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為規範和加強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制定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10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由中央財政安排給我省,專門用於我省轄區內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以我省轄區內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和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地方特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我省企業利用本地資源研發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專利權的高科技產品、高科技項目的創新與發展,大力扶持符合我省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地方特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我省企業節能減排、治污環保等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生產,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項目。
(三)加強地方特色中小企業與骨幹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扶持我省有較強協作配套關係的中小龍頭骨幹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幹企業協作配套關係、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熱帶作物、熱帶果蔬及特色農產品備案基地建設項目。
(四)支持地方特色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我省產業園區內高科技企業、節能環保、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產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改善地方特色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我省企業發展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務的項目(包括檢測機構、研究機構、重點實驗室、以及為企業研究開發、設計、智慧財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提供中介服務的項目)。
(六)推動地方特色旅遊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重點支持我省旅遊工藝品和旅遊紀念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體系建設;支持旅遊新業態發展,重點支持遊艇、房車、酒店建設和設施改造。
(七)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申請支持。
第七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
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全額貼息支持的項目不再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或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七)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九條 申報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公司章程、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五)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檔案、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用地的批准或備案檔案;
(六)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契約(或貸款承諾書)和利息支付清單等相關憑證複印件;
(七)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支出財務憑證匯總表和憑證複印件;
(八)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九)項目相關證書、契約複印件;
(十)近三年來獲得各類財政資金支持的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名稱和支持金額);
(十一)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十二)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我省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工作,並建立項目庫。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每年9月底前確定下年度特色產業資金扶持重點,下達下年度特色產業資金申報檔案通知,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採取企業申報或市縣和省屬相關部門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企業於11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特色產業資金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列入下年度地方特色產業資金支持的項目庫,並於每年12月底前將下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需求、扶持重點、扶持計畫和組織實施方案,連同本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包括特色產業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上報財政部。
第四章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收到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檔案後,從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項目庫中挑選項目組織評審,根據評審情況,擬定年度地方特色產業資金支持計畫,並在省政府網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滿後,省財政廳於當年4月底前將年度特色產業資金支持計畫上報省政府,同時報財政部備案,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我省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包括:計畫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歸屬產業、計畫支持方式及金額等)。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專家採取從專家庫中抽取或推薦方式組成、相關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參加,專家評審意見作為審定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下達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查後,將特色產業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收到特色產業資金後,屬於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於補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建立特色產業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特色產業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特色產業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獲得特色產業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必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特色產業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並於次年的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告。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特色產業資金中列出不超過0.5%管理費用,專項用於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評審、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二十條 特色產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安排的特色產業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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