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辦法全文
海南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登記號:QSF—2015—240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民委《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6〕18號)和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扶貧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國開發〔201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是指中央、省級、市縣財政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用於支持改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少數民族民眾勞動技能,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本市縣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計畫,指導、監督和檢查項目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篩選、公示、申報,配合市縣民宗部門做好年度資金項目計畫編制、項目的組織實施等。
省民宗部門負責擬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分配方案,指導市縣民宗部門編制年度資金項目計畫,指導、監督檢查市縣資金項目實施,
組織省本級項目實施,會同省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市縣民宗部門負責項目調研、論證、申報、實施、管理、驗收,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市縣財政部門組織績效自評工作。
省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省民宗部門擬定的資金分配方案,並負責上級和本級財政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上級和本級財政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項目安排及資金實施範圍
第四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安排及資金實施範圍:
(一)改善少數民族民眾生產生活基礎條件,包括修建鄉村人畜飲水、電、路、便橋、農村能源等設施,以及改造特困民眾的危房等;
(二)培訓少數民族民眾勞動技能、推廣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
(三)發展具有一定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
(四)建設少數民族特色村寨(鎮)和發展民族特色旅遊產業。
(五)可適當用於民族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傳統文化研究開發與傳承、醫藥衛生、生態保護、民族團結等方面。
第三章 項目申報、編制和審批
第五條 資金項目由下至上逐級申報,一般由村民委員會(合作社)提出,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也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鄉鎮實際選定。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負責對申報的資金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按輕重緩急原則對項目進行篩選,經公示無異議後,連同項目申報材料,向市縣民宗部門申報年度項目計畫。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論證報告。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單位情況簡介、項目概況及背景、項目主要內容、項目實施計畫及組織管理、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等內容。
(二)資金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項目申請明細說明(含項目實施方式、步驟、資金概算等內容)。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市縣民宗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的年度扶持項目計畫進行審核、匯總,資金項目計畫安排應嚴格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從申報項目中選擇。
市縣民宗部門應對擬安排的項目進行調研論證,重點考察項目是否符合項目實施範圍;是否具備當年開工建設條件;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真實,資金概算是否合理;項目申報要件及材料是否完備等內容。民宗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考察結果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和審核。
經徵求本級發改、財政、民政、扶貧等部門意見後,根據本年度資金規模編制年度資金項目計畫(資金項目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資金規模、效益估算等內容),上報市縣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研究並審批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計畫。
第九條 市縣民宗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在資金下達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將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資金項目計畫分別報送省民宗委、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實行“二級公示”制度,實施部門應按規定對資金項目進行公告公示,自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一)市縣行政部門公示。市縣民宗部門及項目所在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採用報刊、網路或公共場所公示欄等多種宣傳媒介,將審批確定的資金項目名稱、資金規模、實施地點、效益估算、建設規模及標準、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等內容進行公示。
(二)村級公示。直接扶持到戶資金,要在項目實施行政村、自然村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調整,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等其他因素確需調整的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相應材料按程式逐級上報,由市縣民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就調整事項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進行公示。
市縣民宗、財政部門應當將調整後的資金項目聯合報送省民宗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市縣民宗部門根據本市縣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項目,在完善有關程式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基礎設施類契約應包括工程量、投資預算控制、工期、質量標準等內容。特色產業類項目契約應約定扶持農戶數量、產業實施、扶持方式等內容。部分產業項目可視項目具體情況對項目滾動發展扶持等項目內容作出說明。項目實施應嚴格按契約內容進行。市縣民宗部門可視項目實施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依法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招投標,聘請監理公司監督項目建設質量等。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特色產業及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項目可視情況適當延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按時完成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民宗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以及項目法人負責制等規定組織項目實施。
基礎設施建設類等工程進行招投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涉及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的,均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法律法規對必須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項目應嚴格依法依規執行。嚴禁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在進行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中嚴禁直接指定、設定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擠潛在投標人等行為。
未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的扶持項目,採購價格應參考當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定期提供的市場調查參考價格和市場平均價格(不含調運卸裝等相關費用),同等條件下依照質量擇優、價格擇低的原則採購,嚴禁採購假冒偽劣物資。
未納入公開招投標的,按本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民宗部門應定期(一般為每月報送)向省民宗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度。
第十五條 各級民宗部門和市縣政府應當建立資金項目監督機制,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措施。省、市縣民宗部門應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工作,指導監督項目按計畫實施。加強基礎設施項目預算、監理、建設、驗收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對特色產業項目物資採購發放等關鍵節點進行核查,確保項目的實施質量。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完工後,由市縣民宗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進行驗收。參與項目驗收相關部門(單位)由各市縣政府根據部門(單位)職責確定。各市縣民宗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驗收結果進行公示,將驗收情況報省民宗部門備案,並做好項目移交等相關工作。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對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開展驗收,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或契約完成;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撥付、財務管理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內容。
特色產業項目驗收應包括項目受益主體是否真實、項目實施過程是否規範、物資發放領取憑證是否真實完整等內容。
驗收人員根據所在部門職責,各負其責,通過查閱項目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手段,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評價。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出具驗收報告,驗收人員簽字蓋章認可。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再次驗收。
第十七條 市縣民宗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收集資金下達檔案、項目契約、賬冊、物資發放憑據、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等各類重要資料,做到一項一檔,分類保存。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使用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由省民宗會同省財政等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是圍繞資金項目完工率、項目規範實施管理、項目實施效果等方面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將進行通報,並作為下年度項目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十九條 市縣政府和民宗部門要主動配合省級審計、民宗、財政等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及資金項目管理部門應嚴格依法行政,嚴格監管資金使用,規範項目實施。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回違規使用的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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