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領域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專家諮詢服務質量,根據《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發展改革委主管的專項資金領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管理,以及專家入庫、抽取、使用、出庫等日常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諮詢主要是指市發展改革委主管的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核查、檢查、評估、論證、驗收、評價等管理過程中需專家提供專業意見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經審核納入專家庫管理,提供項目諮詢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專家使用單位是指市發展改革委或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從事項目諮詢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專家庫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
(二)統籌指導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建設運維等費用;
(三)指導監督專家入庫、抽取、使用、出庫和履職情況等工作;
(四)統籌處理相關異議和申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深圳國家高技術產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受市發展改革委委託,負責專家庫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專家工作紀律、保密規定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專家庫的建設和運維;
(三)負責專家的入庫、出庫等日常管理;
(四)分類建立專家信息檔案並維護更新;
(五)協助監督專家履職情況、對相關異議及申訴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六)其他有關專家庫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六條 專家主要來源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龍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等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三)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學術道德問題,客觀公正,信譽良好,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四)從事研究開發或專業管理工作,有較好的綜合分析、評價和表達能力;
(五)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及國內外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動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範;
(六)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學位,或擔任骨幹企業高級管理職務,且在相關領域工作3年以上;財務專家應為來自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具有財會領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專家入庫採取公開徵集、特邀入庫、交流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徵集:定期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公開發布徵集專家的通知,常年受理入庫申請。符合條件的專家應在徵得所在單位同意後,自願申請並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創新中心審核通過後納入專家庫管理。
(二)特邀入庫:根據工作需要,創新中心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後直接入庫,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三)交流共享:適時與有關單位建立專家交流合作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
佐證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證明檔案,職稱證明檔案,學歷證明檔案,學術、科研、專業水平佐證資料。
第八條 創新中心應結合專項資金項目特點、專家擅長領域、專業類別、工作履歷等對專家實施精細化管理。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創新中心每年通過簡訊、郵件等方式通知專家進行信息確認與更新,並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專家的相關失信、懲戒記錄。
專家使用單位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專家信息空缺、錯誤或已變化等情況,應及時記錄並反饋創新中心。
第三章 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條 專家使用單位應根據項目類別、領域、主要研究內容等關鍵信息,設定專家抽取條件及數量。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於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關領域扶持類別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專家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指定專家組成員。專家組構成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項目評審專家組構成原則上由不少於3名技術專家組成(論壇展會活動類項目除外);
(二)參與項目驗收的專家組由不少於4名技術專家和不少於1名財務專家組成,原則上來自企業的技術專家不少於1名;
(三)參與項目核查、檢查、評估、論證、評價等其他諮詢活動的專家組成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專家選取遵循輪換機制,原則上同一專家每年度內參加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和驗收活動涉及項目總數不超過30個。專家原則上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評審和驗收工作,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關領域扶持類別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域核心技術攻關扶持類別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已確定參與項目諮詢工作的專家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的,應至少於諮詢工作開始前4小時向專家使用單位請假。
第十三條 專家選取須遵循迴避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主動向專家使用單位報告並迴避:
(一)本人近3年內受聘於項目單位或正在其關聯關係單位任職的;
(二)本人、直系親屬與項目存在財務審計、環境影響評估、節能評估等諮詢服務關係的;
(三)本人、直系親屬與項目單位存在股權、債務、智慧財產權等經濟利益或法律糾紛關係,或擔任項目單位高管等其他利益關聯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應迴避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價情況的。
第十四條 專家抽取確定後,原則上不得更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更換的,專家使用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作為專家使用單位的除外)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後應當及時補充選取:
(一)所抽取的專家因故請假而不能參加相關工作的;
(二)所抽取的專家在工作過程中因違規或者其他突發情形需終止相關工作的;
(三)所抽取的專家需要迴避的;
(四)其他需重新或補充抽取專家的。
第十五條 專家使用單位在項目諮詢開始前,應對到場專家提出信息保密、紀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並請專家簽署承諾書,承諾在項目諮詢中履行工作職責和遵守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個人時間安排,選擇是否參與項目諮詢;
(二)獲取項目諮詢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依法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
(四)按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合理勞務報酬;
(五)自願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對專家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依規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工作,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項目諮詢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項目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
(二)準確把握產業資助政策、項目諮詢相關工作程式、工作標準、工作要點;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動提出迴避;
(四)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出具項目諮詢意見並簽字,並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五)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時,需及時向創新中心反饋;
(六)抵制和舉報項目諮詢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七)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項目諮詢工作結束後,專家使用單位應對專家參與項目諮詢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專家選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應當加強專家庫信息化建設,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創新中心應當記錄專家抽取結果,包括專家使用單位、抽取時間、抽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專家類型、領域、資歷、數量等關鍵信息)、專家姓名及工作單位等內容。
創新中心應當記錄專家參加項目評審或驗收等活動的項目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專家使用單位應將負面行為通過系統告知創新中心,創新中心在專家庫中記錄:
(一)專家信息填報有虛假內容的,或未按要求確認、補充和更新信息的;
(二)承諾參與項目諮詢,未按規定時間參與且未向專家使用單位說明原因或提前請假的;
(三)擅離職守或無法聯繫,且未向專家使用單位說明原因,影響工作進展的;
(四)應當主動申請迴避而未申請迴避的;
(五)未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第二十一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創新中心應予以出庫處理:
(一)累計被記錄三次以上負面行為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或因超齡等原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以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公信力活動的;
(四)對市紀委監委與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協助配合的;
(五)泄露相關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信息的;
(六)徇私舞弊、接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饋贈、宴請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與中介拉攏串通,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八)被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九)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專家對負面行為記錄或者出庫處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告知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覆核,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三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專家庫的使用管理,保障專家庫專家信息安全,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採取隨機抽查、事後評價等方式,對創新中心以及參與項目諮詢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專家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向市發展改革委舉報。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相關舉報。對涉及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國家級諮詢機構開展項目諮詢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庫外專家,專家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專家勞務報酬可根據市場化原則由國家級諮詢機構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授權創新中心根據實際業務需要使用專家庫資源。
第二十八條 此前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21日,市發展改革委印發《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我委專項資金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專家日常監管,根據《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專家庫管理辦法》。
二、主要特點
(一)明確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委建立專家庫,委託深圳國家高技術產業創新中心負責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本專家庫用於市發展改革委主管的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核查、檢查、評估、論證、驗收、評價等項目諮詢工作。
(二)明確出入庫管理。進一步完善專家出入庫條件,建立負面行為記錄和處置機制,對存在累計被記錄三次以上負面行為、索取或接受利益相關方饋贈、與中介拉攏串通等行為的專家予以出庫處理。
(三)明確工作要求。明確各類專家組人員構成,並要求專家原則上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評審和驗收工作,對同一專家每年度內參加我委項目評審和驗收活動的項目數量限定為不超過30個;要求專家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諮詢活動的,應提前4小時向專家使用單位請假等要求。
三、主要內容
《專家庫管理辦法》共包含五章二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對修訂目的、適用範圍、相關定義以及市發展改革委與創新中心的職責分工等進行規定。
第二章:專家入庫管理,共4條,對專家來源、專家入庫基本條件、入庫方式、專家信息定期更新機制等進行了明確。
第三章:專家抽取和使用,共10條,主要規定了專家組構成條件,專家輪換、迴避、抽取要求,以及專家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6條,明確專家負面行為、出庫標準、履職情況檢查及異議處置方式等。
第五章:附則,共4條,明確了辦法的適用情形以及時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