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局:
《浙江省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培育管理意見》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12月14日
意見全文
二、本意見適用於國家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創建單位,相關類似創建參照執行。
三、堅持系統觀念,樹立科學創建觀,推動理性創建、量力創建、持續創建,切實解決當前“創而不動、創而不實、創而不快”問題,推動創建為了更好的發展,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機統一。
四、按照“自願申報、規範程式、動態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發展梯隊,推動創建培育工作滾動協同、持續開展。
五、申報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旅遊資源稟賦優質,生態環境質量優良,四至邊界清晰,是資源普查認定的文旅資源“優集區”。具備世界級的旅遊資源吸引力和市場影響力,國際化程度高;
(二)突出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優秀文化保護與傳承利用,推動優質文化基因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利用。將文化內涵深度融入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建設,突出在地文化的場景展示,彰顯人文之美;
(三)申報5A級旅遊景區,應當評定為4A級旅遊景區3年以上,景區面積不得少於3平方公里,優先支持封閉管理景區。申報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應當被審批或認定為省級旅遊度假區1年以上,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
(四)具有統一的運營或管理機構,經營狀況良好,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遊客投訴;
(五)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建設領跑全省,積極探索未來景區、未來度假區建設;
(六)數位化改革取得標誌性成果,智慧景區、度假區管理接入省級平台,實現跨場景、跨層級、跨區域的信息共享與數據協同;
(七)根據發展需求與文化和旅遊部的要求,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等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六、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的創建培育,按照“意向名單-培育名單-推薦名單”三個階段進行。
(一)意向名單。自願申報且符合基本條件的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由所在縣(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向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提交資源價值評估申請。各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初審後,向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市直屬單位可由設區市直接申報。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評估後,達到標準的單位,列入意向名單。原則上,意向名單每年申報1次。
(二)培育名單。列入意向名單的單位,應在1年內啟動編制創建提升規劃,規劃經設區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初審後,由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進行論證會審,會審通過並公示無異議後,列入培育名單,啟動創建工作。
(三)推薦名單。原則上,列入培育名單1年以上的單位,經設區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同意,可向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申請年度評估。評估為A檔的,列入推薦名單,擇優推薦申報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資源評估和創建驗收。
七、堅持高質量創建,嚴格對標對表,制定年度工作計畫,項目化、清單化、常態化推進創建工作,明確各項工作的任務書、路線圖、時間表,確保創建落實落細落地。
八、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標準導向,科學制定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資源保護與利用、文化傳承與轉化、項目建設、公共服務、數位化建設、綜合管理、發展品質等內容,客觀真實反映創建成效。
九、建立年度評估機制,強化創建成效。採取重點覆核與隨機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分為A、B、C三個等次,其中排名位列前10%的為A檔,排名靠後的10%為C檔,其餘為B檔,並向社會公布。對列入意向名單、推薦名單的單位,進行抽查,定期通報抽查結果。
十、強化評估結果運用,建立“優勝劣汰、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形成“你追我趕、競相發展”局面。評估結果為C檔的,責令整改,連續兩年為C檔的,退出創建培育序列。
十一、聚焦數位化發展,以數位化思維、數位化認知、數位化技術引領培育創建,注重多跨套用場景開發,強化功能集成、數據互通、系統重塑,打造全國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數位化發展的“重要視窗”。
十二、深化改革創新,順應新發展格局要求,優先支持探索未來景區、未來度假區試點,推動在發展模式、經營方式、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
十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圍繞“主客共享、共建共富”,充分發揮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在縮小收入差距、地區差距、城鄉差距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好一個旅遊品牌,帶動一方經濟、造福一方百姓”。
十四、強化數據信息管理。定期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注重系統收集、整改與反饋遊客評價意見,全面真實反映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服務水平。
十五、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創建培育過程中,出現重大輿情與意識形態事件、重大旅遊違法案件、重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重大遊客投訴事件、嚴重破壞旅遊生態環境、虛假填報信息行為的,取消創建資格,三年後方可重新申請。
十六、本意見由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