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由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於2017年9月8日發布。本辦法共十四條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原《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試行辦法》(財農〔2008〕9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 發布文號:財農〔2017〕115號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11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進一步發揮績效評價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我們對2008年印發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試行辦法》(財農〔2008〕91號)進行修訂,制定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從2018年起,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省要按本辦法有關要求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積累經驗,中西部省份也要選擇未納入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的若干縣開展試點,並結合實際逐步推進。
附屬檔案:
1.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2.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標評分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2017年9月8日

辦法全文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預算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是指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目標是突出脫貧成效,強化監督管理,保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精準、突出成效;
(二)科學規範、公正公開;
(三)分類分級、權責統一;
(四)強化監督、適當獎勵。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脫貧攻堅和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
(二)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部門制定印發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扶貧項目管理的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扶貧統計數據,財政、扶貧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資料,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有關信息;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上年度扶貧開發計畫執行情況總結;
(五)資金撥付檔案及相關資料;
(六)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審計報告;
(七)財政監督檢查機構出具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檢查結果;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投入、資金撥付、資金監管、資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標依據評價內容設定。
(一)資金投入。主要評價省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總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規範性等。
(二)資金撥付。主要評價中央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的時間效率。
(三)資金監管。主要評價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包括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執行、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和執行等。
(四)資金使用成效。主要評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資金結轉結餘率、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成效(只適用於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所在的中西部省)、貧困人口減少、精準使用情況等。
(五)加減分指標。包括加分指標(機制創新)和減分指標(違規違紀)。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指標內容和計分方法保持總體穩定。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可根據扶貧工作形勢和要求變化對指標內容和計分方法在年度間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分級實施。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負責對省級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各省財政、扶貧部門負責對省以下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或專家共同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九條 各省財政、扶貧部門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績效評價材料,連同扶貧開發計畫執行情況的總結材料,報至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擇機選擇部分省進行實地抽查。各省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材料上報不及時或內容不全、不實、不規範的將視情況扣分。
第十條 對各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績效評價依據所設定的指標逐項計分後確定總得分(東部省總得分按比例折算)。根據得分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優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一條 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納入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工作成效考核,並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條 各省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認真改進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省以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由各省財政、扶貧部門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價方式及評價內容,制定本省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或年度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要組織做好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及指標,按程式報省級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作為績效執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原《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試行辦法》(財農〔2008〕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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