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雲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是根據《雲南省七七扶貧攻堅計畫》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了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省委、省政府決定從1996年開始到2000年,財政每年安排扶貧資金專項用於扶貧攻堅支出,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5-31
  • 生效日期:1996-01-01
  • 發布單位:82302
  • 文號:雲政發[1996]105號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雲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1996〕105號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全省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好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雲發〔1996〕2號),省政府在調查研究,試點示範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雲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根據《雲南省七七扶貧攻堅計畫》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了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省委、省政府決定從1996年開始到2000年,財政每年安排扶貧資金專項用於扶貧攻堅支出。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資金的籌集和分配
第二條扶貧專項資金的籌集
扶貧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地(州、市)、縣財政分級配套。攻堅鄉所在的地(州、市)、縣按省下達到攻堅鄉的扶貧專項資金以不低於1∶0.5的比例配套資金。
(三)攻堅鄉(鎮)要積極發動民眾集資和投工投勞。民眾集資和投工投勞可作為攻堅鄉(鎮)的扶貧資金,由鄉(鎮)統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縣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扶貧專項資金的分配
扶貧專項資金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管理,每年由財政部門根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的扶貧總體規劃和資金投向,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審定的項目實施計畫,逐級下達預算到項目。
三、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四條扶貧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點,解決溫飽。
重點圍繞解決攻堅鄉民眾的溫飽問題,立足當地優勢,因地制宜,突出資金使用效益。
(二)無償扶持,分級配套,民辦公助。
扶貧專項資金實行無償扶持,省、地(州、市)、縣分級配套,堅持民眾投工投勞為主,國家補助為輔。
(三)量入為出,總體規劃,項目管理。
攻堅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資金的總規模,做好扶貧攻堅的5年總體規劃,確定項目的年度實施計畫,分年安排項目和資金,資金跟著項目走。
(四)專款專用,扶持到鄉,效益到戶。
扶貧專項資金堅持按攻堅規劃確定的項目安排資金,專款專用,保證項目到鄉,資金到鄉,效益到戶。
四、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扶貧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按要求將配套資金分年度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年度終了要及時編報單項決算(附表一、二),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類中反映。扶貧專項資金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條各級安排的配套資金必須開設專戶,實行先存後用,以保證資金落實到位。各級扶貧專項資金必須在每年6月底以前下撥到位。
第七條扶貧專項資金的使用。
(一)省安排到攻堅鄉的每鄉每年50萬元及其配套資金,必須以解決攻堅鄉民眾的溫飽為目的,集中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包括開墾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坡耕地改梯地、山區“五小”農田水利建設、水利骨幹工程的渠系配套,建設人均一畝基本農田。
(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貧專項資金用於“綠色工程”、“通路工程”以及特困村國小危房改造、半寄宿制學生生活補貼、異地開發扶貧試點、衛生與計畫生育。
第八條扶貧專項資金要堅持按項目完成進度撥款。
扶貧攻堅鄉編制的總體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要根據資金供應的可能性安排項目,不得留有缺口;
具體項目的安排,必須落實資金來源。
扶貧攻堅鄉5年總體規劃報經縣扶貧領導小組審批後,由縣扶貧領導小組逐級上報上級扶貧領導小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攻堅鄉的總體規劃需分別報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省水利水電廳、省計委、省財政廳審批。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由地州市扶貧領導小組審批,省級對口包扶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第九條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對挪用或拉用資金,不及時就位的,改變資金用途,將扶貧專項資金用於與貧困鄉解決溫飽、與扶貧規劃建設內容無關項目的,對口包扶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扣減相應資金,甚至停止撥款。
第十條項目論證、審批後,對因工作失誤導致財政扶貧專項資金沒有及時下撥到位,影響了扶貧攻堅效果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扶貧專項資金是各級政府為扶貧攻堅設立的扶貧專款,各地及各部門不得因為有了扶貧專項資金而調減對攻堅鄉正常的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建立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
扶貧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實行責任制,省政府授權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省水利水電廳、省財政廳和省計委分別與包扶鄉所在的縣人民政府簽訂經濟責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及扶持項目的目標;
對資金的管理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納入《雲南省扶貧攻堅目標管理獎懲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扶貧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有責任對扶貧專項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五、附 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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