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財農[2007]43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系統使用,第三章 系統管理,第四章 問題反饋及版本更新,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7]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西藏)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委(廳、局)、扶貧辦、統計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的使用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統計局共同制定了《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屬檔案: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扶貧管理系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扶貧管理系統”安全和有效運行,提高財政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管理系統”,是指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統計局共同提出並建設,以現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為基礎,對財政扶貧資金及相關項目情況、貧困變動狀況等內容進行監測的管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包括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其他用於扶貧開發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即2007年以前列政府預算收入科目第2801款,2007年及以後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3類05款之04、05、06、07、08、99項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扶貧管理系統”是“金財工程”的子系統之一,由財政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統計局提出業務需求,由財政部委託開發商統一開發,在全國統一組織,推廣實施。“扶貧管理系統”著作權歸財政部所有。
第四條 “扶貧管理系統”涵蓋中央、省、市、縣四級用戶,每級用戶包括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宗)委(廳、局)、統計等單位。本辦法適用於上述各用戶單位。
第五條 “扶貧管理系統”的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安全運行、有效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財政部聯合中央其他用戶單位做好“扶貧管理系統”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共同負責“扶貧管理系統”需求確認、軟體升級以及問題協調處理等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聯合省級其他用戶做好本省(區、市)“扶貧管理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統使用

第八條 “扶貧管理系統”分為中央版和地方版,其中地方版又分為網路版和單機版。地方用戶原則上應使用網路版軟體,個別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市縣用戶經所在省(區、市)財政廳(局)批准後可使用單機版軟體,建檔立卡工作使用網路或單機版本由國務院扶貧辦確定。
第九條 財政扶貧資金、項目、貧困監測及其他相關信息的錄入,堅持“誰負責,誰錄入”的原則。資金、項目信息要在審批確定後的15個工作日內錄入“扶貧管理系統”。各級用戶必須參照“扶貧管理系統”填報說明,及時、準確進行填報。
各地貧困監測信息、相關統計指標以及其他基礎類數據由各級統計部門負責錄入和及時更新。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錄入“扶貧管理系統”的項目實施報賬制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上級用戶要指導、督促下級用戶使用“扶貧管理系統”,並經常檢查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省級各用戶在向中央傳輸數據前,需對歸口管理的數據進行審核把關。信息出現錯誤需要變更時,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向中央伺服器傳輸前發生變更: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更改。
向中央伺服器傳輸後產生變更:由數據對口部門會同財政廳(局)同時向中央對口部門和財政部報告更改數據內容及原因,經同意後,由省級對口部門予以更改。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在每月1日和16日(節假日順延)向中央伺服器傳輸業務數據。如有重要或大批量新數據,可隨時上傳。
使用單機版的用戶,一個月要上報一次數據。由本級財政用戶匯總一次數據,並報送至上一級財政部門,由上一級財政部門負責導入“扶貧管理系統”網路資料庫。

第三章 系統管理

第十四條 “扶貧管理系統”各用戶單位要依照本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切實有效地管理本部門相應數據。同級相關部門間相互開放數據便於查閱。
第十五條 “扶貧管理系統”所有數據,只能由用戶部門用於扶貧管理事務,不得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第十六條 中央版“扶貧管理系統”部署在財政部,由財政部保障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並進行數據備份、用戶管理、系統升級等工作。中央版“扶貧管理系統”分別在公共網、財政系統網設定伺服器,接收地方數據。財政部要及時將最新接收的數據匯總於公共網的伺服器上。
地方版“扶貧管理系統”部署單位負責“扶貧管理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並進行數據備份、用戶管理、數據傳輸、問題蒐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部署單位應指定系統管理員。各級用戶單位應指定“扶貧管理系統”套用人員,並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
系統管理員和套用人員應選用德才兼備、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人員擔任,分別負責系統運行維護和套用操作,原則上不得混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地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操作套用人員培訓班,提高業務人員的操作能力。
地方各級用戶將系統負責人、系統管理員、套用人員的名單及辦公電話、電子郵件報至上級對口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系統管理員和套用人員要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嚴禁泄露密碼和數據。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明確技術支持單位,具體承擔“扶貧管理系統”建設、維護和技術服務等工作,並將系統技術支持單位名單及時報至對口中央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各相關用戶單位之間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相互協調。

第四章 問題反饋及版本更新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用戶要及時總結“扶貧管理系統”運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反饋。
技術問題反饋。“扶貧管理系統”運行中,發現運行錯誤、頁面錯誤等問題,經與技術支持單位確認屬於一般性技術問題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直接與技術支持單位協調解決;屬於整體性技術問題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匯總反饋給財政部信息網路中心。
業務問題反饋。“扶貧管理系統”運行中,發現“扶貧管理系統”功能不能適應實際業務需要、“扶貧管理系統”業務規則不能滿足業務需求,或者在扶貧業務改革中有新的業務需求,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統一匯總,研究確認後報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匯總反饋的整體性技術問題,由財政部研究確認問題級別,根據問題具體情況,儘快安排解決。
業務性問題由財政部協同其他中央用戶單位研究確認。確實需要進行版本更新的,由財政部組織完成。版本更新後要及時在財政部扶貧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主頁上提供下載及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用戶單位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積極推動“扶貧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央各用戶單位不定期對“扶貧管理系統”建設管理情況開展聯合抽檢和內部檢查,並將抽檢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地方行政區劃等基礎性數據發生變更,要及時上報中央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區、市)“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管理細則,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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