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根據國家和我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近年來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改革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驗收是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式之一,凡經省科技廳批准立項,簽訂契約(任務)書,並獲得省級科技經費資助的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各項目承擔單位均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做好項目驗收工作,履行項目承擔單位的法人責任和義務。
相關科技專項計畫項目另有驗收管理辦法的,按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組織驗收。
第三條 科技計畫項目驗收以契約(任務)書為依據,對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進行評價。
第四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對提交驗收資料和提供實驗示範基地的真實性負責,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只依據所提供驗收資料作出相應驗收結論。因提供驗收資料不真實或編造相關科研數據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驗收結論不客觀,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供的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二)契約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獲得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及套用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項目經費到位情況和財政資助經費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和財政資助經費管理使用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 項目驗收可通過會議驗收、通信評議驗收方式組織進行。
會議驗收由驗收組成員採取會議形式,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察看現場、觀察演示、質詢等程式,同行評議形成驗收意見。
通信評議驗收採取函審的方式,由驗收專家組組長負責,綜合驗收組各同行專家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
根據不同類型項目,還可以採取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等方式,依據項目契約(任務)書組織驗收。
第七條 重大和重點項目原則上應當採取會議驗收形式組織驗收。財政經費支持強度較小的科研項目(簡稱一般科研項目,下同)和軟科學研究項目可採取通信評議驗收。
一般科研項目可按項目的計畫類別和所屬技術領域,分批集中組織驗收,以提高項目驗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範和產業化項目原則上應當在試驗、產業化現場進行驗收,或由組織驗收單位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內技術專家現場考察,核實產業化情況後,再組織會議驗收。現場考察也可以委託屬地科技部門進行。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驗收工作。重大和重點項目原則上由省科技廳組織驗收,一般科研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可按項目承擔單位屬地或項目管理歸口,委託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或省級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九條 科技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科技項目組織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技術專家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二。省重大重點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7人;一般科技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驗收組成員由驗收組織單位根據項目所屬技術領域和要求在專家庫中選取確定,合理控制同一專家參加省級科技項目驗收的頻次。
第十條 項目驗收專家職責是:相關領域技術專家依據項目契約(任務)書和提交的驗收材料對項目的研發內容和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財務專家依據項目契約(任務)書和提交的驗收材料對項目實施中的經費到位情況,財政科技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驗收專家組同時還應當對被驗收項目的組織實施、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和人才培養情況進行評價。
驗收專家要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的程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如發現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有失公允等現象的,省科技廳按照《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用、宣布驗收意見無效等處罰。
項目驗收專家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組織驗收單位提出申請,有必要的,驗收組織單位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定保密協定,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會場所的選定及會議標準,嚴格依據省財政廳有關檔案規定執行。驗收專家諮詢費按《浙江省省級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納入項目經費預算,支付憑證必須有驗收專家本人簽字。
驗收組織單位組織會議驗收時應當精簡參會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2人,組織驗收單位的行政管理人員不得領取專家諮詢費。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6個月內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報請省科技廳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無特殊原因項目逾期6個月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終止項目實施,並按驗收不合格處理。
預計項目在契約期內不能完成研發任務需要延長實施期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契約執行期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審核備案。每個項目申請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次,每次申請延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提交驗收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若干意見》規定呈交科技報告。經審核通過後,在科技報告呈交系統自行列印科技報告收錄證明。
第十四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向項目組織單位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契約(任務)書;
3.項目實施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科技報告收錄證明和項目執行績效自評表;
4.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或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財務決算報告;
5.與項目成果有關的科研數據、技術資料、專利、論文等;
6.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和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十五條 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重大、重點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撥款20—5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可由項目承擔單位內審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無內審機構的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撥款2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驗收財務審計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財政科技經費撥款到位的情況,對照項目契約(任務)書經費預算,客觀反映財政撥款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披露經費管理使用上存在的問題。
受託審計的中介機構必須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對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擔負法定的相關責任。省科技廳加強對參與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與評價,根據審計信用和質量,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驗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對照契約(任務)書,項目研發全面完成約定的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且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的,可認定為驗收合格。
對照契約(任務)書,項目研發基本完成約定的技術約束性指標,預期性指標部分完成,且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基本合理合規的,可認定為驗收基本合格。
對於事後補助項目,驗收組除依據契約(任務)書提出驗收結論外,還應當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核定該項目研發投入總費用,出具項目決算審核報告。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1.未按契約約定完成研發目標任務約束性指標的,或擅自調整研發目標任務的;
2.財政經費管理使用存在虛構財務資料、虛假票據、大額現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問題的;
3.項目實施報告存在抄襲,數據造假,擅自改變契約約定等重大問題的。
科技項目的約束性指標是指項目研發應當獲取的符合相關標準或檢測的樣品、樣機等目標產品,或約定的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等。預期性指標是指項目實施預期能夠獲得的成果包括申請專利數量、發表論文數量、預期的經濟效益指標等。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在契約(任務)書中沒有明確的,由驗收專家組在項目驗收時商議確定。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終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3.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於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套用沒有意義的;
4.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請終止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十四條第2、3、4相關材料,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審核。
同意終止實施的分期補助項目,財政結餘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財政。同意終止的事後補助項目,企業確有研發投入且專賬核算的,驗收組應當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核定項目研發投入,根據《浙江省省級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給予財政補助。
第十九條 科技項目驗收實行迴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的專家不能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項目驗收工作。驗收組成員在項目驗收時,認為與被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存在直接利害關係情況時,應主動提出申請迴避。
第二十條 科技項目驗收實行告知和回執制度。驗收告知和回執內容包括項目負責人對提交驗收資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對驗收組織單位驗收組織程式是否合規進行監督,組織驗收行政人員有無領取專家諮詢費給予說明。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驗收實行公示制度。驗收項目的名稱、承擔單位、完成人員、驗收意見和驗收專家組名單於驗收後10日內在浙江省科技廳入口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意見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省科技廳提出異議,單位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個人應採用實名提出異議。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省科技廳在接受異議書面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驗收合格、基本合格的項目,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憑驗收回執和科技報告收錄證明複印件,辦理驗收證書手續。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或補正,在6個月內再申請項目驗收。仍不合格的,財政補助經費結餘和使用不合理經費按原渠道退回財政,視情給予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信用不良記錄。對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要加強對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歸口管理部門科技項目驗收工作的指導,視情對其中部分委託驗收項目進行抽查,督促提高驗收質量。驗收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下達整改意見書並暫停省級科技項目驗收工作。
市、縣(市、區)科技部門、省級歸口管理部門應擔負屬地、歸口管理省級科技項目實施的管理責任,做好項目驗收指導和服務工作,受託開展驗收工作的,應當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 無特殊原因逾期6個月不驗收的項目,省科技廳下達項目終止實施通知書並予以公示,全額收繳財政補助經費,給予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信用不良記錄。
第二十五條 建立科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對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取消其申請省級及以上財政資助科技項目或參與管理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科技部門立項獲得財政經費資助並簽訂契約(任務)書的科技計畫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規範性檔案有關驗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