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實施辦法

為規範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提高文化和旅遊統計數據質量,發揮統計在文化和旅遊管理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1年1月1日印發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局,廳機關各處室(專班),廳屬各單位:
為規範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提高文化和旅遊統計數據質量,發揮統計在文化和旅遊管理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我廳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加強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保障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履職的責任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和旅遊統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文化和旅遊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綜合反映文化和旅遊發展狀況和趨勢。
本實施辦法中的文化和旅遊統計範圍是指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業。
文化和旅遊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文化和旅遊活動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從事文化和旅遊活動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是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文化和旅遊部、浙江省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強化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統計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年度預算,並確保及時撥付到位,切實保障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第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統計信息化建設,為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有效推進統計數據的蒐集、處理、傳輸與共享。
第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和旅遊統計科學研究,健全文化和旅遊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文化和旅遊統計的科學性。
第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健全文化和旅遊領域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進一步提高文化和旅遊領域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紮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與教育處承擔全省文化和旅遊綜合統計職能,歸口管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統計數據中心具體開展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與教育處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法,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組織擬定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和方法,並部署實施;
(三)管理、審定、公布、出版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綜合統計資料,對外提供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綜合統計數據;
(四)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
(五)開展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分析研究和監測評價;
(六)組織開展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培訓;
(七)組織推進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信息化建設;
(八)開展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科學研究;
(九)負責與有關部門的統計業務聯繫與合作;
(十)開展文化和旅遊統計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開展統計工作的其他有關業務處室,應當明確統計人員,負責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工作,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業務範圍內的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方法;
(二)組織、協調、指導業務範圍內的統計資料蒐集、審核、匯總工作,並按時提供給廳科技與教育處;
(三)開展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分析與服務工作;
(四)組織開展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培訓;
(五)組織推進業務範圍內的統計信息化建設;
(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業務範圍內的防範和懲治統計造
假、弄虛作假工作;
(七)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文化和旅遊統計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應當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配備具有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依法組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和方法,並部署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完成有關統計任務,按時報送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數據和資料;
(三)管理、審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
(四)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分析研究和監測評價;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培訓;
(六)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信息化建設;
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
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
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統計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統計基層填報單位應當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設定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依法如實調查、蒐集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要求改正不實的統計資料;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向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出具統計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文化和旅遊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統計崗位時,應當選派有能力承擔統計工作的人員接替,辦清交接手續,並及時告知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應當制定統計調查制度,並就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充分論證。
統計調查項目是指通過調查表格、問卷以及其他方式蒐集整理統計資料,用於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類統計調查。
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係,採用抽樣調查的還應當包括抽樣調查方案。
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執行文化和旅遊部制定的文化和旅遊統計標準,確保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採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
第二十一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執行文化和旅遊部《全國文化文物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並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浙江省旅遊統計調查制度》,經文化和旅遊部同意,報浙江省統計局審批後實施。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制定補充性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項目,報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同級統計機構審批。
補充性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上級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重複、矛盾;不得影響上級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制訂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減輕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開展統計調查需要申報和立項,並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
統計調查的申報和立項依據《浙江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統計調查項目申報審批規範》實行。
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反饋、決定等程式。
提交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時,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的部門公文;
(二)《新增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或者《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
(三)統計調查制度;
(四)統計調查項目的論證報告、背景材料、經費保障等,修訂的統計調查項目還應當提供修訂說明;
(五)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六)統計調查項目制訂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
(七)統計調查表可行性測試評估表或者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申報新增統計調查項目時提供);
(八)可以由審批機關公布的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九)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
依法執行的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
對未標明規定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二十五條 凡將各類文化和旅遊企事業單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各類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的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加強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類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制定並經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和網路通訊設備。
各類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綜合運用年度常規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普查等方法,並充分開發利用行政記錄和大數據。運用大數據進行調查時,要符合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所採用的指標涵義、分類目錄和統計編碼,相關計算方法要進行充分論證。
第二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加大對源頭數據的審核和評估力度,保證數出有源、數出有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溝通同級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行業部門,探索建立重要核心數據會商評估機制,加強與其他相關領域數據的比對和印證。
第三十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本部門領導班子承擔主體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形成明確的責任體系。
第三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和旅遊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文化和旅遊統計直報制度,完善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直報系統,實現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網路化。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其他統計信息系統要與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直報系統相銜接,設立數據接口,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法管理、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
第三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的公布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內容外,其餘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應及時通過入口網站、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等途徑公布。
第三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實施條例、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文化和旅遊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時,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已公開發布的文化和旅遊統計資料。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法對下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和統計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統計工作監督檢查,並對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第四十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組織實施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浙江省文化和旅遊統計數據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文化和旅遊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以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配備情況、統計經費和統計工作設備配置保障情況、統計報送和數據質量情況、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情況等內容為主,具體包括:
(一)統計工作有無機構設定、有無經費設備保障、有無配備具有統計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
(二)統計調查表是否依法定程式批准;
(三)填報統計資料是否準確、及時、全面,上報數據與統計台賬、原始記錄等是否一致;
(四)統計資料是否依法定許可權統一管理、使用、公布,並符合保密規定;
(五)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等職權是否受到妨礙;
(六)其他相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統計監督檢查基本程式:
(一)被檢查單位作好準備,保證統計監督檢查時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在場,並提前準備好統計台賬和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
(二)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工作組填寫《監督檢查單位情況表》,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簽字確認;
(三)監督檢查結束後,由工作組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並反饋;
(四)針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被檢查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配合統計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統計監督檢查和作出檢查結論。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經政府授權的人民團體等文化和旅遊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相應統計工作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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