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9月30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5〕420號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2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財教〔2019〕262號 
  • 修訂時間:2019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2月31日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發布

關於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9〕26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
為規範和加強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9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改善中西部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本辦法的貧困地區是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深度貧困縣以及其他貧困縣。其他貧困縣由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對照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並根據財政困難程度,將辦學條件低於上述三類縣的地區納入補助資金支持範圍,適當向民族縣和邊境縣傾斜。省會城市所轄區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市(州、盟)所轄區原則上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
本辦法的普通高中學校是指教學、生活設施等不能滿足基本需求、尚未達到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或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突出重點、講求績效,規範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2019-2020年,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學校校舍改擴建,消除“大班額”。
(二)支持學校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以及體育運動場等附屬設施建設。
上述政策到期後,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按程式調整補助資金支持方向。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並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有關省份資金預算金額。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條 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礎因素、管理創新因素分配到有關省份。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90%)主要包括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生數、貧困發生率、大班額數、深度貧困縣數、普通高中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預算增長率、人均可用財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績效因素(權重10%)主要包括績效評價結果、落實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績效評價結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各省份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標準,組織評價獲得數據。如財政部單獨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相關省份以財政部的評價結果為準。落實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確定數據。
計算公式為:
某省份補助資金=(該省份基礎因素/∑有關省份基礎因素×權重+該省份績效因素評分/∑有關省份績效因素評分×權重)×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總額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並按規定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全省(區、市)工作目標和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省級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財政安排相關資金,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套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資金實施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人員經費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申報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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