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促進浙江省文化和旅遊事業發展,規範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文物局於2019年12月27日印發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文物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浙江省文物局
2019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和旅遊事業發展,規範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精神,結合我省文化和旅遊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獎補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統籌用於支持各地加強文化和旅遊(文物)事業建設、促進全省文化和旅遊(文物)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施期限為三年,到期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應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範、統籌安排、講究績效”的原則,符合我省文化和旅遊(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以及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方案審核、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指導有關部門績效管理工作。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制定工作方案和規劃,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資金的申報;提出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分配建議,並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督促做好相關實施工作;審核下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按要求分解設定市縣績效目標並提交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建立項目儲備庫,共同做好專項資金下達後的項目報備、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等工作。
第二章 預算、分配與下達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相關政策及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劃分的原則,編制預算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及其績效目標,並編制三年滾動預算。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依據補助政策和使用方向確定,包括財力因素、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類
專項資金包括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其中補助資金占專項資金總額的70%,獎勵資金占30%。
1.補助資金分配
(1)財力因素。按照省財政關於地方財政財力狀況的分類分檔辦法確定補助係數測算。
(2)基本因素。主要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對象(範圍)計算,包括常住人口數、地域面積數、鄉鎮(含街道)數、行政村(含社區)數等。
(3)業務因素。主要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內容計算,包括公共文化設施建築面積、公共文化機構設施數量、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數量等。
某市、縣(市、區)補助資金額度=某市、縣(市、區)分配因素得分/∑各市、縣(市、區)分配因素得分×省補助資金總額;
其中:某市、縣(市、區)分配因素得分=∑〔某市、縣(市、區)分配因素值/全省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財力因素得分。
對常住人口規模特別小或海域面積較大且對公共文化服務成本有一定影響的市、縣(市、區),省財政廳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資金的基礎上以適當方式進行調整。
2.獎勵資金分配
獎勵資金以設區市本級和縣(市、區)為單位,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公共財政文化旅遊體育與傳媒支出(207款)投入情況,按國家、省規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保障標準落實情況,公共文化設施覆蓋率和合格率,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完成情況,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情況,省有關部門確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年度重點項目完成情況,專項資金管理情況,工作創新情況等。
設區市本級和縣(市、區)實行分類考核。獎勵資金的90%用於縣(市、區)的考核獎勵,10%用於設區市本級的考核獎勵。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各縣(市、區)的考核結果,對高於縣(市、區)考核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縣(市、區),按其考核得分和常住人口修正係數計算綜合得分,給予考核獎勵。其中對全省前10名增加20%獎勵資金,對全省後10名酌情扣減補助資金。
某縣(市、區)綜合得分=某縣(市、區)考核得分×常住人口修正係數;
其中:某縣(市、區)常住人口修正係數=某縣(市、區)常住人口數/獲得考核獎勵縣(市、區)的平均常住人口數。
某設區市本級綜合得分=某設區市本級考核得分×40%+所轄區平均考核得分×40%+所轄縣(市)平均考核得分×20%。
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二)文物類
1.財力因素。按照省財政關於地方財政財力狀況的分類分檔辦法確定補助係數測算。
2.基本因素。按照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數、世界文化遺產數,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法定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3.業務因素。按照文物保護項目立項數、項目核准預算數,根據省文物局批覆的項目立項數及項目通過預算評審的核准預算數測算。
4.績效因素。按照專項資金執行率、項目質量和項目完成率等,根據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測算。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另行制定。
若某市、縣(市、區)當年業務因素得分為0的,其因素綜合得分也視同為0。年度內發生重大文化遺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縣(市、區),其因素綜合得分也視同為0。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包括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其中補助資金占70%,獎勵資金占30%。
1.補助資金分配
(1)財力因素。按照省財政關於地方財政財力狀況的分類分檔辦法確定補助係數測算。
(2)基本因素。主要根據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擁有各類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載體數量計算。
(3)業務因素。主要根據非遺保護工作階段性重點項目數、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數量。
2.獎勵資金分配
根據上年度《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髮展指數評估指標數據》進行排名,排名前70%的,按評價得分分配獎勵資金;排名後30%的,不享受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當地上年度評價得分/∑前70%縣市評價得分總和×當年獎勵資金總額。
(四)旅遊發展類
1.財力因素。按照省財政關於地方財政財力狀況的分類分檔辦法確定補助係數測算。
2.基本因素。包括旅遊發展成效相關指標,上一年度地方政府主導開工建設的旅遊公共服務設施、4A級及以上國家A級旅遊景區數量、景區城鎮村占比等。
3.業務因素。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萬千百工程、紅色旅遊、全域旅遊、風情小鎮創建、詩路建設、海島公園、5A級旅遊景區及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創建等重點工作及其他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相關重大建設項目投入情況。
4.績效因素。按照資金執行率、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確定。
第八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化和旅遊(文物)工作中心任務,文化和旅遊(文物)事業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工作,文化和旅遊(文物)事業創新和引領示範的需要,可以對各項分配因素及權重進行調整。
第九條 每年10月底前,省級財政應按不低於當年預算數70%的比例,將下年度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市、縣(市)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並在省本級預算批准60日內正式下達資金,相應的績效目標隨預算一併分解下達。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要求,將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編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利用、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旅遊公共服務等支出。具體包括:
(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包括市、縣兩級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的建設和設備購置;鄉鎮文化站以及中心鎮圖書館的建設和設備購置;村級農村文化禮堂、文化活動中心(室)建設和設備購置,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平台和數字資源建設等。
(二)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主要指對前款所列各項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維護所發生的支出和村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人員費用。包括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用於陳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包括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減收門票的補助;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提供免費開放服務的補助;列入全省博物館名錄的非國有博物館提供的免費開放服務補助。
(四)開展民眾文化活動。包括送戲下鄉(含民營劇團)、送書下鄉、開展其他民眾文化活動的補助;相關主管部門到農村(或社區)開展講座、展覽、文化走親等活動的支出;對農村(或社區)優秀業餘文化團隊開展活動和購置器材的補助。
(五)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主要指用於直接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人才培養,村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人員和村級文藝骨幹的培訓,組建文化指導員、志願者隊伍,以及符合條件的省舞台藝術人才演出補貼等支出。
(六)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利用等。包括保護規劃編制、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保護管理、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
(七)市、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重點維修保護項目。僅限列入國家文物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列入國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五年規劃的重點項目,列入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重點項目等。
(八)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址、遺蹟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等。
(九)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等。
(十)支持文物保護科技。主要用於文物保護重點和難點領域的科技創新,包括文物保護修復、考古勘探發掘、文物價值認知、文物傳承利用等方面的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
(十一)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以上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記錄和保存、傳承活動、理論和技藝研究、業務培訓、出版、展示推廣、民俗活動等支出。
(十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補習、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各類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載體建設等支出。
(十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補助及紅色旅遊、全域旅遊、萬千百工程、海島公園、旅遊風情小鎮等重點工作獎補。
(十四)省委、省政府確立的重點文化和旅遊發展工作,以及省級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的其他項目,包括文化示範工程創建、民眾文化活動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文物文化遺產徵集等各項支出;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用支出;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償還債務;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收到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與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合理安排各項支出預算,確定落實項目,並按省級相關要求完成具體細化項目儲備、報備工作。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文物類)應遵循以下使用規範:
(一)專項資金(文物類)實行項目庫管理。各地文化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科學、規範的項目儲備庫,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其項目方案事先須通過國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審批或必要性審查。分配專項資金時,原則上要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項目預算不得超過項目核准預算數。
(二)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財政部門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具體細化項目儲備工作。
(三)各地在進行項目事前儲備、資金分配並報省級部門備案前,應將項目有關信息在當地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平台上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方可納入項目儲備庫或上報省級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財政部門應及時清理盤活結轉結餘資金,結轉結餘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指導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每年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完成;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補助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各地文化和旅遊(文物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資金分配使用的風險管理,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 各地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中央下達的文化和旅遊(文物)等方面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再分配下達到各地的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文化廳 浙江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浙江省新聞出版局 浙江省文物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財教〔2013〕229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文化廳 浙江省文物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15〕2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旅遊補助及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行〔2014〕62號)同時廢止。今後中央、省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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