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

《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教育部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控制基本建設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教育部直屬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新建、續建、改擴建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第三條 教育部是直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直屬高校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制度,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工作。
第四條 各直屬高校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是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責任主體,對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完整性負責。應嚴格執行《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重視前期決策,規範建設管理,嚴格預算管理,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及時準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五條 實行代理記賬、會計集中核算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和代建單位應配合直屬高校做好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第六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財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確需調離的,應當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相關工作。
第二章 竣工財務決算編制
第七條 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八條 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且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內容、報表格式和批覆手續;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直屬高校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直屬高校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理工程結算資料,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工程款,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二)確定各類成本費用。直屬高校應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各類支出結算,確保成本性支出全部完成,不再另行發生。
(三)嚴格控制項目總投資。嚴格按照批覆總投資控制資金使用,嚴控超投資行為發生。項目投資調整的幅度應符合《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檔案要求,據實調整項目總投資,完成投資計畫調整工作。項目總投資調整幅度超過該檔案規定的,應按規定完成項目重新審批後方可調整投資計畫。
(四)清理賬務和盤點財產物資。直屬高校應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盤點核實工作,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並妥善保管,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檔案;招標檔案及招標投標書;施工、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採購等契約;政府採購審批檔案、採購契約;歷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財政資金投資計畫、預算;工程結算資料;有關的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附屬檔案1)、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直屬高校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時,不得隨意增減內容、改變格式,應做到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勾稽關係正確;編制有關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時要力求內容完整、簡明扼要、表達清晰。
(一)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
1.封面;
2.項目概況表;
3.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資金情況明細表;
5.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6.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7.待攤投資明細表;
8.待核銷基建支出明細表;
9.轉出投資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項目建設資金計畫及到位情況,財政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畫及到位情況;
4.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結餘資金分配情況;
5.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實際完成投資與概算差異及原因分析;
6.歷次審計、檢查、審核、稽察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
7.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8.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和建議;
9.預備費動用情況;
10.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政府採購情況、契約履行情況;
11.征地拆遷補償情況、移民安置情況;
12.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三章 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與批覆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先審核後批覆”的原則。直屬高校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編制工作後,委託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費用從項目投資中開支。根據評審結論,教育部審核後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直屬高校應於每年3月或10月集中將完整的竣工財務決算資料上報教育部。
第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按相關規定進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出具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報告、審核表(附屬檔案2)及其他相關材料。審核報告內容應詳實、數據勾稽關係正確,主要包括:審核說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意見、建議。
(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
1.封面;
2.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匯總表;
3.資金情況審核明細表;
4.待攤投資審核明細表;
5.交付使用資產審核明細表;
6.轉出投資審核明細表;
7.待核銷基建支出審核明細表。
(二)其他相關材料
1.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複印件;
2.項目批覆或備案意見複印件、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概算調整批覆檔案的複印件;
3.項目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4.項目消防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備案複印件;
5.項目第一次投資計畫、最後一次據實調整投資計畫及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檔案的複印件;
6.審計、檢查意見或檔案的複印件;
7.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學校請示檔案;
(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四)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報告及審核表;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教育部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申請後對竣工財務決算資料進行審核,發現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回:
(一)不屬於本部門批覆許可權的項目;
(二)報審的項目名稱與批覆名稱不一致;
(三)報審項目的總投資超過檔案允許調整範圍的;
(四)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不完整、數據或勾稽關係不正確的;
(五)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不準確、不完整的;
(六)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指標與審核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表指標不一致的。
存在上述情況的,教育部通知其限期補充完善或修改,逾期未報或修改不到位的,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資料退回。
第十八條 教育部受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後,對上報資料齊全、符合項目管理和財務管理規定、修改意見落實到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原則上在一個月內批覆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九條 教育部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
(二)項目形成資產是否全面反映,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三)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四)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五)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間勾稽關係是否清晰、正確;
(六)項目建設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
(七)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是否存在錯誤;
(九)社會中介機構是否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後直屬高校應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依據批覆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意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教發〔2008〕2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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