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深化省屬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深化省屬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1999〕9號),實施科教興省戰略,進一步轉換高等學校運行機制,增強辦學活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育部《關於當前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結合吉林省實際,編辦制定的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深化省屬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  號:吉政發[2000]18號
  • 發布日期:2000-6-13
執行日期:2000-6-13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省內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廳、人事廳、財政廳、編辦制定的《關於深化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年六月十三日
關於深化省屬普通高等院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省教育廳 省人事廳 省財政廳 省編辦  就深化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大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按照“轉換機制,最佳化結構,增強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則,統籌規劃,整體設計,全面實施,突出重點,逐步推進。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規律的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二)以學科建設為龍頭,遵循高等教育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改革校內管理模式和組織方式,精簡和調整學校內設機構。按照高等學校教學、科研組織的內在聯繫進行教育資源重組,形成科學合理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促進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三)以轉換機制為核心,改革人事分配製度,強化崗位管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破除專業技術職務和領導職務“終身制”,逐步建立起“能進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競爭激勵機制,創設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制度環境,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流動有序、充滿活力的教職工隊伍。
二、機構編制改革
(四)科學設定黨政管理機構。高等學校內設黨政管理機構數按學校規模、類型確定,原則上10-20個以內。機構設定在機構編制部門規定的控制數內,由學校按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不要求與政府部門上下對口。職能相近的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合併或合署辦公。宜於設立職能崗位的工作儘可能不設立獨立機構。要將一些事務性、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的職能從學校的黨政管理機構中剝離出去。(五)合理配備人員編制。高等學校的人員編制總量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各學校的辦學規模、類型,根據國家規定的編制標準予以核定。在核定的人員編制限額內,校部黨政機構人員編制原則上不得超過全校編制總數的10%,全校黨政管理人員編制原則上控制在全校編制總數的15%以內,學校內設黨政管理機構的領導職數一般掌握在機構數的2倍以內。後勤人員剝離後,要確保教學科研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達到本學校人員編制總數的80%以上。具有研究生學歷教師的比例,教學為主的本科高等學校要達到60%以上;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要達到30%以上。暫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院校,要制定出人員結構調整方案,採取綜合措施,嚴格控制非教學人員和低學歷人員的增長。要用3年的時間,使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生員比和生師比分別達到6:1和13:1.“十五”期間,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平均生師比達到14:1以上。(六)理順教學、科研組織管理體制。教學和科研工作是各高等學校工作的重點。為了提高教學、科研工作的整體水平,各高等學校要明確校、院、系(所)的管理職能,降低管理重心,調整管理跨度,減少教學、科研行政工作的層次,充分發揮院、系(所)等教學科研組織的管理作用,結合專業調整和學科建設,使其在日常教學科研管理、人員使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經費使用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實現治事與用人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形成科學決策、自主管理、有效監督的機制,提高學校教學科研組織的規模效益。設定校、院、系三個管理層次的高等學校,管理重心要放到院一級,系一層只起到教學組織的作用;設定校(院)、系兩個管理層次的高等學校,管理重心要儘可能下放到系一級。(七)改革編制管理辦法。高等學校的人員編制根據崗位職能、承擔任務以及管理體制的不同,分為三大類:基本教育規模編制、專職科研編制和附屬單位編制。學校在執行編制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在核定的人員編制範圍內,具有校內編制管理的自主權,可以自主確定人員編制的使用。各高等學校要堅持從嚴從緊的原則確定校內各類人員編制,控制編制總量。在分解編制時,各高等學校可根據需要,在核定的編制總量內預留一部分作為機動編制,主要用於骨幹引進、人才儲備、教師進修等。預留編制的比例由各校視情況自主確定。
三、用人制度改革
(八)逐步推行全員聘用契約制。在2-3年內,各高等學校要在做好定編、定崗、定職責的基礎上,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黨政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教育職員制和行政管理職務聘任制,後勤服務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各高等學校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契約制。要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新的用人制度。(九)依法實行聘用。各高等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要依據《教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公平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的原則依法實行聘用。根據教學、科研等任務的變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高等學校要科學設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按照授權自主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並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各高等學校要根據學科建設和工作需要科學合理地設定崗位,提出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全校教職工(有條件的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教職工依據任職條件自由選擇,學校擇優聘任。學校和受聘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契約,依據法律、法規確立勞動關係。在聘用契約執行期間,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解除契約,終止勞動關係。當聘用契約期滿時,雙方勞動契約關係自然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是否續簽,重新確定勞動關係。
在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的過程中,要採取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員從教,促進高等學校學術梯隊和中青年骨幹教師隊伍建設。(十)加強聘後管理。各高等學校要加強聘後管理和履行崗位職務考核工作。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工作崗位,分別制定出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的考核評價體系,採取定性與定量、日常與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的主要依據,對業績突出者可以低職高聘,對不能履行現崗位的人員可高職低聘。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續聘。(十一)做好待聘人員管理。各高等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接收待聘人員和進行一定期限的託管,保障待聘人員基本生活待遇不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改革中,對未被聘任,年齡在55歲以上的教職工要給予適當照顧,可以採取校內退養等一定的過渡措施給予妥善安排。要挖掘內部潛力,拓寬就業渠道,清理臨時用工崗位,打破原有的身份界限,積極安置待聘人員,支持和鼓勵待聘人員走向社會,自主創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各高等學校要逐步建立起納入社會保障總格局中的保險機制。
四、分配製度改革
(十二)實行工資總額動態包乾制度。高等學校的分配,實行人員經費單列。各高等學校的工資總額,要在定編的基礎上,由政府教育部門會同人事、財政部門一次核定,3年不變(涉及國家政策和事業發展特殊需要調整的除外)。3年內,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節餘留用,超支不補。工資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學校的事業收入等。實行工資總額動態包乾制度要與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相銜接。工資總額動態包乾的辦法另行制定。(十三)確立高等學校的分配自主權。高等學校在政府有關部門調控的工資總量內,可以結合本校特點,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自主制定內部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學校可用於分配的實際工資總額包括:國家規定的現有教職工的職務工資、津貼、政策性補貼和學校創收按規定可用於分配的部分。教職工的實際工資分配,要以崗位為基礎合理確定,在什麼崗位拿什麼工資。建立以崗定薪、按勞取酬的校內結構工資制。要加大學校內部分配的傾斜力度,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拔尖人才、研究生導師、學科帶頭人、業務骨幹等實行特殊崗位津貼,真正實現按勞分配、優勞優酬。積極推行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鼓勵學校根據本校的特點和條件,大膽探索技術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辦法,充分體現優秀人才的價值和地位。
(十四)建立高等學校分配約束機制。高等學校內部分配製度改革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接受同級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政府人事部門要對高等學校分配改革進行巨觀調控、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五、後勤制度改革
(十五)推進高等學校後勤社會化。高等學校後勤改革的方向是社會化,基本思路是:用3年左右的時間,將全省高等學校後勤服務系統從學校行政管理體系中分離出來,通過分流與重組,改變學校辦後勤的舊格局。
(十六)高等學校後勤制度改革要規範運作,整體推進,分步實施:到2000年9月前,全省高等學校後勤要完成“事企分開、兩權分離”,組建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學校後勤服務實體。學校的行政管理與經營服務實體之間的關係,主要通過契約契約的形式來體現。實行“小機關、多實體、大服務”的管理體制。在此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以若干高等學校後勤服務實體為龍頭,組建區域性高等學校後勤服務集團(公司)。各高等學校後勤服務實體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併入、託管、連鎖、股份等多種方式直接進入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後勤集團,實現後勤服務系統與學校分離,逐步融入社區服務體系。(十七)改制後的高等學校後勤服務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和崗位效益工資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企業自主聘用人員、自主確立企業內部分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企業要為所有職工辦理好各項社會勞動保險。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前退休的,享有事業編制離退休人員的同等待遇,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後離退休的,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改制後新聘用的後勤經營服務實體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其工資、福利均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加強對高校內改工作的領導
(十八)各高等學校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掛帥,成立專門的學校內改工作的領導小組和精幹的工作班子。抓住改革的有利時機,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改革的重大決策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十九)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畫,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各高等學校要從本校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好目標、學校利益和個人利益、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統籌規劃,整體設計,重點突出,分步實施,選準突破口,不搞一刀切,保證改革健康有序的進行。
(二十)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起監督制約機制。廣大教職工是改革的主體,要充分依靠廣大教職工做好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各高等學校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大力宣傳改革的意義和目的,使廣大教職工理解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要調動廣大教職工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多做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的工作。重大改革政策措施出台,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增強改革決策的透明度。改革中要堅持依法治教的原則,嚴格執行《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勞動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有關的法律法規,保證改革的健康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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