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科技創新活躍的深圳東部中心,努力成為後發優勢明顯的科技、產業創新引領區,推動更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加強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坪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是區政府為推動區科技創新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是將原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科學技術獎勵資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專項資金進行合併,統籌形成的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規模由區政府審批決定後,由區財政部門每年從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實際支出規模不得超過批准的總額。
第三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資助金額實行單個項目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具體包括評審類資助和核准類資助,以事後資助方式為主。評審類項目適用擇優原則;核准類項目適用普惠性原則。各類申報項目的性質、條件、資助方式和資助額度等,以區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其職責是:
(一)提出年度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年度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出結構計畫。
(二)組織資金項目預算申報和評審,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意見,送財政部門審核。
(三)會同區財政部門下達資金計畫,必要時與資金項目單位簽訂資金監管契約。
(四)根據企業反饋的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資金使用績效評估。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資金監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審核報批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年度支出結構計畫。
(二)對資金項目安排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與區科技主管部門聯合下達資金資助計畫。
(三)按要求撥付資金。必要時委託商業銀行按照資金使用契約要求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四)監督檢查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資金整體使用績效評估。
第七條 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對專項資金管理活動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區審計部門根據審計職責及年度工作計畫,負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其責任是:
(一)按規定要求申報資金項目,編制項目預算。對資金項目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實施項目,落實批准的項目預算中除本專項資金外的其他資金,以及項目實施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按要求對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與科技主管部門簽訂了資金使用契約或承諾書的,需按契約或承諾書履行相關職責。
(四)接受區科技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委託機構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五)區科技主管部門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範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是在坪山區註冊並正常開展工作的獨立法人企業和機構、以及在坪山工作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區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門配套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需滿足的條件:
(一)在坪山區註冊並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註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二)為坪山轄區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的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等組織和企業,註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可適當放寬(區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門配套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範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五)區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門配套本辦法另行規定的條件。
申請個人需滿足的條件:
(一)遵紀守法。近三年無違法違紀,且無因重大失誤(或過錯)被取消相關職業資格(或被原單位解聘);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為坪山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三)區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門配套本辦法另行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係、信訪維穩、違法建築領域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或在其它領域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且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二)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報送信息的;
(三)近兩年記憶體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不合格情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同一主體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區內同類政策支持。凡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重複套取政府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單位兩年內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
第十三條 年度獲得資金資助額度50萬元以上的企業,原則上應書面承諾自獲得資助之日起至少三年註冊登記地址不搬離坪山區,不改變在坪山區的納稅義務,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獲得資助的企業違背書面承諾要求將註冊登記地址搬離坪山區的,應退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應按照區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每年編制下年度部門資金預算的同時,編制下年度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出結構計畫,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應於區人大批准年度預算後,對當年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出結構計畫進行審核,報區政府審定,並於收到區政府批准意見後向區科技主管部門下達。
第十五條 區行政服務大廳是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對申請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符合形式審查的申請項目匯總整理,列出申請項目清單。區科技主管部門採取“長期受理、分批審核”的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齊的資料。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審核方式分為核准制和評審制兩類,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採取核准審核方式,否則採取評審審核方式:
(一)前置的資格認定、評選等程式已經完成;
(二)資助或獎勵的標準、依據明確;
(三)資助或獎勵額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間。
第十七條 審批流程
(一)資格初審。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根據各自部門職責審查申請項目有無重大違法違紀情形,或有無重複申請同類資助的情形,提供負面清單初步確認。
(二)第三方專項審計和現場核查。區科技主管部門對通過資格初審的項目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專項審計後,由第三方機構形成書面專項審計報告。並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場核查記錄。
(三)專家評審。通過審計的評審制項目應按相關規定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意見。評審小組由財務專家(1人)、技術專家(不少於3人)不少於4人組成,設組長一人,評審小組出具書面評審認定意見並簽名。專家與評審單位以前沒有業務往來,不存在關聯關係。
(四)提出擬資助計畫。通過上述審查程式的項目,報科技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進行集體討論並提出擬資助計畫。
(五)區財政部門覆核。區科技主管部門將擬資助計畫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覆核專項資金審批流程。
(六)公示。擬資助的項目在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覆核調查,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七)簽訂契約。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且需要簽訂契約的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與申請資助的單位簽訂專項契約,明確資金使用要求。
(八)資金撥付。區財政部門憑科技主管部門會議紀要安排資金,依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事前資助項目應堅持項目到期驗收後,方可提交下一申請的原則。事前資助項目到期後一個月內未提出驗收或項目延期申請、三個月內未獲得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批准延期的,暫停相關單位事前資助項目申請資格,待項目驗收評估達標一年後重新恢復其申請資格。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小組職責。評審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評審類項目的可行性、技術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經費投入及政府資金安排等提出專家意見。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程式。
(一)專家抽取。評審專家的產生採用從市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原則,隨機抽取應當在評審和驗收前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外地專家的抽取應當在評審和驗收前五個工作內進行。
(二)說明評審要求。區科技主管部門向專家組介紹情況,宣布評審工作程式,提出評審工作要求。
(三)專家質詢。項目申請單位對申請資助的項目進行介紹,並接受專家質詢。
(四)出具評審意見。項目申請單位迴避,評審小組按照要求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組長匯總各專家的意見,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經各專家簽字同意後,報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小組評審意見必須至少經2/3專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見的視為不同意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的技術基礎,包括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和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情況;
(二)項目初步建設方案的可行性;
(三)項目申報單位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業績、技術開發能力、資產負債及管理者水平等情況;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包括產業化前景、國內外市場和經濟效益等情況。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於事前資助的項目,由區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委託授權商業銀行對資金進行監管,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區財政部門的通知,按要求自主選擇監管銀行並開設監管專戶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開設的監管專戶上。
第二十三條 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專款專用。對於實行資金監管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執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預算和資金使用計畫向監管銀行提出資金使用申請,由監管銀行審核後對符合資金使用契約或支出計畫的,將受監管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所需的貨物或勞務提供方。
(二)經批准的預算中有自籌資金部分的,應根據要求將自籌資金部分存入監管專戶統一監管,或提供相關資金已按資金使用契約或使用計畫同步支付的證明。
(三)批准的項目預算規模一般不予調整。需在已批准預算規模內調整預算支出項目的,應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核准。
(四)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主管部門要求,真實、認真、負責、及時地編制和報送資金使用報表,報告資金項目績效,並於項目完成後及時申請辦理驗收。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有如下情況者,對申請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將該單位錄入誠信黑名單。情節嚴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撥資金,三年內不再將該單位列入資助範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項目申請、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且拒不整改的;
(三)不按規定向區科技、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如實報送統計報表、相關數據信息及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專項資金的,審批資金有失公平、公正,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受委託的專家和中介機構在項目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項目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虛假報告的,取消其項目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對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資助項目進行過程管理和跟蹤評價,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對資助項目經費支出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獲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在受資助後的連續三年內,按照要求做好相關數據報送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工作專項經費,用於支付聘請專家、法律訴訟、評估、審計、維護項目資料庫、公示以及其它與管理專項資金有關的費用,具體金額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提出部門經費預算報區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深坪委〔2013〕43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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