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更好地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95號、〔1990〕15號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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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0]127號
【發布日期】1990-11-07
【生效日期】1990-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桂政發〔1990〕127號1990年11月7日)
為了更好地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95號、〔1990〕15號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扶貧資金的種類和投向範圍
國務院國發〔1990〕15號檔案規定的扶貧資金種類有: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簡稱發展資金)、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簡稱專項貼息貸款)、老少邊窮開發貸款(簡稱支邊貸款)和貧困縣辦企業貸款等。
“發展資金”屬國家財政撥款。用於扶持貧困縣的貧困戶發展糧食生產和其它種植業、養殖業,以提高人均產糧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時可用於與這些項目有關的智力開發和技術培訓等。
“專項貼息貸款”屬農業銀行貸款,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二十四個貧困縣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採礦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開發性生產項目。
人民銀行的“支邊貸款”和“貧困縣辦企業貸款”,用於四十九個貧困縣的縣辦工業的技術改造、擴建和新建項目。對百色、河池兩地區興辦的地區級支農工業,以及能帶動面上民眾脫貧致富的龍頭加工企業,亦可適當扶持。
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的“貧困縣辦企業貸款”,重點用於國家扶持的二十四個貧困縣縣辦工業項目。
二、扶貧資金投放方針和使用原則
九十年代貧困地區經濟開發的基本方針是:“堅持以種、養業為基礎,開發當地的優勢資源,依靠科學技術,建立健全服務體系,發展區域性的支柱產業,由單純生產原料向加工工業延伸,從自給、半自給經濟逐步向商品經濟過渡,把富民與富縣結合起來,為徹底消滅貧困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各地使用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必須堅持這一方針。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不能使用扶貧資金。
各項扶貧資金要繼續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安排,渠道不亂,性質不變,相對集中,配套使用,確保效益,各記其功”的原則使用。各級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開發領導小組)應定期研究、審定需要領導小組確定的項目。在開發領導小組審定項目前,由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會同綜合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投資部門共同審查立項。如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獨下文,應提交開發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對用“發展資金”扶持的項目,由財政部門按批准的項目計畫,以簽訂的經濟契約為依據專項撥款,開發辦負責管理和有償扶持資金的回收,按年度向財政部門進行結算,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三、扶貧資金的分級管理和審批制度
“發展資金”和“專項貼息貸款”指標的一部分切塊到縣,實行區、地、縣三級管理;“支邊貸款”、“縣辦企業貸款”指標一部分切塊到地區,實行區、地兩級管理。“貧困縣辦企業貸款”的指標,由區工商銀行、區建設銀行掌握。切塊到地、縣的指標,由自治區各有關投資部門與區開發辦研究,確定數額,經區開發領導小組同意後於每年年初下達。
切塊到縣的“發展資金”,由縣開發辦提出安排意見,縣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報區、地財政部門和開發辦備案;屬於安排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的農業開發項目和二十萬以上(含二十萬元)的加工項目,由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報區財政廳、區開發辦備案。
切塊到地、縣的“專項貼息貸款”,以及切塊到地區的“支邊貸款”、“貧困縣辦企業貸款”,分別由地、縣開發辦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主管銀行按規定程式聯合審批,並報自治區開發辦和有關銀行備案。由主管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需要申請利用自治區掌握的扶貧資金指標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的程式逐級申報,自治區開發辦會同投資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年度建設計畫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各種扶貧項目都要按照項目管理程式,先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論證,列入年度開發計畫,做好技術、資金、物資配套,講求經濟效益和扶貧效益。凡列入扶貧開發的項目,其資金、計畫單列,不列入自治區正常的基建及技改規模,統計部門另行統計。
四、加強財務監督審查
負責項目的實施單位應對資金的正確使用、項目工程的完成和應取得的效益承擔責任,並定期向經濟開發辦、行業主管部門、投資部門報送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經濟開發辦、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部門,要經常深入項目實施單位和現場,檢查項目的建設進度和資金的使用情況。如發現擅自改變計畫,把資金挪作它用,應採取限期改正、歸還資金、停止或收回資金等處置措施。工程竣工後,要對項目工程進行驗收和決算審查。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監察審計。
五、做好資金的回收和周轉使用
對有償使用的各種扶貧資金(包括銀行扶貧貸款),按規定時間進行回收。回收的資金,要及時選擇新的項目進行投放,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回收的“發展資金”留作縣(市)扶貧周轉金,滾動使用。周轉金由開發辦統一管理,財政部門監督,另立賬戶。“發展資金”回收時一次性收取百分之三點五的管理費。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地、縣開發辦要將回收情況和重新投放的項目報自治區開發辦。
六、獎懲
對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縣,由區、地給予表彰獎勵。對項目好,效益高,回收快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給予表彰獎勵。
對工作不負責任,投放方向不對,扶貧效益不好,造成損失浪費的,要進行整頓,必要時停止或減少資金投放。對於違法亂紀,擠占、挪用、貪污扶貧資金的,應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暫行辦法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規定與本辦法有出入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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