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浙科發高[2009]178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與管理,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根據科學技術部《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6〕49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5〕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公共科技創業服務平台,是我省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是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的主管機關。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2.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研發活動公共技術平台及其它共享設施;
3.搭建服務平台,開展法律、管理、勞動人事等方面的諮詢和代理服務,組織在孵企業開展各種科技交流、協作和市場開拓活動,做好各項培訓工作;
4.積極落實扶持在孵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條件;
5.創造良好的投融資服務環境,加強和完善風險投資、信用擔保和技術產權交易等功能建設;
6.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培養並形成有利於科技創新的創業與就業觀念、市場觀念、風險意識、合作協作精神等。
第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場化運行機制,提升孵化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並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
良性循環。
第六條 加快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投入體系。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以多種方式,按企業化、產業化和專業化的要求,建設和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 申報認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具有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和運營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機構設定合理,有專門的經營管理團隊,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切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孵化績效良好;
4.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重視、支持孵化器建設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相關政策,並設立種子或孵化專項資金;
5.綜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於在孵企業的場地面積占2/3以上,並具有與孵化主營業務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設施;
6.對在孵企業的年服務於投資收益占全孵化器總收入的50%以上;綜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6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40家以上;
7.累計畢業企業25家以上(專業孵化器15家以上)。
第八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址及辦公場所應是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內,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行時間不足3年的企業,註冊資本一般在300萬元以下;
2.企業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3.必須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
4.企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企業員工隊伍結構合理,科技人員占企業員工總人數的30%以上;
5.企業開發能力較強,以自主開發或成果轉化為主,技術水平較高,商品化、產業化前景較好,市場潛力較大。
第九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 ,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第十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要求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向所在的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經市或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與每年的3月底上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情況進行審查,並向社會公示徵詢異議。對有異議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負責進行覆核。
第十一條 符合認定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發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稱號。
第十二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績效考評,對運行績效突出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對連續2次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三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半年報制度。於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轄區內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上年度和當年半年度運行情況及相關統計報表報送給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政策與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支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根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和孵化器運行管理等績效考評情況,在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推薦、專家論證或評估的基礎上,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公共技術服務能力建設、在孵企業研究開發項目資助和優秀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等,並按照省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被認定為
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六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牽頭申報的省級行業和區域科技創新服務平台、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引進推廣項目,經立項審查、符合立項條件的,給予優先支持;優先推薦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並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的立項支持。
第十七條 對獲得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和其它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資助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應給予配套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和資助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按照《浙江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杭州、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浙江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實施意見》(浙科發政[2003]41號和《浙江省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資金使用辦法》(浙科發高[2003]42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