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與“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關於全面推進創新體系和加快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建設的精神,進一步促進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的發展,推動和完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浙江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檔案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與“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關於全面推進創新體系和加快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建設的精神,進一步促進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的發展,推動和完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是我省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廣大中小企業和千家萬戶的農民提供可轉化的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成果,並為之組織配套服務的區域性科技創新服務機構。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的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中心認定
第四條 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圍繞區域支柱產業或塊狀特色經濟的發展,為區域內廣大中小企業或農戶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產品設計、成果推廣、人才培訓等各類技術服務,以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升區域支柱產業或塊狀特色經濟的技術水平。
第五條 組建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心所服務的區域支柱產業或塊狀特色經濟具有規模大、知名度高的特點,其年產值應占縣(市、區)區域工業或農業總產值的10%以上。
(二)中心在組織形式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已批准為市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
(三)中心具備開展科技創新服務相適應的人員結構、設備條件和資金實力,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服務能力及服務業績。
(四)中心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中心具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合理可行的建設方案。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市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可以申請認定為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和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行政部門。
第七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後,對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中心認定為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發文公布,同時增掛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牌子。
中心運行
第八條 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技術經營服務為主業,以區域內廣大中小企業或農戶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成為區域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為發展目標,逐步形成專業化、規範化、特色化的技術創新服務模式和盈利模式,實現自身的發展壯大。
第九條 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應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合作,促進科技要素的組合和人才的集聚,不斷提高科技創新服務能力。
第十條 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應加強科技創新服務條件建設,充分發揮科技網的作用,注重專業服務網站建設,形成穩定的為中小企業或農戶服務的信息網路渠道。
第十一條 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應圍繞區域支柱產業或塊狀特色經濟的發展,加強技術需求的調研,主動設計並組織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組織重大科技成果的引進和推廣。
中心管理
第十二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設立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專項資金,對認定的省級區域科技創新中心給予一定數額的專項經費補助。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中心的條件建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補助和服務績效的獎勵。省科技行政部門與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簽訂契約書,明確中心創建目標、主要服務內容及經費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對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牽頭申報的區域支柱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項目、重大科技成果引進推廣項目,經立項審查,符合省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條件的,給予優先立項和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建立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績效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對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考評。對運行情況好、服務績效顯著的中心優先給予滾動支持,有條件的進一步扶持發展成為區域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對運行不佳、服務績效差的中心提出警告並限期整改,直至撤銷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資格。
第十五條 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應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門報送業務經營情況及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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