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9月1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18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治自治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2018〕2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五屆縣政府第 29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扶貧項目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4〕165 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6〕324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扶貧項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縣財政扶貧資金(含扶貧發展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支持貧困地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貧困地區、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項目。
第三條 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審批全縣各鄉鎮的年度扶貧項目計畫,縣扶貧主管部門收集匯總當年全縣扶貧項目計畫上報省扶貧辦備案,同時加強對各鄉鎮扶貧項目指導監督檢查,落實周督查月通報制度。
各部門、各鄉鎮負責本部門的扶貧項目的編制、公示、申報、實施和竣工後的檢查驗收工作,完善上報項目相關數據、檔案等資料,做好扶貧資金的報賬及撥付工作,各行業部門應履行監管、審批、驗收的職責。
縣財政局負責本級財政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並做好本級財政扶貧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規範項目管理,落實“三個堅持,一個目標”,即堅持脫貧攻堅扶貧方針政策,堅持扶貧項目制定因地制宜,堅持扶貧資金向“整村推進貧困村莊”、“貧困發生率高的村莊”傾斜,確保我縣貧困人口如期脫貧,與全省人民同步進入小康社會。
第二章 資金項目編制條件和使用範圍
第五條 項目編制內容。“扶貧發展資金”原則上用於貧困村和貧困戶,主要用於直接扶持到戶項目。“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原則上用於少數民族村莊和少數民族民眾。
第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加強農村扶貧對象的教育、醫療保障水平,對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給予教育、醫療補助。
(六)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貧困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八)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除上級財政下達的項目管理費外,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及省級、縣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若項目管理費不足,則由縣財政在縣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補足,確保扶貧開發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使用範圍:
(一)編制扶貧規劃發生的費用。
(二)評估項目發生的專家費、會議費等。
(三)檢查、驗收項目發生的租車費、燃油費、誤餐費。但不得從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租車燃油費、誤餐補助費、辦公經費等支出。
(四)項目公示、公告、成果宣傳發生的費用。
(五)管理檔案發生的檔案裝訂製作費、檔案櫃(夾)購置費等。
(六)審計項目發生的費用。
(七)其他與扶貧項目有關的費用。
第三章 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省下達的財政扶貧資金預算指標後,縣財政部門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告知和下達到扶貧主管部門。縣扶貧主管部門根據各鄉鎮年度貧困退出目標任務及項目計畫確定資金安排計畫並提交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通過後,縣財政部門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安排分配到各鄉鎮及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鄉鎮按照輕重緩急,於11月前從扶貧規劃項目庫中選出下一年扶貧項目或由村民代表提出的新的項目建議,經徵求項目所在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匯總編制項目計畫(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資金規模、受益範圍等信息),上報至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 縣扶貧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後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業主單位申報的扶貧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上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經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覆後,各鄉鎮以紙質檔案和電子文本兩種方式將年度扶貧項目計畫分別報縣扶貧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備案。
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原則上應當於11 月底完成下一年度扶貧資金計畫的審批工作。
第十三條 已批准的扶貧資金項目,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和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和調整的,應當將變更和調整的原因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並將調整後的扶貧項目分別報縣扶貧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扶貧項目計畫經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應當在縣政府入口網站或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直接扶持到戶的項目,應當在所在村委會、自然村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 7 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規模、受益範圍、舉報電話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偽造、拆分項目;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無關的項目。
第四章 扶貧資金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六條 扶貧資金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省、縣扶貧物資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估制,並依法接受審計。
扶貧資金項目要儘快按程式組織實施,完成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實施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契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第十八條 扶貧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於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範圍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及《海南省扶貧種苗供應管理暫行辦法(瓊府辦〔2016〕1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扶貧物資或資金髮放過程的檢查、核實,確保扶貧物資或資金髮放給扶貧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擠占挪用、截留、套取騙取、冒領扶貧資金或扶貧物資。
第二十條 小型公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採取代建或自建方式實施,鼓勵村支兩委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到村後,按照“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每個貧困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做好項目跟蹤指導,做好貧困信息建檔立卡管理系統錄入和貧困戶扶貧手冊填寫。
第二十二條 項目業主單位扶貧資金項目檔案資料要齊全,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做到一個項目一個檔案,裝訂成冊,分類保存。同時各鄉鎮應當將本年度所有項目檔案備份一份,送縣扶貧主管部門保存,以備查驗。
第五章 扶貧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扶貧規劃要求統籌安排好扶貧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 扶貧項目實施後,對於非先建後補項目可預撥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 30%,其餘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項目竣工後,最多可支付項目投資總額的80%;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支付全部項目投資資金(基礎設施類項目應當留投資總額的 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項目投入運行一年未出現質量問題後再撥付)。
對於先建後補項目應當待驗收通過後,一次性支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管理按照我縣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危房改造項目動工後即可支付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50%-80%,其餘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支付。
(二)補助個人項目經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審核並公示無異議,以及財政支付機構審核付款審批表、公示材料、補助名冊及其銀行賬戶等付款申請手續完備後,即可將資金通過“一卡(折)通”直接支付給補助對象。
(三)對於商品與服務支出的購買活動,提供方為農戶或個人,無法提供發票的,可由購買方提供自製單據作為報賬依據。自製單據的內容應包括商品與服務名稱、數量和單價等信息,並由 2 人以上籤字證明。
第二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誰決策、誰公示公告、誰受理意見的原則,由各級有關部門組織實行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公告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一)縣有關部門要通過當地報刊、廣播、電視或部門門戶網等,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補助金額、來源渠道、實施地點、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等進行事前公示、事後公告。
(二)鄉鎮政府要通過政府門戶網或公開欄等,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補助金額、來源渠道、實施地點、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等進行事前公示、事後公告。
(三)直接扶持到戶資金,要在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進行公示、公告。直接扶持到戶資金是指貧困戶直接獲得的項目補助資金或物資,包括產業扶持、培訓、移民建房(危房改造)補助、到戶貼息資金、互助資金、教育醫療補助等。
第六章 扶貧項目及資金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扶貧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扶貧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落實督查通報制度。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加強扶貧項目和資金日常管理,協調解決扶貧資金項目的有關問題,確保扶貧資金項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應當嚴格執行海南省和本縣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扶貧項目資金日常管理和檢查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鄉鎮財政所應當發揮就地就近優勢,加強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發現違規問題及時糾正並報縣財政局。
第二十九條 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審計監督,凡與項目管理有關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審計需要的有關檔案、報表、賬冊、契約等資料。
第三十條 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的監督作用。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紀檢監察機關和法務部門要依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縣扶貧主管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制度,組織“第一書記”、駐村幫扶工作隊員、定點幫扶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參與項目監督,引導扶貧對象主動參與項目管理,建立投訴機制,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一是凡擠占挪用、套取騙取扶貧資金或擠占、截留、冒領扶貧物資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追回,並嚴肅處理,情節非常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凡在項目申報、審批、實施、檢查、驗收或政府集中採購、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虛假詢價、人為抬高底價、採購假冒偽劣物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會計核算,按項目性質和要求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合理設定會計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應納入國庫管理,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陵府辦〔2017〕25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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