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學院章程

湖南理工學院章程

《湖南理工學院章程》是湖南理工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湖南理工學院章程》共九十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四章學生、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第七章教學科研機構、第八章投入與保障、第九章學校與社會、第十章學校標識及校慶日、第十一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理工學院章程
  • 外文名: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rter
  • 核准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南理工學院的前身是1910年創辦的湖濱大學。1999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岳陽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岳陽大學及岳陽教育學院合併為岳陽師範學院。2003年2月,更名為湖南理工學院。2013年7月,學校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確定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學校努力踐行“學生為本,教師為本,發展為本”的辦學理念,堅持實施“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的治校方略,大力弘揚“愛心育人”的辦學特色,逐步形成了“嚴謹、和諧、求實、創新”的校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南理工學院,英文譯名為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HNIST。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學院路439號。學校根據需要可調整校址和增設校區。
第四條 學校為公益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為財政補助,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35205萬元。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堅持立足岳陽、面向湖南、輻射全國,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建設成為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以教學為主、教學科研協同發展的特色鮮明的地方大學。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南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為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審核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第十二條 舉辦者尊重和保障學校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辦學資金,支持學校全面實現基本職能,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院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四)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教育、科研、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章程;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服務和人才支持;
(四)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五)建立健全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遵守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提高質量為核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八條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理學、工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學科、專業的設定與調整需經二級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論證、評議,院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發布教學質量年度報告,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位。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據學校規定選擇專業和課程;
(三)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科技、文化、體育活動及學生團體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
(四)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職業規劃指導與就業創業指導、國防教育、時事政治教育等。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規定建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等資助政策體系,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助學項目。
第二十七條 學校積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尊重並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三十條 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員工的高、中、初級崗位。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學校規範教職工的職務行為,引導教職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四十條 學校執行教職工離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的返聘制度,維護離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湖南理工學院黨委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訂。
第四十三條 院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種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湖南理工學院院長辦公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湖南理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和廉潔教育,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學校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並對學校其他重大事項提供決策諮詢。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應為民主推薦,由學校黨委會審定,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五)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院(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湖南理工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及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院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製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所規定的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及校工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湖南理工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中國教育工會湖南理工學院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五十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南理工學院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
《湖南理工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章程》、《湖南理工學院研究生代表大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半數委員由學生擔任,支持學生直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鼓勵學生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三條 學校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保障服務單位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的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
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六條 二級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條 院(部)設院長(主任)一人,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八條 院(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總支委員會。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由選舉或任命產生。
院(部)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的決議,為本單位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五十九條 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根據議題,分別由院長(主任)或黨總支書記主持。
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院(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本科生、研究生培養方案。
(二)審議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科學研究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經費和資源配置方案。
(三)評議本單位內部學術機構設定和負責人遴選等重要事項。推薦本單位高級職稱教師聘任人選。審議人才引進崗位人選。
(四)評審或推薦申報科學研究和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科學研究和教學改革優秀成果。參與指導本單位教師科研能力和教學水平的發展和提高。
(五)評議本單位其他重要學術事項和關係本單位長遠發展的其他事務。
院(部)參照《湖南理工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單位學術分委員會議事規則。院(部)學術分委員會議事規則經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後由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第六十一條 院(部)根據需要設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據院(部)授權開展工作,其設定、變更和撤銷須經院(部)學術分委員會審議和院(部)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並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學管理單位,接受院(部)的領導。教研室(部)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學校和院(部)部署,參與擬訂人才培養方案與教學計畫,參與教學與科研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等保障服務機構、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
第八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六十三條 學校經費的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和各類獎助資金,增加辦學資源,保證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推進績效管理,提高預算執行質量。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按照依法治校、從嚴管理的原則,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審計部門對學校及所屬部門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審計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項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條 學校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體系,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后勤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為師生的學習生活工作及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條 學校加強校園基本建設與管理,重視校園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致力於建設學習型校園、節約型校園、生態文明校園、和諧校園。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 湖南理工學院校友是在湖南理工學院及其前身各個歷史時期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經學校校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屆別、行業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和遵守有關部門的規定下開展工作。
《湖南理工學院校友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其教育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教育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規範基金使用,信息公開,接受學校、政府和捐贈者的監督,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湖南理工學院基金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為學校高層次辦學咨議機構。理事會由舉辦者、主管部門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師生代表,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著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等組成,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以及外部聯繫,是學校開展社會交流與合作的橋樑與紐帶。
《湖南理工學院理事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五條 學校肩負社會使命和社會責任,積極推動協同創新,大力推進與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及國外科研機構的深度融合,促進政產學研緊密結合,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重視、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權責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內國際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全方位、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八條 學校致力於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實傳播者和弘揚者,成為中國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展者。
第十章 學校標識及校慶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至善窮理”。“至善”來源於《大學》三綱領中的“止於至善”,就是達到人的最完滿的道德境界,此為做人之要求;“窮理”來源於《易傳》,窮盡天下之理,此為治學之要求。
第八十條 學校徽標為圓形,中間為“理”字,上方有“湖南理工學院”字樣,下方為校名的英譯名“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字樣環繞。
湖南理工學院章程
湖南理工學院校徽
第八十一條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手寫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黃底紅字。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手寫體“湖南理工學院”字樣。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湖南理工學院校歌》。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7月7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後報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院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分立、合併、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五條的程式和要求審議、審定,報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並全文公布修訂後的文本。
第八十八條 學校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後生效,自學校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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