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是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社科辦〔2023〕15號
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已經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高水平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強省建設,根據《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修訂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關於高水平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強省的意見》,深入踐行“真”“情”“實”“意”總要求,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培根鑄魂、守正創新、內涵發展、精品立世,不斷提升學術創新能力,加快構建具有鮮明浙江辨識度的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
第三條 浙江省社科規劃課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四條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辦)負責省社科規劃課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省社科規劃課題研究計畫和發布選題指南;
(二)組織省社科規劃課題的評審、檢查與鑑定工作;
(三)審議並立項省社科規劃課題;
(四)統籌協調指導省社科規劃課題研究的誠信建設;
(五)編制省社科規劃課題的研究經費預算等。
第五條 浙江省內的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科學院、國家機關研究機構等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為省社科規劃課題研究的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從事基礎研究或套用對策研究的能力和條件,並制訂相應管理制度。
第六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並推薦本單位研究人員申報省社科規劃課題;
(二)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等,並匯總相關材料;
(三)監督管理課題研究經費的使用,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經費配套;
(四)配合省社科工作辦對課題研究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課題負責人是省社科規劃課題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二)按要求完成課題研究、提交結題材料和階段性成果等,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履行契約或申報書各項任務,承擔違約責任。第三章 類型和選題
第八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主要分為新時代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課題、基礎理論研究課題、套用對策研究課題等類型。省社科工作辦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和完善省社科規劃課題類型。
第九條 省社科工作辦在招標公告中設定研究選題,明確重點支持的研究領域和範圍。選題一般以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形式發布。未設課題指南的,申報者可根據本人的研究專長和學術積累自行申報。
第十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分為重大、重點和一般課題三個級別。省社科工作辦在課題招標公告、立項檔案中對課題級別予以明確。其中重大課題根據需要,可下設子課題。子課題經過認定,級別為重點或一般課題。根據課題不同的級別,給予不同額度的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 基礎理論研究課題設立青年課題,主要面向35周歲以下的青年學者。分為重點、一般兩個級別。
第十二條 基礎理論研究課題中的自籌經費課題主要面向35周歲以下的青年學者、40周歲以下且未獲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青年學者,以及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地方黨校、開放大學等基層教學科研單位的學者。研究經費由課題承擔單位資助或自行落實。課題級別為一般。
第十三條 套用對策研究成果通過《浙江社科要報》刊發上報,獲得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可按有關條件或評審程式,立項為套用對策研究課題。
第十四條 套用對策研究課題中的部門合作類專項課題由合作單位擬定選題,報省社科工作辦審定後,面向社會發布。第四章 申報、評審和立項
第十五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的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除申報青年課題外,申請人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應當有承擔過廳級以上課題研究的經歷;
(四)根據研究需要,省外和外籍學者可作為課題組成員或重大課題子課題負責人參與申報。工作人事關係在浙江的外籍學者可作為負責人申報課題。不具有工作人事關係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不能作為課題負責人進行申報;
(五)申請人所承擔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社科規劃課題未完成的,或尚在申報資格限制期內的,不得申報新的課題。委託課題、以成果立項的課題和在申報通知中另有約定的課題除外。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根據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並送所在單位審核。
(一)課題的成果形式一般為專著、論文、研究報告、譯著、網路理論文章等。成果形式為年鑑、編著等的,一般不得申報省社科規劃課題;
(二)申請人不得將已獲得立項的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及其成果,再次申報省社科規劃課題;
(三)申請人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將其列為課題組成員。
第十七條 省社科工作辦在申請截止後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八條 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辦法。評審專家原則上從省社科規劃課題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每項課題的評審專家不少於3名。根據需要,可邀請省外專家參加。
第十九條 課題評審實行保密制度、迴避原則,申請課題的專家不參加評審。評審方式包括網上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和答辯等。除答辯外,一般為匿名評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根據評估指標,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或打分。會議評審、答辯需在綜合評審專家個人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討論或集體投票等程式,提出評審組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結果經省社科聯黨組研究、省社科工作辦審批同意後,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個工作日。評審結果公示結束後,由省社科工作辦發布立項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在公示期內,凡對擬立項課題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辦提出實名書面意見,匿名舉報不予受理。省社科工作辦經調查核實後予以回復。
第二十三條 立項課題分為申報立項課題、成果立項課題兩種類型。除委託課題外,申請人同年度原則上只能立項1項申報課題。為避免一題多報、交叉申請和重複立項等,申請人同年度已經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立項的,省社科規劃申報類課題不再予以立項,以成果立項的除外。
以成果立項的課題,申報人同年度原則上只能立項1項課題。申請人同年度獲得的申報立項課題和成果立項課題總數一般不超過2項。第五章 課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課題完成時間按立項通知有關要求執行。在課題研究期限內,課題負責人應當按時提交最終研究成果和結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課題負責人須提交《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經課題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社科工作辦批准:
(一)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名稱、最終成果形式、重大課題子課題負責人,或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二)套用對策研究課題延期半年以上、其他課題延期1年以上;
(三)涉及國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問題的階段性成果擬出版、發表;
(四)終止課題研究;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逾期未完成的省社科規劃課題實行定期清理,予以撤銷或終止。對被終止或撤銷的課題,停止經費報銷並追回剩餘資助經費,負責人兩年內暫停申報省社科工作辦、省社科聯各類課題及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研究成果,在出版、發表或向有關領導部門報送時,須在醒目位置標明課題名稱、課題類別及課題批准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凡正式出版或發表的省社科規劃課題成果,其著作權歸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辦理,省社科工作辦對成果可優先免費使用。
第二十九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結題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結題標準、鑑定方式和結題流程按照《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結題實施細則》(浙社科辦〔2021〕11號)執行。
第三十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22〕4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課題申報、評審、管理等工作應遵循科研誠信規範。課題申請人、評審專家以及承擔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在申報、評審、管理、鑑定等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按照《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誠信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浙社科辦〔2022〕7號)等規定處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省新型專業智庫、人才培育等課題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浙社科規〔2018〕20號)予以廢止。本辦法解釋權屬省社科工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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