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貧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扶貧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扶貧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3日
深扶貧合作規〔2020〕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扶貧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每年從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深圳市承擔國家、省、市下達的對口支援、對口幫扶、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務的專項資金,以及專項資金在專戶管理所得的增值收益。
  按照專項資金使用地域以及使用方向不同,主要分為:援疆資金、援藏資金、東西部扶貧協作資金、省內全面對口幫扶資金、精準扶貧資金、協作幫扶資金、合作交流展會資金、“交鑰匙”重大援建項目資金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專款專用、績效管理、注重效益以及“誰請款誰把關、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深圳市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審定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領域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計畫及專項資金支出計畫,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統籌調度結餘的專項資金等。
  第五條 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式,加強內部監管;
  (二)負責初審各前方派駐機構及承擔扶貧合作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資金使用單位)申報預算和計畫,匯總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支出計畫和項目計畫,按規定程式報審;
  (三)按規定執行已經審定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支出計畫,及時撥付資金至資金使用單位或受援地,並跟蹤、監督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負責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市財政局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五)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六)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配合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組織協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
  (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的重點績效評價;
  (四)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承擔專項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制度,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制度應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審核後,由領導小組審定;
  (二)提前做好次年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項目計畫,並設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按程式向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申報,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按照審定的項目計畫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每年度定期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編制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規定向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報送專項資金使用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年度決算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五)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驗收和審計,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工作;
  (六)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納入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部門預算管理,與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一般公共預算同步編報,在申報財政預算時應對專項資金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並設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具體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按照當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式組織實施。
  第九條 年度專項資金及項目計畫需與相關規劃銜接,確保完成規劃任務;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可進行調整:
  (一)國家、省或市調整當年對口支援、對口幫扶、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務要求時;
(二)市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計畫、項目計畫的調整管理:
  (一)已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計畫、項目計畫因故需要進行調整,需要突破已批覆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或專項資金支出計畫總額時,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後按程式報批。
  (二)資金使用單位因故調整專項資金支出計畫、項目計畫的,原則上不予突破其已批覆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有必要突破的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後按程式報批。
  (三)各前方派駐機構已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計畫、項目計畫因故需要進行調整,在未突破其已批覆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或專項資金支出計畫總額時,按以下許可權分級審定:
  1.單個項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前方派駐機構按內部流程審定,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備案。
  2.單個項目調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且一批項目調整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由前方派駐機構按內部流程審核後,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研究審定。
  3.單個項目調整金額超過100萬元,或一批項目調整總額超過500萬元的,前方派駐機構按內部流程初審,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審核,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與資金使用單位的行政經費、工作經費應分戶管理、分別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按程式撥付至資金使用單位或受援地,專項資金在受援地的具體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應符合國家、省、市關於對口支援、對口幫扶、扶貧協作以及合作交流等任務的規定、要求和對應的管理辦法,其中:
  (一)關於援疆資金的具體使用。由前方派駐機構按照國家政策要求,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對口支援新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地區〔2012〕2910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對口支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建〔2020〕10號)等檔案精神,擬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審核,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二)關於援藏資金(含計畫內上解省財政廳的資金以及計畫外資金)的具體使用。由前方派駐機構按照省援藏援疆辦《廣東省對口支援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粵援藏援疆辦〔2018〕16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對口支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建〔2020〕10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援藏資金和援助款物管理的意見》等檔案執行;
  (三)關於東西部扶貧協作資金的具體使用。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廣東幫扶廣西財政扶貧協作資金管理辦法》(桂開辦發〔2018〕61號)執行,前方派駐機構及駐縣掛職幹部按照《廣東幫扶廣西扶貧協作資金管理監督細則》(桂財農〔2018〕193號)等加強資金和項目監管;
  (四)省內全面對口幫扶資金的具體使用。由前方派駐機構按照省相關政策要求,擬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審核,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五)定點貧困村精準扶貧資金的具體使用。按照《深圳市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經貿信息對口字〔2016〕151號)執行;
  (六)貴州畢節、江西尋烏等協作幫扶資金的具體使用。由受援地參照當地制定的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執行,相關管理辦法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備案;
  (七)合作交流展會資金的具體使用。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制定《深圳市扶貧合作地區展會組團組織項目財政資助操作規程》,按規定報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執行;
  (八)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實施的“交鑰匙”重大援建項目資金。由項目牽頭組織單位參照我市基建項目管理機制,擬定相關管理辦法,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我市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與扶貧合作專項工作無關的經費支出,不得在本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及增值收益,按照以下不同情況管理:
  (一)在各前方派駐機構專戶上的。由前方派駐機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對口支援、對口幫扶、扶貧協作以及合作交流等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關部門提出使用意見(項目計畫),經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審核後,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二)在受援地財政專戶上的。由受援地商前方派駐機構按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要求制定使用計畫,當地按程式審定後報前方派駐機構、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備案;
  (三)在深圳市相關項目實施單位專戶上的。由項目實施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或完工結算等相關審計工作後,於15個工作日內報請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交回市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對專項資金建立資金運行跟蹤監控機制,根據制定的項目計畫、績效目標,定期採集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信息,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等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導和實地檢查。
  第十七條 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扶貧合作項目的重要參考,並將績效評價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定期開展扶貧合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切實加強整改;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及時通報並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查處。
  第二十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公布受理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領域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網站,及時受理貫徹中央、省、市扶貧合作工作決策部署中發現或收到的各類問題線索,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力度及時查處扶貧合作領域的違紀違法案件,對腐敗問題以及弄虛作假等嚴重作風問題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在受援地的具體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及招投標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因工作履職需要而申請安排的行政運行經費,納入各相關部門一般公共預算經費進行管理,不得在本專項資金中列支。其行政經費和工作經費的管理按照有關預算管理、決算管理、經費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內控管理、績效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區財政幫扶資金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參照本辦法制定區級財政幫扶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對口支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深經貿信息規〔20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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