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8年6月26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基〔2018〕116號)
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0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普通高中學校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30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相關專項資金中用於支持普通高中發展的資金,主要包括中央財政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省級財政教育改革發展專項資金中用於普通高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對市縣(含省教育廳直屬中學、高校附屬中學)公辦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等。
第三條 中央財政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普通高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用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使用範圍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校舍改擴建、配置圖書、購買教學儀器設備、體育運動場地及其他附屬設施建設等。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第四條 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對省教育廳提出的普通高中發展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教育廳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省教育廳負責編報普通高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組織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申報,審核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申請,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推動組織實施工作,並會同省財政廳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因素法、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進行分配。其中,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主要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主要考慮因素為在校生數;普通高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等綜合採用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六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下達:
由省教育廳提出資金測算及分配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至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
第七條 採用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核下達:
(一)省教育廳根據年度資金安排情況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依據省教育廳發布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二)省教育廳對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報送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會同省財政廳進行實地查看、核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列入我省普通高中建設項目庫。
(三)省教育廳根據我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攻堅實施方案(2017-2020年)、高考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等,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確定建設項目,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經省財政廳審核並下達資金。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及時下達各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並將資金下達檔案抄送財政部駐海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預算下達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應在60天內下達各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
第九條 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收到普通高中發展資金後,要按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條 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並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統籌普通高中發展資金使用,要結合我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重點工作,注重投入效益。其中,中央下達的改善辦學條件專項補助資金,要按照《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30號)的要求,向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傾斜;生均公用經費獎補資金,要按照《關於建立全省公辦普通高中和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制度的實施意見》(瓊財教〔2016〕725號)相關要求實施。
第十二條 各市縣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及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有關績效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有關資金。有關績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普通高中發展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普通高中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市縣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各市縣、各高中學校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各市縣安排用於推動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第十三條 加強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監督管理,將資金安排與資金使用績效掛鈎。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市縣、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的普通高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範管理和使用高中資金,績效評價優秀等次的市縣和學校,在分配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時優先考慮或傾斜支持。
第十四條 各市縣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普通高中發展資金使用的管理,對預算執行、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學校應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項目如期完成;市縣和學校應按照有關績效管理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相關工作;項目學校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第十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市縣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普通高中學校改造年度資金安排,工作進展等情況。
獲得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支持的學校,應當將支持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等信息通過校內公告欄等予以全程公開,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學校入口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 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年度未支出的普通高中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對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禁將普通高中發展資金用於償還債務、平衡預算、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高中資金等行為,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縣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和高校附屬中學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本地或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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