項目立項經費的50%。
1.牽頭單位與國(境)外項目承擔單位就經費轉撥達成協定(或契約)。協定(或契約)應約定經費撥付方式(可分批撥付)、經費預算與用途(直接費用預算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3大類安排)、任務進度計畫及考核指標(具體內容應滿足銀行及稅務等部門相關要求,並作為後續經費管理的依據)。協定(或契約)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語言和英文三個版本(合作方官方語言為英文的只需提供兩個版本)。
2.牽頭單位與國(境)外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設備、材料跨境使用協定(契約)。應約定設備產權歸屬(無償贈與合作方的設備應按相關規定審批;非贈與的設備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境內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針對跨境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交付方式與計畫進度、出入關及轉運費用、用途等內容(具體內容應滿足我國與合作方海關申報要求,並作為相關資產管理的依據)。協定(或契約)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語言和英文三個版本(合作方官方語言為英文的只需提供兩個版本)。
(二)項目終止。項目終止原則上參照過程管理工作細則執行。項目因不可抗力無法執行時,牽頭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向省科技廳申請終止項目;國(境)外主要合作單位出現不可抗力情況下,應向牽頭單位報告相關情況。境內項目承擔單位結餘經費及不合理開支按規定退回財政。
(三)項目績效驗收評價。項目績效驗收評價原則上參照績效驗收評價管理工作細則相關內容執行。省科技廳委託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和合作效益等情況進行績效驗收評價。財政經費資助額度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安排境內現場核查。省國合研發項目驗收評價結論分為三種情況: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驗收。
1.按期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驗收評價結論為“通過驗收”。
2.因不可抗力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的,驗收評價結論為“結題”;對境內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經費清算,結餘經費及不合理開支按規定退回財政。
3.因非不可抗力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驗收評價結論為“不通過驗收”,對境內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經費清算,結餘經費及不合理開支按規定退回財政。
第十三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註“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註:“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gram of Hainan Province”。對不做標註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五章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預算經費應根據省級科技項目規定和國際科技合作的特點,牽頭單位組織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一)境內單位預算。經費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
1.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計算機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2)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項目實施過程中,境內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
(3)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
國(境)外諮詢專家勞務費可按照其本國(地)標準支付。
2.間接費用按照管理費、績效支出編制,是指境內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境內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1)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30%比例核定。對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體開發、積體電路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2)間接費用由牽頭單位統籌安排使用。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並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分階段支出,項目執行期內可安排績效支出的50%,項目驗收通過後支出剩餘部分。項目終止、結題、不通過驗收的,不得繼續安排績效支出。境內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3)項目由多個單位合作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合作方共同協商分配。各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二)國(境)外單位預算。經費預算編制在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國、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有關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預算測算標準執行。
1.涉及科技合作的技術引進、國際智慧財產權(包括背景智慧財產權)利用、在國(境)外開展套用示範(驗證、實驗)、設備調試、維護、升級改造等工作,或參與國際組織合作研究繳納會費等可向國(境)外項目承擔單位支付經費,並列入直接經費的業務費欄目,在預算申報時須作出說明,並提交協定(契約)等相關依據。
2.在國(境)外開展的合作項目,可將專項資金購置或試製的儀器設備等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置於國(境)外使用,規定設備權屬,制定設備跨境相關管理規定,由境內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牽頭單位要按照省財政資金資助的一定比例進行配套,具體比例在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對於牽頭單位的配套資金,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作為配套資金來源。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用於項目組成員的人力成本可計為配套資金。鼓勵牽頭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從立項之日起追溯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項目執行期內(含追溯期)牽頭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可作為研發專項的配套資金。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境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牽頭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十八條 國(境)外經費管理。採取符合國際科技合作特點的經費管理和使用機制,國(境)外合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登記,收到牽頭單位撥付的經費後,根據協定內容執行項目任務,提交任務執行報告及經費使用說明。
第十九條經費支持方式為前資助。
第二十條 經費支持額度。省國合研發項目單個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不設課題。
第二十一條 經費撥付方式。項目任務書籤訂後,財政資金撥付至牽頭單位。根據合作協定和跨境支付協定,牽頭單位將財政資金撥付至國(境)外合作單位,國(境)外合作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績效驗收評價時,財政資助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項目,牽頭單位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內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國(境)外主要合作單位需提供經費使用說明。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設備費需調劑的,由牽頭單位審批。除設備費外其他直接費用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牽頭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於項目其他來源資金,可參照省級財政資金執行,由牽頭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對於牽頭單位配套資金中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境內項目承擔單位的結餘資金扣除績效獎勵的剩餘資金留歸本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各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未盡事項參照《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2〕2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國合研發項目涉及國家重大政治、外交、公共安全、生物安全等緊急、敏感事項遵循相關法規。
第二十八條 對於國際形勢等方面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難以完成科研項目目標的,由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予以免責。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國合研發項目,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