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以工代賑資金管理,提高以工代賑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六盤水市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枝特區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檔案性質:行政檔案
  • 發布地區:六枝特區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一、總則,二、計畫管理,三、項目管理,四、資金管理,五、組織管理,六、監督和檢查,七、附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以工代賑的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區、鄉、村公路、基本農田、小型農田水利、人畜飲水、草場建設、小流域綜合治理、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等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條 六枝特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特區發改局”)是六枝特區人民政府以工代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編制以工代賑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對以工代賑項目的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的審批、計畫編報和下達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計畫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等實行全過程管理,特區財政、扶貧、農辦、水利、交通、農業、林業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組織實施。

二、計畫管理

第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切實加強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加強項目庫建設,摸清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前期工作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對故意虛報、浮報項目投資或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項目內容虛假的,原則上不考慮上報該項目。未完成前期工作和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設投資申報計畫。
第五條 以工代賑項目的申報。特區發改局要緊緊圍繞扶貧攻堅的目標任務,以納入省、市以工代賑項目的規劃為依據,結合當年以工代賑資金規模、使用範圍、投向、建設重點和上年度計畫實施完成情況進行編制。上報的項目資金規模按上年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實際下達項目計畫總投資的150%編制,並報經特區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市發改委,並抄送特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
第六條 以工代賑年度計畫上報時間。各項目單位於每年10月前向特區發改局上報以工代賑計畫,特區發改局於每年12月前向市發改委上報以工代賑計畫。
第七條 維護計畫的嚴肅性。以工代賑項目計畫一經下達,必須嚴格按計畫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先經特區發改局逐級上報,履行報批手續,待市發改委批准後方可調整。

三、項目管理

第八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按基本建設程式對其前期工作、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建成維護等實施全過程管理。嚴格項目計畫、嚴格項目實施、嚴格督促檢查,精心組織、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確保以工代賑工程項目按期按質按量順利完工。
第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一以工代賑投資3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報市發改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初審後報省審批。
二以工代賑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中交通建設項目以工代賑投資50萬元及以上者,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以工代賑投資30萬元及以上者,農村人畜飲水項目以工代賑投資15萬元及以上者,基本農田建設和其他類型項目以工代賑投資20萬元及以上者,以及技術性較強的橋樑、隧道、碼頭、隧洞、水庫建設等項目,由特區發改局會同相關部門初審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三以工代賑投資50萬元以下的交通建設項目,投資30萬元以下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投資15萬元以下的農村人畜飲水項目,投資20萬元以下的基本農田建設和其他類型項目,由特區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條 以工代賑項目的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由特區發改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由特區農辦組織實施。其它以工代賑項目根據所屬行業及以工代賑的審批許可權及程式由相關部門及鄉鎮組織實施。市級審查的項目由特區相關單位負責實施,區級審查的項目由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技術複雜、投資規模大的項目要實行招投標。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開工條件。明確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預)算,並經相應審批部門組織工程設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概(預)算審查;做好工程器材、所需物資的準備工作;依靠鄉鎮組織好勞動力,簽訂《以工代賑項目資金實施責任(契約)書》。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分市、特區兩級進行。市級驗收的項目經特區發改局組織相關部門初步驗收通過後向市發改委申請市級驗收。區級驗收的項目由特區發改局牽頭,會同財政、監察、審計、扶貧、行業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設計單位、項目工程質量監理單位、項目鄉(鎮)等單位共同進行,形成《竣工驗收報告書》。對未通過驗收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門應組織返工,及時補救,限期完成,竣工後再復驗直至合格。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後按要求在項目建設地點樹立以工代賑工程標誌牌,其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完成投資、效益和受益範圍等。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合格項目,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使用和管理主體,制定項目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鄉(村)規民約,落實項目的後期管理,確保正常使用。特區發改局對建成項目分類編號建檔,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項目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在30日內編制完成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基本農田建設項目以及由省、市發改委組織驗收的項目報請特區審計局審計,審計結論下達後,報請市發改委組織驗收。由區級驗收的項目在每兩年一次的扶貧資金審計中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六條 落實勞務報酬政策。項目實施單位要優先吸納當地農民工,按當地同類工種的用工價格支付工資,並將該項支出登記造冊。勞務報酬發放應當做到公開、足額、及時,嚴禁剋扣和拖欠。

四、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資金嚴格按照《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以工代賑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由項目實施單位按進度向特區發改局提出撥款申請,特區發改局審核簽字後,特區財政局方可按審核金額撥付建設資金,確保以工代賑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以工代賑項目實施單位是具體負責實施以工代賑項目的政府專業部門(如農業、水利、交通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招標、投標方式公開選擇的施工單位,也是以工代賑資金的報賬請款人。
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資金專戶的設定和管理
一以工代賑資金(包括省級配套資金)納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進行管理。特區財政局撥付以工代賑資金時,一律通過財政扶貧資金專戶調撥或撥付實施單位。
二實施單位要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鄉(鎮)人民政府在財政所設定,政府專業部門和承辦單位在開戶行設定(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在會計核算中心設定)。
三特區財政局對以工代賑資金的下撥原則是:由政府專業部門和承辦單位實施的項目,資金撥入部門和承辦單位開設的專戶,由鄉鎮實施的項目撥入鄉(鎮)財政所。
四項目實施單位通過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撥付或支付、核算報賬,非財政扶貧資金不得借用財政扶貧資金專戶。
五以工代賑資金實行專賬和專人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按項目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報賬及資金支付程式
一資金的撥付。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制《以工代賑資金報賬請款審批表》,經特區發改局以工代賑辦審核,按照4∶4∶2的撥付原則(工程啟動預撥40%,工程過半再撥40%,驗收合格後補撥20%)提出審查意見送特區財政局,特區財政局根據市下撥資金情況採取預借款方式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然後視工程進展情況經特區發改局以工代賑辦、財政局、工程主管部門聯合審驗並簽字後,憑原始單據和驗收結論報告交特區財政局統一報賬核銷。
二資金報賬。項目建設單位要按契約規定嚴格執行,進行報賬時,要按照報賬支付的原則填寫報賬申請單和項目支出明細單,並附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的原始票據、施工進度表及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報特區發改局審核後,報特區財政局報賬。
三承包工程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待工程完工一年後,若無質量問題,由實施單位填制《以工代賑資金報賬請款審批單》,經特區發改局、財政局審核審批後撥付。
第二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以工代賑的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成果宣傳、課題研究、檔案管理、會議經費、資料費、印刷費等開支,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以工代賑資金中另行提取項目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物品要實行政府採購,採購資金的撥付手續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特區財政局和發改局要嚴格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的要求及時錄入數據資料,準確反映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

五、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部門職責分工
一特區發改局承擔全區以工代賑項目的管理職責,以工代賑辦公室負責以工代賑項目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特區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和修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項目實施,並負責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以及以工代賑項目檢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核。
二特區財政局是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管理和實施報賬制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的收支管理、專戶管理、報賬制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監督和項目竣工驗收。
三特區扶貧辦參與項目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項目年度計畫申報、項目實施監督和項目竣工驗收。
四特區交通、水利、林業、農業等部門負責以工代賑項目中本行業對應項目施工圖紙的審核、審批和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並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及項目竣工驗收。
五特區審計局負責項目建設的財務審計工作,確保建設項目的決算、竣工審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並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項目實施監督和項目竣工驗收。
六以工代賑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項目實施涉及的土地調整、林木調整、青苗補償、房屋、墳墓拆遷及宣傳發動等相關工作;組織項目區的民眾參與項目建設;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抓好項目後續管理,確保項目發揮效益。

六、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公示制度。實施以工代賑項目,應將項目名稱、批准單位、資金來源、投資總額、實施地點、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項目檢查驗收等情況在項目所在鄉鎮、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實行項目建設進度報表制度。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月向特區發改局報送工程進度月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特區發改局於每季末25日前向市發改委及特區人民政府上報以工代賑工程進度季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同時報送特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單位。
第二十七條 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以工代賑資金是專項扶貧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扣壓、挪用。特區發改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自覺接受特區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民眾的監督。對騙取、套取、挪用和貪污以工代賑項目資金或因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發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以工代賑監督檢查獎罰機制。特區人民政府對開展以工代賑工作成績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項目管理不規範、擅自改變項目計畫、整改不力、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特區發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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