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是2023年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浙江省科技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省級有關單位:
為強力推進創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新中的決策諮詢作用,進一步規範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計畫管理有關規定要求,我們修定了《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8月30日

全文

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力推進創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新中的決策諮詢作用,進一步規範浙江省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確保全省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的公平、公正、科學開展,切實提高科技創新活動質效,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計畫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集省內外戰略、科技、產業和經濟等高層次人才於一體,服務於全省科技創新管理與諮詢、論證、評審、評價等各類科技創新活動,為科技創新戰略決策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條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專家庫的總體部署、統籌協調和統一建設、管理、使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
受省科技廳委託,省科技項目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負責專家庫系統的建設運維、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四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科學管理、規範使用、安全可靠、資源共享”的要求建設和運行,相關單位可申請共享使用專家庫專家開展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凡參與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創新平台、科技人才等工作的專家原則上均需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二章 專家入(出)庫管理
第五條 入庫專家分為技術專家、管理專家、戰略諮詢專家、經濟專家四種類別。專家入庫時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質,敢於抵制影響秉公履職的行為和現象,客觀公正,作風民主;
2.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大於65周歲的,從其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相關科技評審(諮詢)等工作;
3.不存在學術失范、學術道德問題,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二)專業條件
1.技術專家。從事科技研發等方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包括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驗收通過的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畫項目(課題);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任高級職務,或是國際標準起草人;科技領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的首席技術人員或技術研發總負責人等,或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的技術研發總負責人。科研業績突出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條件。
2.管理專家。具有豐富科技管理、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高能級科創平台,科技領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科技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和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熟悉科技創新工作且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人員。
3.戰略諮詢專家。公共決策諮詢和政策研究領域具有豐碩的成果和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包括熟悉國家和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政策的政府諮詢委員會成員;國家有關部委、全國高端智庫、高校的著名專家學者;在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戰略規劃制定、項目管理等領域具備豐富經驗的智庫或諮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經濟專家。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具有會計、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或企事業單位、其它社會組織中從事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省屬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市級及以上醫院等財務部門負責人;在銀行、證券、保險、天使投資或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 專家入庫採取個人申請、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個人申請
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可常年通過“科技攻關線上”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推薦要求,遞交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核,落實推薦責任並上報。
(二)定向邀請
1.對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庫條件的高層次、緊缺領域專家,由省科技廳主動邀請入庫。
2.根據科技評審(諮詢)等工作對專家的實際需求,可緊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入庫,經審核後辦理入庫手續。
(三)交換共享
與國內省(市、區),特別是長三角地區建立科技專家資源共享制度,吸納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
第七條 專家填寫個人申請信息應準確、完整、全面,學科分類須按標準填報,並對真實性負責。未按要求填報的不予審核通過。
第八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影響或干擾;
(二)個人信息得到保護;
(三)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
(四)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諮詢)等活動;
(五)抵制和檢舉評審(諮詢)等活動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六)可自願退出專家庫;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入庫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登錄專家庫並按要求及時更新信息;
(二)接受邀請後,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有關科技活動;
(三)參與評審(諮詢)等活動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害關係,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迴避;
(四)接受評審(諮詢)等邀請的,應簽署承諾書,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同時對所提出的評審(諮詢)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五)遵守科研學術道德,秉持客觀、公正、獨立原則,按照規定的評審(諮詢)等活動程式,開展相關工作,提出專業意見;
(六)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評審(諮詢)等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嚴禁泄露評審(諮詢)等活動的內容、過程、意見、結果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評審(諮詢)等活動對象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專家參加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不得有以下違規行為: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二)違反迴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
(四)引導、遊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明顯不當的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七)泄漏評審(諮詢)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抄襲、剽竊評審(諮詢)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年齡超過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的;
(三)存在請託、泄露評審相關信息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四)觸犯法律、法規被追究責任的;
(五)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三章 專家抽(選)取管理
第十二條 組織開展科技創新戰略和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榜單編制等諮詢論證,以及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人才計畫實施、平台基地建設、科技獎勵評審等各類科技活動所需的專家,原則上應從專家庫中統一抽(選)取產生。特殊情況下,按程式報批後可邀請非在庫專家作為特邀專家參與評審。
重大、緊急的項目以及確因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可經研究確定,不執行隨機抽取、迴避、向社會公布等制度。
第十三條 從專家庫中抽(選)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隨機原則。根據項目類型特點,合理確定專家組組成結構和專家選取條件,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精準原則。基於項目類別、領域、主要研究內容等關鍵信息準確設定抽(選)取條件,根據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等進行精準匹配。
(三)輪換原則。原則上專家每年參與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不超過10次。
(四)迴避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統予以自動迴避,系統不能識別的,專家應主動提出迴避:
1.與被評審(諮詢)等活動對象或其所在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獎勵(人才團隊)申報人及參與申報人員,平台基地建設負責人,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且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持有股票的除外),與被評審人、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與被評審人、項目負責人等在過去2年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的;
2.本人或直系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與被評審人、項目負責人、承擔(申報)單位、參與單位等在同一家單位工作的(浙江大學為同一學院或同一直屬單位、下屬單位的);
3.同期申報項目與被評審項目屬於同一申報榜單的;
4.被評審人或所在單位提出合理迴避事由的;
5.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諮詢)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建立專家標識體系,充分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等技術,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開展分析研判,開展專家活躍度評價,提升精準性、科學性、匹配度,有效支撐專家抽(選)取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條 因開展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需抽(選)取專家的,應事先提交申請,明確專家條件、結構、數量、迴避要求、選用方式等,經報批同意後實施。
第十六條 抽(選)取專家應遵循以下流程,同時全過程接受監督:
(一)以自動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抽(選)取專家。
1.自動抽取。通過系統從專家庫根據設定條件隨機產生評審(諮詢)專家。
2.擇優選取。根據工作需要,可從專家庫中選取符合評審(諮詢)活動需要的專家。
(二)通知專家。候選專家的通知一般通過簡訊通知平台等方式傳送,須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設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專家回復,或確認參與的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按照設定的條件再次抽(選)取並傳送通知,直至滿足專家數量結構要求。緊急情況下可啟用電話聯繫。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專家庫系統建設運維機構應按照技術先進、功能齊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強專家庫系統、簡訊通知平台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維護,強化數據安全性、代碼安全性、訪問安全性管理,開展常態化巡檢巡查,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 專家庫管理機構應做好專家信息的動態管理、審核、標籤設定以及專家服務等工作,強化日常運行管理,加強簡訊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對專家抽(選)取、信息查看、簡訊通知、專家評審、專家迴避、專家評價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九條 專家庫採用實名制管理,由省科技廳對使用人員分級設定使用許可權,建立完善授權使用機制。
第二十條 專家信息實行定期更新機制,省科技廳每季度組織專家信息集中更新,確認信息變更情況。
第五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系統建設運維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承諾,做好系統穩定運行、維護保障和安全風險防範工作,不得將原始碼託管在第三方代碼庫或存放第三方網盤,不得將共享接口超範圍用於其他業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 專家庫日常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和保密承諾,做好專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將專家庫中的敏感數據未經脫敏處理後直接提供,不得將涉及專家庫數據的移動存儲設備等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經報批的用戶許可權。
第二十三條 專家庫使用人員應嚴格按規定範圍和要求使用專家,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要求,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借用和轉讓,並對使用本人賬號下的操作負責,授權人員須承擔管理責任。不得因非正當理由使用專家庫或留存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不得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專家庫系統建設運維人員、專家庫日常管理和使用人員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庫及專家信息安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關規定和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一)私自訪問、複製、下載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二)擅自向公眾和其他機構或個人泄露、轉讓、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諮詢)結論等信息;
(四)未經批准用於評審(諮詢)以外的活動;
(五)影響評審(諮詢)等工作客觀、公平、公正開展;
(六)其他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行為;
(七)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專家所在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科研失信、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審核不嚴謹、報告不及時,給相關科技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將按規定追責。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專家科技評審(諮詢)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相關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涉及項目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七條 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結束後,使用單位須從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質量規範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履職情況評價分為良好、一般、較差、差四個等級。
(一)嚴格遵守科技評審(諮詢)等工作相關規定,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嚴肅科學的態度按期完成相關科技活動的,評價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較差:
1.接受邀請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且未及時告知的;
2.無故遲到或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科技評審(諮詢)等工作開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科技評審(諮詢)規則等進行評判,或連續3次與評審結果存在嚴重偏離的;
4.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且拒不說明理由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評審(諮詢)等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等違反相關科技活動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的,評價為差。
(四)不具備良好等級條件,且不屬於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評價為一般。
第二十八條 專家在科技評審(諮詢)等過程中的履職行為,按規定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其中對履職評價等級為差,或為較差且造成嚴重影響的予以出庫處理。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專家培訓制度,通過線上學習、現場培訓相結合方式,加強對專家政策法規、評審規則、評審實務和廉政教育等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科發規〔2020〕1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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