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是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2〕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更好地發揮專家在深圳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深圳打造智慧財產權標桿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局修訂完善了《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深圳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深圳打造智慧財產權標桿城市提供智力支撐和人才保障,結合深圳智慧財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家庫的建設、維護、使用與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入選專家庫,從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等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豐富實踐經驗的智慧財產權或者相關專業的人員。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四條 專家庫的建設和運行遵循擇優入庫、科學管理、結構合理、規範使用、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維護及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完善專家庫管理相關規範和工作流程;
  (二)組織開展專家徵集、資格審核等工作;
  (三)決定專家入庫、出庫;
  (四)根據入庫專家情況進行分類,建立專家信息檔案並維護更新;
  (五)組織開展專家履職情況評價;
  (六)推進專家庫的信息化建設;
  (七)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專家庫實行分級分類與動態管理,內設戰略諮詢專家庫、評審與技術支撐專家庫等子庫,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增減子庫。
  其中評審與技術支撐專家庫專家分為智慧財產權專家、專業技術專家、產業經濟專家等類別,面向全國徵集。
  第七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專家聘期為5年。聘期滿後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組織對庫內專家進行複審,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入庫條件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的專家可續聘。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專家庫進行屆中增補,增補入庫的專家聘期與當屆專家剩餘聘期一致。
  第八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嚴謹的科學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熱心智慧財產權事業,願意從事並能夠勝任本專業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熟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掌握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者豐富實踐經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累計5年以上;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履行專家職責;
  (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
  存在特別情形的,根據工作需要,經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年齡條件限制。
  第九條 評審與技術支撐專家除需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符合以下相應類別條件:
  (一)智慧財產權專家,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或者企業、社會組織等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需取得專利代理師、律師等執業資格3年以上,或者精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2.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的,需具有5年以上的審查經驗,擔任四級以上級別審查員;
  3.從事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執法與司法等工作的,需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擔任相應層次職級,熟悉智慧財產權相關重大戰略和巨觀政策,對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有全面了解,具備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或者較強的政策研究能力。
  (二)專業技術專家,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深圳“20+8”技術主攻方向專業領域的學術或者研發背景,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及發展動態;
  2.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資質,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產業經濟專家,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金融、經濟等工作,熟悉產業政策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證券化、保險等相關政策;
  2.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者取得註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或者水平證書,在本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記錄或者因違法違紀行為受過處罰、處分的;
  (三)曾被取消或者終止專家資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專家入庫主要採取主動邀請、定向徵集和公開徵集三種方式:
  (一)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後直接入庫;
  (二)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定向或者公開發布徵集專家庫備選專家的通知或者公告,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申請單位推薦,按照相關程式審定後入庫。
  第十二條 定向徵集與公開徵集專家入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入庫申請。申請人填報《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入庫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後,提交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
  (二)資格審核。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原件查驗或者進行答辯。
  (三)研究審議。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對通過資格初審的專家進行審議,形成擬入庫專家名單。
  (四)網上公示。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名單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提出,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覆核並作出覆核結論。
  (五)公布入庫。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專家予以聘任入庫,入庫名單在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官網公布。
  第十三條 已入選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省智慧財產權專家庫以及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的,或者獲評全國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和百名高層次人才的,經自願申報可直接聘任入庫。
  第十四條 專家如因超齡、身體健康或者其他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按程式與該專家解除聘任關係。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可以分別受邀參與以下工作:
  (一)戰略諮詢庫專家可以受邀參與以下工作:
  1.地方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戰略、規劃等的研究、擬訂、評估;
  2.智慧財產權相關熱點問題、課題的研究、論證;
  3.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的智慧財產權論證和預警研究;
  4.為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決策、智慧財產權熱點事件處置提出意見及建議;
  5.智慧財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6.其他與戰略諮詢相關的工作。
  (二)評審與技術支撐庫專家可以受邀參與以下工作:
  1.運用評審機制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等;
  2.智慧財產權獎項、大事件等活動的評選;
  3.協助智慧財產權侵權判定;
  4.疑難智慧財產權案件或者涉外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研究,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5.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
  6.其他與評審或者技術支撐相關的工作。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含下屬事業單位)的專家不參與智慧財產權領域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二)參與專家工作時的表決權和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
  (三)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
  (四)自願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要求和標準,按時提供真實、公正、嚴謹的意見或者結論;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除公開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有關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自覺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權利;
  (三)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準時參加相關專家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告知活動組織者,活動人選一經確定,不得自行更換;
  (四)承擔的專家工作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有利害關係的,主動申請迴避;
  (五)開展專家工作時,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專家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如實申報入庫所需個人信息,入庫後如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於15天內及時告知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八條 專家庫的使用分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
  隨機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門根據需要設定抽取專家條件、數量等,使用有關審批管理系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隨機抽取方式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等工作。
  擇優選取是指由使用部門根據特定任務,從專家庫中按照一定的條件、數量選定專家。擇優選取方式適用於研究、諮詢、技術支撐等工作。
  第十九條 專家的隨機抽取、擇優選取需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專家隨機抽取程式如下:
  1.制定方案。專家庫使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專家條件、數量、選取範圍、迴避要求等,制定專家抽取方案。
  2.抽取專家。在相關單位監督下,按不低於所需專家數量3倍的比例在有關審批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候選專家,按照系統生成的抽取順序號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3.確定專家。現場按照抽取順序與候選專家聯繫,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
  專家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再次抽取,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4.確定候補。在滿足工作所需的專家數量後,還要確定一定數量的候補專家,並根據實際情況按先後順序遞補。
  (二)專家擇優選取程式如下:
  1.由使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專家條件、數量、選取範圍、迴避要求等,並自行在專家庫中擇優選取專家。
  2.與候選專家聯繫,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第二十條 抽取智慧財產權領域專項資金項目評審、驗收專家,應遵循客觀、公正和迴避的原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評審專家組需有7人以上單數專家,驗收專家組需有5人以上單數專家;
  (二)綜合考慮專家組結構多元化等因素,專家的領域、資格和能力應與參評項目匹配;
  (三)同一專家組內,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超過1名。
  第二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迴避;專家庫使用部門發現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迴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負責人或者項目組成員的;
(二)所在單位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或者有行政隸屬關係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係的;
(四)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法律糾紛或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五)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共同發表過論文、或者在各級各類計畫項目中有合作關係的;
  (六)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親屬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八)參加智慧財產權領域專項資金驗收評審時已參加過同一項目的申報評審的;
  (九)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建立專家意見覆核機制。對專家、專家組在承擔智慧財產權領域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驗收工作時出具的意見,專家庫使用部門應進行監督覆核,如認為存在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情況,應當提出意見並請專家、專家組確認。
  在評審、驗收等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執行迴避制度、違反有關紀律和規定等行為的,專家庫使用部門應當終止該專家的相關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開展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專家評價機制。專家庫使用部門應從工作紀律、專業水平、完成質量等方面對每位參與工作的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填寫《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履職情況評價表》,於每項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專家履職評價意見作為專家續聘、選取和使用的參考依據。
  專家庫使用部門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專家信息空缺、錯誤或者已變化等情況,要及時記錄並反饋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專家庫信息化建設。推動完善專家庫信息系統模組功能,提高專家庫管理效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當行為記錄:
  (一)接受邀請後無故缺席且未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的;
  (二)不能按時提供客觀、公正、嚴謹的意見或者結論的;
  (三)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損失的;
  (四)以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公信力的活動的;
  (五)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無故不及時主動告知的;
  (六)其他影響工作開展的不當情形。
  在聘期內被記錄三次以上不當行為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予以解聘出庫,並可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予以解聘出庫,並可通報其所在單位:
  (一)除公開信息外,泄露相關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非法轉讓利用他人成果和有關資料的;
  (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的現金、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輸送方式的;
  (三)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四)隱瞞個人情況,對明知應當迴避情形沒有主動迴避的;
  (五)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六)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七)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被解聘出庫的人員不得以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家庫使用及管理的監督,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安全,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泄露、轉讓或者出售專家庫及專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專家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2年6月6日印發的《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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