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5日,湖南省教育廳印發《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教發(2024)6號
省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我廳制定了《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24年1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省屬高等學校是指預算歸口省教育廳管理的省屬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省屬高校”)。
第三條 本辦法基本建設管理是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和建設資金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制,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維修工程、土方工程、護坡工程和裝飾工程等,建設資金包括各類政府投資資金、自籌資金、貸款、專項債券、捐款及其它等用於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省屬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報審校園規劃、每個五年計畫期和中長期的基本建設規劃,報批報備建設項目、籌措建設資金並組織實施項目。省屬高校應根據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並書面告知省教育廳。
第五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必須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安全優質、節能環保、廉潔高效的原則,執行“安全、經濟、美觀、綠色、適用”的建設方針,因地制宜,積極推進節能、節水、節耗材及採用先進技術、新型建築材料及新工藝的套用,注重各種資源的保持利用,創建綠色校園。
第六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必須依法依規,遵循基本建設規律,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堅持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增加在湘優質本科招生錄取計畫、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的項目,努力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供給,服務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
第二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八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校園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和普通高校及高等職業院校建設標準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組織專家評估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聽取師生員工意見,嚴格按決策程式研究審定。省屬高校應加強校園規劃設計,注重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彰顯校園文化和辦學特色。
第十條 省屬高校校園規劃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在校內公開發布並書面告知省教育廳。校園規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改變。因政策和事業發展等原因確需修訂規劃的,省屬高校必須按照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和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在省教育廳的指導下科學編制五年基本建設規劃或中長期建設規劃,確定規劃期內實施的建設項目和投資方案,並由省教育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論證後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規劃實施期間,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並按程式報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原則上可中期調整一次。未納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審批。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對省屬高校五年基本建設規劃或中長期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按規定實行審批管理。履行完成校內決策程式的建設項目經省教育廳初審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核項目資金來源和省發展改革委立項審批,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及時將開工報告書面報省教育廳。
不需要發改部門審批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涉及政府採購的,省屬高校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內部採購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環節主要包括立項審批(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許可證審批等環節。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擴建、整體搬遷項目立項審批前應由省教育廳上報分管省領導原則同意,省屬高校據此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六條 省屬高校向省教育廳申報項目立項初審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申報檔案;(二)學校黨委會決策會議紀要;(三)校園規劃;(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五)資金籌措證明;(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後,省屬高校應嚴格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編制設計任務書並按規定組織設計方案招標,委託中標的設計單位認真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設計質量,按規定分別報住建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省屬高校要加快推進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已批准實施的項目要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按期開工、施工、完工。已完成立項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省屬高校不得以拆分項目、更換名稱等形式重複申報立項。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和調整
第十九條 省屬高校編制年度投資計畫應當優先安排日常學習生活和教學科研急需的建設項目,保障必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積極支持服務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年度投資計畫包括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以下簡稱年初計畫)、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畫(以下簡稱調整計畫)和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畫(以下簡稱建議計畫)。
第二十一條 建議計畫由省屬高校依據項目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預期情況編制,當年12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審核確認。建議計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編制:
(一)投資計畫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資金財務能力和建設需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二)建設資金應當首先保證用於續建項目,並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於收尾項目,應安排足額資金,確保項目及時竣工交付使用;
(三)新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覆,且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四)建設項目所需建設投資依據項目審批時確定的投資額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第二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確認的建議計畫,結合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當年部門預算等編制年初計畫,在本年度3月底前報省教育廳確認。
第二十三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年初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和省教育廳工作要求編制調整計畫,在本年度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
第二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加強計畫管理,按輕重緩急確定建設順序,嚴格按計畫實施建設項目。
第五章 建設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建設組織機構,實行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規劃、基建、後勤、資產、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屬高校應切實加強單位內部基建工作崗位人員配備,根據學校建設任務和項目實際情況設定或聘任滿足基本建設工作要求的科室和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基本建設隊伍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工程諮詢及社會審計等均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及政府採購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投標。省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須嚴格遵守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檔案及契約實施。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實行代建制管理。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省屬高校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按照代建契約約定,督促代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度。省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實施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式,嚴禁擅自改變建設選址、建設用途、建築面積、建設標準和項目投資,從嚴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如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控制管理體系。要深化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限額設計要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堵住管理漏洞,加強概算精準管理,有效防止項目超概。依法實行預算控制,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加強項目核算管理,控制項目建設成本。
第三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建立完善項目變更內控制度,嚴格項目變更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加強項目變更管理。項目變更應遵循“先批准、後變更,先設計、後施工”的基本原則,嚴禁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投資,原則上新建項目的變更量應控制在契約價款的5%以內,維修項目的變更量應控制在契約價款的10%以內。省屬高校應將項目變更建立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相關手續。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省屬高校應向省教育廳報送竣工驗收報告。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儘快完成項目結算審計,最終結論以財政評審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覆及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好的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關工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要求,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並及時移交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六章 建設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防範財務風險、嚴禁新增隱形債務的前提下,鼓勵省屬高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應依法嚴格管理,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挪用、擠占、截留資金。使用中央或我省財政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項目,須嚴格執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式,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撥付使用資金。建設項目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堅持基本建設厲行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積極籌措和落實已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不得違規舉債建設。要保證建設項目正常的資金需求,積極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按照計畫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報告書面報省教育廳。
第四十條 省屬高校超概項目資金撥付,應按規定在完成概算調整批覆後書面告知省財政廳,方可進行相關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 基建領域安全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工作機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和學校建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省屬高校要堅持建管並重,通過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多種方式,逐步推進所有校舍建築滿足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同時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健全符合本校實際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省屬高校要加強基本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體制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高師生避災避險能力。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學校建築安全隱患排查鑑定整治工作機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安全評估鑑定。對經排查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進行維修改造或拆除,徹底消除隱患。
第八章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切實把基本建設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第四十五條 省屬高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規定。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作為省屬高校事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廣大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省屬高校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基本建設領域關鍵環節的風險防控,突出抓好基本建設領域重要崗位、重要環節、重要事項等關鍵廉政風險點的防控,把廉政風險防範融入基建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推進學校基本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式,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竣工結算。要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和駐點審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和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四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施工管理、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及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舉報。
第四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積極配合省教育廳建立省屬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統,主動接受基建項目的信息化全過程監管。省屬高校建設項目實行評價制度,省教育廳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對項目建成後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省屬高校,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扣減或暫停資金撥付,不予批准新的建設項目;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建設項目、省屬高校附屬中國小和幼稚園建設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我省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深入,基本建設管理要求不斷強化,加強高校基本建設相關制度建設,進一步規範高校基建管理十分必要。
(一)基建管理面臨新使命新要求
規範省屬高校基建管理,助力高等教育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是檢驗當前主題教育成果轉化的試金石。一是加快建設教育強省需要更有力支撐。貫徹加快建設教育強省決策部署,必然需要加快改善高校辦學條件,需要以規範基建管理作為支撐。二是辦好人民滿意教育需要更堅強保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教育,必然需要加快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需要以規範基建管理作為基礎。三是全面從嚴治黨需要更嚴格管理。推進清廉湖南建設,全面從嚴管黨治校,從制度約束、資金監管、風險防控等方面對基建管理工作提出更嚴更高的要求。
(二)加強基建管理現實需求迫切
近年來,以基建規劃為引領,高校基建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但加強基建管理仍需持續發力。一是高校基本建設有任務。我省高校辦學規模大、底子薄,貫徹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供給的決策部署,基本建設仍是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二是現代治理能力有差距。高校基本建設管理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高校建設發展的速度和質量。目前仍存在項目論證不充分、項目調整隨意性大等問題,基建領域腐敗問題仍時有發生,亟需進一步規範。三是管理制度建設有需要。近年的巡視巡查和審計均指出相關問題,加強制度建設是落實整改的必然要求。
二、《管理辦法》起草情況
在前期多次組織研討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2023年9月以來我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最新指南及相關政策規定,參閱教育部與安徽、甘肅、四川和河北等兄弟省份相關管理辦法,召開了部分省屬高校基建處長座談會,堅持依法行政原則,結合實際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為確保管理辦法落實落地、發揮實效,我們又廣泛徵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建廳等省直部門,歸口我廳管理的省屬高校、直屬單位,以及駐廳紀檢監察組、委廳機關有關處室意見後認真修改完善,報請委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印發。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九章53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共7條,明確管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責任主體、原則等。
(二)第二章為“校園規劃編制”,共6條,明確校園規劃編制的原則、程式、要求、監督管理等。
(三)第三章為“項目審批管理”,共5條,明確建設項目審批範圍、主要審批環節、初審所需材料等。
(四)第四章為“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和調整”,共6條,明確高校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原則、計畫管理等。
(五)第五章為“建設項目實施”,共11條,明確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依法實施的相關制度、項目變更管理等。
(六)第六章為“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共5條,明確建設資金使用要求、程式、財務風險防範、績效評價等。
(七)第七章為“基本建設領域安全管理”,共3條,明確質量安全、施工安全、校舍安全等。
(八)第八章為“監督與評價”,共7條,明確高校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廉政風險防控、信息化管理、違反本辦法的處理等。
(九)第九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本辦法參照管理範圍、解釋權和實施日期等。
四、《管理辦法》主要特色亮點
從橫向縱向對比來看,主要有以下特色亮點:
(一)堅持一個基本原則。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從職能職責出發,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遵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現有規定,不抄襲現有條文,不增加審批環節,只從加強管理角度建章立制。
(二)做到兩個全覆蓋。一是監管項目全覆蓋。除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外,明確將維修工程、土方工程、護坡工程和裝飾工程納入監管;二是監管單位全覆蓋。明確預算歸口我廳管理的省屬高校、直屬單位、省屬高校附屬中國小和幼稚園的項目管理均要執行本辦法。
(三)強化三個全過程。一是強化全過程審計監督。明確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和駐點審計,加強工程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和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強化全過程安全管理。獨立成章加強質量安全、施工安全、校舍安全保障和隱患排查鑑定整治等安全管理。三是強化全過程閉環管理。從項目策劃生成、施工建設、竣工驗收到日常維護,明確了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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