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實省委關於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浙江探索的工作部署和高水平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強省的工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4日,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4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文指辦〔2024〕1號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現將修訂完善後的《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3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實省委關於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浙江探索的工作部署和高水平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強省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大工程。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導委員會是實施工程的指導機構,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工程辦公室”),具體負責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系統研究浙江文化的歷史成就和當代發展,深入挖掘浙江文化底蘊、研究浙江現象、總結浙江經驗、指導浙江未來的發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扶持優勢學科,培育學術領軍人才、學術新人,構建具有浙江辨識度的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發展與時俱進的浙江精神,在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上積極探索,為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和高水平建設文化強省和哲學社會科學強省,為“勇當先行者,譜寫新篇章”提供強大的理論基礎、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撐。
第四條 凡批准立項的工程研究項目均為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遵循“今、古、人、文”四大板塊和學術研究規律,廣泛徵求省內外教學科研單位和專家學者意見,系統謀劃工程的重點研究任務和研究選題,制定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實施方案。
第六條 根據《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實施方案》總體框架和研究選題安排,工程辦公室通過“揭榜掛帥”、約請委託、整體承接、許可納入、合作共建等方式,確定立項項目及其研究團隊。
第七條 立項方式:
“揭榜掛帥”。根據工程選題,由申報者提出研究方案,採用個人申報或單位推薦的方法,提交項目申報表,通過競爭方式或經專家評審論證後立項。
約請委託。工程辦公室根據重大選題研究需要,委託在相應研究領域前期研究成果紮實、具有較大學術影響的專家組建研究團隊,組織實施項目研究。項目負責人須對委託項目提出具體、科學的研究方案,經專家評審論證後立項。
整體承接。工程辦公室授權有能力獨立完成工程中某項系列研究的單位,採用整體承接的方式推進研究,經專家評審論證後立項。整體承擔的單位經工程辦公室同意,可通過招標、委託等多種方式,確定子項目的研究團隊。
許可納入。出版、科研等單位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可按工程項目的申報程式,提交項目申報表,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後立項。
合作共建。由市、縣文化研究工程辦公室或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組建專家團隊,確定具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或地域歷史文化特色並達到省級層面研究價值的研究選題,提交申報表,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後立項。
第八條 申報項目的選題與已立項的工程項目內容重合度高的,原則上不再評審、重複立項。
第九條 除了約請委託項目,項目負責人(含子項目負責人)有在研工程項目者,不得申報新的工程項目(含子項目)。
第十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含重大項目總負責人和子項目負責人)原則上為1人。
第十一條 鼓勵省外學者(尤其是浙籍學者)通過“揭榜掛帥”、約請委託等方式,與浙江省的專家學者共同主持工程重大項目,也可依託浙江省相關科研單位以訪問學者、兼職研究人員等身份主持項目。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立項,原則上採用同行專家匿名評審制。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社科基金專家庫、省社科規劃學科組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實行保密、迴避原則,項目組成員不參加評審。
第十三條 工程辦公室全年接受項目申請,評審程式為:
1.資格審查。工程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對研究選題、研究內容、項目組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通過資格審查者進入評審環節。
2.評審。項目評審採用會議評審或通訊評審等方式。申報項目原則上邀請不少於3位同行專家評審,寫出評審意見和立項建議。工程辦公室綜合評審意見,確定擬立項項目。專家立項建議有不合格的,不予立項。
3.審批立項。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經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審批同意,面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正式發文立項,並與項目總負責人簽訂立項協定。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1.項目選題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
2.選題切合工程主旨,對浙江當代發展和浙江歷史文化的研究具有重大學術價值;
3.申報者對本項目研究有較深厚的前期研究基礎,學術前沿把握準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研究觀點創新,有能力完成本項目研究。
4.研究團隊原則上不局限於同一個單位,應從全省範圍內選取,鼓勵從省外、國境外學者中遴選合適人選組成。子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備副高及以上職稱,或承擔過省級及以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負責人。
5.成果有出版、推廣的價值,能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
第三章 管理與結項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承擔單位須根據《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履行管理職責,協助工程辦公室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總負責人是工程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經工程辦公室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負責人(含子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最終成果形式,不得無故延期,或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如需變更應提交《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經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工程辦公室批准。
第十七條 項目組應根據項目推進階段,向工程辦公室和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匯報研究進展情況,必要時接受工程辦公室檢查。
第十八條 “揭榜掛帥”、約請委託、整體承接的項目經費原則上由工程辦公室承擔,經費較大的特殊項目,工程辦公室與申報單位共同承擔;許可納入的項目經費原則上由申報單位承擔,工程辦公室提供適當補助;合作共建的項目經費,工程辦公室與申報單位協商後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經費的管理使用按照《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關於印發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22〕45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成果必須通過專家鑑定,方可結題、出版。未鑑定或未通過鑑定擅自出版的,撤銷項目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或部分子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向工程辦公室報送完整的匿名研究成果書稿,申請鑑定。
第二十二條 成果鑑定可採取會議鑑定、通訊鑑定等方式,也可採取項目組答辯的形式。鑑定專家不少於3人。工程辦公室應將專家鑑定意見和結論及時反饋項目組。項目組應參考專家意見,對成果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 成果通過鑑定的,由工程辦公室辦理結項手續,頒髮結項證書。成果未通過鑑定的,項目組須認真組織修改,申請二次鑑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終止與撤銷,參照《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結題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出版與宣傳
第二十五條 通過鑑定的成果,由工程辦公室統一組織出版。項目組已有意向的出版單位,可納入招投標或詢價範圍。工程辦公室不承擔出版經費或承擔部分出版補助經費的,按立項協定或經工程辦公室同意,項目組可自行聯繫出版單位,但需遵守工程辦公室有關出版版式等要求。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成果在發表、出版時,必須標註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成果。其中,成果出版時需刊印浙江文化研究工程Logo標誌圖案、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導委員會名單、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庫總序和其他序言等信息。外譯項目或有特殊情況的經工程辦公室同意,可以不刊印或部分刊印上述信息。
第二十七條 對已出版的工程項目成果進行修訂再版,應由課題組和出版社共同提出申請,報經工程辦公室同意。再版時需繼續刊印浙江文化研究工程Logo標誌圖案、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庫總序和初版時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導委員會名單、其他序言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出版單位等應通過組織召開開題會、研討會、成果發布會等方式,運用網際網路、新媒體等傳播手段,加強對工程成果的宣傳、推介。
第二十九條 對產生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工程實施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和激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管理辦法(試行)》(浙社科規〔2005〕29號)、《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項目管理辦法》(浙文指辦〔2018〕1號)同時廢止。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工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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