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提升科技創新服務和支撐能力,依據《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科技條件平台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科規〔2022〕3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科技計畫體系最佳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海南省科技條件平台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2〕1號),加強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6月13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提升科技創新服務和支撐能力,依據《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發改高技〔2014〕2545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瓊府〔2019〕61號)、《海南省科技條件平台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2〕1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科技設施”),是指為提升突破科學前沿、實現技術革新、推動產業變革的能力,依託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複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是長期為工程和科研活動提供服務、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公共設施。
第三條  科技設施建設與管理堅持“統籌規劃、重點扶持、開放共享、滾動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是科技設施建設與管理的牽頭單位,會同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科技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評估,並將依託科技設施開展的科學研究納入其他省級財政計畫重要支持方向。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科技設施建設與管理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地區所屬單位科技設施項目的申報、協調等工作,制定加強科技設施管理的具體措施,協調落實科技設施建設和運行所需條件。
在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業作為科技設施建設與管理的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負責科技設施項目的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具體任務,落實相應的保障條件。有多個依託單位時,應明確一個牽頭單位。
第五條  科技設施建設和運行全過程的資金籌措堅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則,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編制科技設施發展規劃,提出科技設施建設項目年度計畫。
科技設施建設項目按照“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組織實施,由政府或社會投資建設,主管單位、依託單位應予以積極支持。
主管單位應依據科技設施發展規劃明確的項目建設重點,分析用戶需求和可投入資源等情況,整合優勢力量,組建最優團隊,主動開展預先研究,提出擬承擔的科技設施建設項目及依託單位建議,論證相關建設方案的基本可行性。
第七條  科技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依託單位應委託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工程諮詢、設計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
項目建議書應對科技設施建設的必要性、科學目標、用戶需求、投資匡算、開放共享措施、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科技設施實現科學目標的可行性、建設方案的合理性、開放共享的條件和機制、土地落實情況、驗收指標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意見或批覆。
初步設計應對科技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模和技術參數等進行細化設計,包括說明、資料和圖紙等部分,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會同省科技廳對科技設施建設項目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在批覆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適用簡化審批程式情形的,可簡化或合併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審批環節。是省政府決策事項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聯合報請省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科技設施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九條  依託單位依據批覆的投資概算,根據工程進度,經主管單位審批後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建設資金計畫申請,省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下達投資計畫,做好與預算管理的銜接。省財政廳根據投資計畫下達建設經費預算。
第十條  對在海南建設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分別在建設階段和運行階段,根據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項目具體要求,安排地方相應承擔的經費。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從以下方面認真履行建設職責,保證科技設施建設進度和質量。
(一)成立建設管理機構,並明確總負責人,協調和推進建設工作;建設管理機構的成立、總負責人的確定或調整,經主管單位審批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制定技術方案,組織並完成科技設施建設必需的各項研究實驗、技術攻關和設備研製工作,確保與整體建設進度相銜接。
(三)加強質量、資金、進度、風險、變更、安全、採購等方面契約、檔案、信息等的管理,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應制定和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成立協調機構,協商和解決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主管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科技設施建設進展情況。建設進展情況是制定後續投資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按程式進行調整。
(一)已完成批覆的目標和任務,投資概算不變,僅部分建設內容發生一般性調整的,依託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批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投資概算發生變化,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驗收指標等,依託單位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和調整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聯合審批。
第十五條  科技設施建設完成並試運行不少於3個月後,依託單位應提出驗收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應在收到驗收申請3個月內,會同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委託相關專業機構組織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設計報告明確的建設內容和性能指標完成情況,財務、資產管理情況,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和保障條件籌措情況,設施設備試運行情況等。
驗收通過後,方可按程式轉入正式運行。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依託單位負責科技設施的運行管理。運行經費主要來源於海南省科技條件平台專項資金,主管單位、依託單位應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運行經費的安排應結合設施運行和開放共享情況等,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成立運行管理機構,並明確總負責人。運行管理機構的成立、總負責人的任命或調整,經主管單位審批後報省科技廳備案。
依託單位可設立科技委員會和用戶委員會,為科技設施升級改造、科研活動、集約管理等提供智力支撐和服務保障,進一步提升科技設施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從以下方面做好科技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確保全全、高效運行。
(一)參照國內外同類科技設施的運行標準,制定以運行能力、效率為核心的操作使用規程和日常維護制度。
(二)建立符合科技設施運行維護需要的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制度,組建並穩定一支專職的科研、技術服務和運行管理隊伍。
(三)提供滿足科技設施運行和科研活動實施必要的能源、材料和環境等保障條件。
(四)及時排除科技設施運行安全隱患和儀器設備故障。
第十九條  主管單位應做好科技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科技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發現和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以3年為一個周期,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科技設施的科研支撐能力、科技發展潛力、開放共享情況和運行管理績效等進行階段評估。
階段評估結果是配置科技設施運行資源、升級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科技設施的日常維修改造原則上由主管單位統籌安排,涉及科學目標、空間布局、性能指標等重大調整或升級改造,應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並組織可行性研究,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審批。
相關方在已建成運行的科技設施上自籌經費建設新的科研裝置,原則上由主管單位審批並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依託單位應與相關方訂立協定,明確其投資建設的科研裝置的管理權責、使用程式、退出機制等。
第二十二條  科技設施因科學壽命終結或其它原因確需終止運行的,由依託單位提出退役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在委託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提出批覆意見。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在批覆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退役的科技設施處置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開放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相關技術指標、儀器目錄、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並為用戶提供技術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在維護國家安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科學數據共享。
第二十四條  依託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與用戶訂立契約,約定服務內容、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依託單位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科技設施使用和技術服務費用,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照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技設施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用戶完全擁有;用戶與依託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比例;用戶使用科技設施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註利用科技設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用戶意見反饋常態化機制,持續改進服務內容和方式,滿足用戶需求。
第二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積極承擔社會科學普及責任,科技設施每年向社會公眾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主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採取隨機抽查、階段評估、專項審計等方式,對科技設施運行和經費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科技設施管理第一責任人要求,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自覺接受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法定程式、財經紀律、科研誠信、學術道德的行為,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涉及失信行為的,按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對於與省外單位共建的科技設施項目,如本辦法有不適宜之處,應以協定的形式對相關管理問題加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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