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2021年11月2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教規〔2021〕11號)
各二級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針對各二級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中反映出的問題,我廳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章》(財政部第81號令)、《海南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16〕1636號)等規定,組織對《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瓊教財〔2018〕11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公布)、《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503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瓊財建〔2017〕1228號)、《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通知》(瓊財建〔2018〕16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基本建設項目的省教育廳二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項目,且按照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審批手續的項目。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的,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但不應代替竣工結算或作為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據。項目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契約主體責任,不得以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批覆為由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
第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投資總額不滿3000萬元的中小型項目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投資總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項目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後,需上報審批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15天內向省教育廳提交審核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省教育廳委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進行批覆;需上報備案的項目,高等學校可自行組織校內相關部門開展評審,也可委託評審機構或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其他學校(單位)應委託評審機構或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且應當在6個月內將審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中介機構進行竣工項目財務決算評審的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五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覆(備案)的辦法。
高等學校項目投資總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教育廳審核批覆;2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審核,報省教育廳備案。其他學校(單位)項目投資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教育廳審核批覆;1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審核,報省教育廳備案。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以不報省教育廳審核批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省教育廳視情況對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審核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隨機抽查制度,重點抽查投資金額較大和審核發現問題需整改的項目。
第二章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
第六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項目建設單位一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 (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或調崗。
項目建設單位確需撤銷的,項目有關財務資料應當轉入其他機構承接、保管。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確需調離或調崗的,應當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相關工作。
第七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實行代理記賬、會計集中核算和項目代管、代建等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逐項盤點核實、填列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清單並妥善保管,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檔案;預算評審批覆檔案;招標檔案及招標投標書,施工、代管、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採購等契約,政府採購審批檔案、採購契約;歷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財政資金投資計畫、預算;工程結算資料;有關的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附表1)、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會計賬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三)項目建設資金計畫及到位情況,財政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畫及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結餘資金分配情況;
(五)項目概 (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實際完成投資與概算差異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況;
(七)歷次審計、檢查、審核、稽察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
(八)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九)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和建議;
(十)預備費動用情況;
(十一)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政府採購情況、契約履行情況;
(十二)征地拆遷補償情況、移民安置情況;
(十三)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結)算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項目竣工決(結)算審核的,需附完整的審核報告及審核表(附表2),審核報告內容應當詳實,主要包括:審核說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概算調整批覆檔案的複印件;
(二)項目歷年投資計畫及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檔案的複印件;
(三)審計、檢查意見或檔案的複印件;
(四)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可單獨編報,單項工程結餘資金在整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一併處理。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當編報整個項目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章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批覆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的程式:
(一)提交項目審核申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完成編制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向省教育廳提交審核申請,請示中應說明項目基本情況、概(預)算批准投資、施工單位名稱、參與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編制(評審)的單位名稱、送審金額、項目資金來源及實際到位等情況。
(二)組織評審資格審查。省教育廳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申請後,組織對項目審核許可權、前期手續、資料準備和超概算等情況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只按項目概算批准建設內容接受整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不接受單項工程的審核申請。
項目不屬於省教育廳審核批覆範圍的,退回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項目前期未經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未報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決算報告資料報送不完整、數據勾稽關係不正確的,通知其限期修改和補報有關資料,逾期未修改和補報的,予以退回。
項目送審投資額超概算批覆10%及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辦理概算調整,逾期未取得原項目概算審批部門的調整概算批覆的,予以退回。
(三)確定委託評審機構。省教育廳在明確服務標準和定價原則等採購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合理設定政府採購項目包和服務期限,通過競爭擇優和相關項目安排評審規則,將相應評審業務明確到具體的評審機構,並向項目建設單位和委託評審機構下達委託評審任務。
(四)開展項目決算評審。評審機構按任務要求和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書面徵求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反饋意見,在多方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經省教育廳審核後出具正式評審報告。
(五)下達項目決算批覆。省教育廳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決算報告及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分析、判斷,形成批覆意見,下達項目建設單位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報送省財政廳備案,抄送省教育廳內審部門。
項目審定投資額超概算批覆10%及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辦理概算調整,逾期未取得原項目概算審批部門的調整概算批覆的,不予批覆。
(六)跟蹤批覆意見落實。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覆檔案要求,辦理後續的資金清付和產權登記,抓好批覆披露問題的整改,按時上報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委託的評審機構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價款結算、項目核算管理、項目建設資金管理、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及建設管理、概(預)算執行、形成資產等。
(一)工程價款結算審核。主要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結算評審,是否按有關規定和契約協定對工程價款進行全面評審;對於多算和重複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築材料價格等問題是否予以審減;單位、單項工程造價是否在合理或我省標準範圍,是否存在嚴重偏離當地同期同類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造價水平問題。
(二)項目核算管理情況審核。主要審查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及相關會計制度情況,具體包括:
1.建設成本核算是否準確。對於超過批准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不符合契約協定的支出、非法收費和攤派,以及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和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等不屬於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是否按規定予以審減。
2.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合規。
3.待核銷基建支出有無依據、是否合理合規。
4.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已落實接收單位。
5.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內和表間勾稽關係是否清晰、正確。
6.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
7.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之間是否存在錯誤。
8.與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三)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審核主要包括:
1.資金籌集情況。項目建設資金籌集,是否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項目建設資金籌資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2.資金到位情況。財政資金是否按批覆的概算、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是否按批覆的概算、計畫及時籌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籌資成本。
3.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專款專用,是否符合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等管理規定,核算是否規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四)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及建設管理情況審核主要包括:
1.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審核項目決策程式是否科學規範,項目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及概算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等。
2.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審核決算報告及評審或審計報告是否反映了建設管理情況,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執行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契約制;是否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標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工期是否按批覆要求有效控制。
(五)概(預)算執行情況審核。主要審查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未完成建設內容等問題;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範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六)形成資產情況審核。主要審查項目建設形成的資產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是否正確按資產類別劃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資產是否符合交付條件。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項目決算批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批覆確認項目概算投資、資金來源,以及資金實際到位構成情況。
(二)批覆確認項目決算投資總額、項目結餘資金、決算評審審減資金,以及審減的主要原因。
(三)批覆確認項目建設形成交付使用資產,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覆及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好地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四)批覆披露項目建設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整改時限要求。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環節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者。
第十九條 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資不得超過批准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抓緊實施尾工工程,及時辦理尾工工程建設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且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內容、報表格式和批覆手續。
第四章 資產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工程竣工價款結算、資產交付使用和轉固手續,即基建項目並非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才能進行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和在建工程轉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批覆(報備)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經批准使用項目資金購買的車輛、辦公設備等自用固定資產,項目完工時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資產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按設備投資支出轉入交付使用。其中,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購置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後的金額轉入交付使用,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產價值;不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購置成本轉入交付使用。
資產在交付使用單位前公開變價處置的,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和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 (即公開變價金額與扣除所提折舊後設備淨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待攤投資,不計提自用固定資產折舊的項目,按公開變價金額與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產價值。
第五章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評審實施辦法,管理評審業務,指導評審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並下達委託評審任務,並向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審核批覆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
(四)對拒不配合或阻擾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請省財政廳暫緩下達項目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項目資金;評審發現項目建設管理存在嚴重問題並需要整改的,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存在違法違紀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擾評審工作、拒不落實披露問題整改退還審減工程價款的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將其列入誠信“黑名單”。
(六)對完成質量差、效率低的評審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將其列入誠心“黑名單”。
(七)按規定向接受委託任務的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八)對各學校(單位)自行審核的項目實行隨機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據準確,內容完整。
(二)積極配合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
(四)對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五)嚴格執行省教育廳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意見,落實披露問題整改責任。
(六)對評審機構在實施評審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按照以下開展評審工作:
(一)按照有關評審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組織機構內部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評審任務再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託任務的,需事先徵求省教育廳同意,並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於60%;
(三)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教育廳報告;
(四)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五)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覆核機制;
(六)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教育廳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省教育廳報告,並說明原因;
(七)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八)未經省教育廳批准,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九)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二級預算單位可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依據的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檔案如出台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並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教育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瓊教財〔2018〕112號)廢止。
附表: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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