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修訂印發《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最佳化管理流程,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成效,市科委重新修訂了《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計畫項目”)的驗收管理,根據《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寧科規〔2013〕3號),結合我市科技計畫管理和項目實施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列入市級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的項目,除後補助、獎勵、指導性計畫項目外,在計畫目標、任務完成後,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條 驗收工作必須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作為計畫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市科技計畫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五條 市科委綜合計畫管理處室(以下簡稱“計畫處室”)負責牽頭組織驗收工作。
第六條 計畫項目驗收分為重點項目驗收和一般項目驗收兩種類型,採取不同的組織方式;
重點項目驗收由市科委計畫處室或委託委內其他處室主持,項目主管業務處室(以下簡稱“主管處室”)派人參加;
一般項目驗收由市科委計畫處室委託區(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歸口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持。
第七條 重點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計畫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報告,以及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的監理報告。
第八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
(一)重點項目驗收一般採取會議驗收,驗收時必須組建驗收專家組,由技術、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專家1-3名、財務專家1名、管理專家1人;
(二)一般項目驗收可採取總結報告驗收方式,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第三章 驗收時間、程式與內容
第九條 計畫項目驗收工作應在項目契約書規定的執行期屆滿後半年內進行;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主管部門向市科委提出延遲驗收申請,說明延遲驗收的理由,市科委批准後方可延期。
計畫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市場及技術等原因需進行契約任務調整的,按市科委批准調整後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第十條 計畫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式:
(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全部任務後,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申請表》,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
(二)主管部門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簽署審查意見後,將計畫項目驗收申請表及驗收資料報送市科委主管處室審查,主管處室審查後在驗收申請表中簽署意見並蓋章提交計畫處室;
(三)市科委計畫處室會同駐市科委紀檢監察室(以下簡稱“監察室”)、主管處室書面批覆驗收申請,並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四)驗收工作開始前,計畫處室會同監察室、主管處室選定項目驗收組成員,其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由計畫處室、監察室從市科委專家庫中選擇,管理專家由主管處室安排。驗收工作安排分別由計畫處室通知驗收專家,主管處室通知被驗收的計畫項目承擔單位;
(五)計畫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後,市科委於15個工作日內書面批覆驗收結果。
第十一條 計畫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檔案、資料,供項目主管部門、驗收組織部門審查:
(一)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計畫項目契約、計畫項目申報書;
(三)市科委對計畫項目的批覆檔案;
(四)計畫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包括技術總結);
(五)計畫項目經費決算表及支出明細表;
(六)計畫項目所獲成果、專利等材料(包括樣機或樣品圖片與數據資料、專利申請受理或專利證書);
(七)項目監理報告等驗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計畫項目驗收應以批准的計畫項目申報書、項目契約所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目標為基本依據,參考項目其他有關材料等。
第十三條 驗收組成員應在認真審閱計畫項目全部驗收資料的基礎上,獨立、負責地提出審查意見;
以會議審查方式進行驗收的,可通過評議和現場考察等方式,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綜合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參與計畫項目驗收工作的中介機構,應嚴格遵照國家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被驗收單位應對提供驗收的報告、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驗收組或中介機構應對驗收結論與評價的準確性負責,並應維護驗收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四章 驗收結論與後續管理
第十六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延期驗收”、“未通過驗收”。
第十七條 對按期完成項目契約約定的各項任務、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材料齊全、數據真實的項目,視為通過驗收;對驗收檔案、材料不齊全,驗收結論爭議較大的項目,視為延期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未通過驗收:
(一)未按項目契約要求達到預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材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契約中的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做出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十八條 延期驗收的項目應進行整改,整改期3個月內可申請再次驗收,過期視為未通過驗收。
第十九條 未通過驗收項目結餘的財政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撥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計畫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參照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計畫項目驗收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後的15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驗收證書的有關手續,並提供驗收證書的電子文檔(同時登入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由市科委頒發《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證書》。驗收證書由市科委計畫處室統一編號,並加蓋市科委計畫項目驗收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市科委對驗收項目進行後續跟蹤調查和統計,及時上報各類數據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計畫處室負責對各主管部門、主管處室分管的計畫項目的驗收合格率進行統計,對各類計畫中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主管處室認真分析原因,並提出工作改進意見。
第二十四條 計畫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記、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事項,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和應進行驗收而無故不進行驗收的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市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收回已撥的資助經費,並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兩年內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在驗收過程中,計畫項目承擔單位、計畫項目負責人、驗收組專家和中介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市科委兩年內不受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取消驗收專家和中介機構繼續承擔計畫項目驗收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參加計畫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監察室負責對計畫項目驗收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寧科[2003]142號)廢止。在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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