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jiang Tourism Vocational College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修改批覆,章程內容,

修改批覆

浙教函〔2021〕43號
浙江旅遊職業學院:
你校《關於核准〈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章程(修訂)〉的請示》(浙旅院〔2021〕15號)悉。經審核,章程修訂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加強章程執行機制建設,確保按章辦事、依法辦學。
浙江省教育廳
2021年7月15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浙江旅遊職業學院前身是創建於1983年的浙江省旅遊職工中等專業學校,1987年更名為浙江省旅遊學校,2002年更名為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為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學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簡稱為浙旅院;學校英文名稱為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縮寫為TCZJ。學校域名為tourzj.edu.cn。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蕭山高教園區耕文路399號,設有杭州校區和千島湖校區。千島湖校區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千島湖大道2015號。
第三條 學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主管,是文化和旅遊部與浙江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主管者和共建者根據法律法規,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其他教育形式是文化和旅遊類高級套用型人才繼續教育及在職人員培訓。同時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境外辦學,舉辦留學生教育。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旅遊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推進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學術自由。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做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辦學水平。
第九條 學校秉承“依託行業、產學結合、接軌國際”的辦學理念,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複合型文化和旅遊人才,打造旅遊職業教育的“中國品牌”和“中國服務”人才培養的搖籃,努力建設成一所國內一流、國際知名、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旅遊高等職業院校。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二級學院與專業的招生比例。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或調整專業,根據教學需要制定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社會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職務職級,調整收入分配。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和地方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資產以及其他資產。
第三章 內部治理體系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旅遊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施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任務等,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成員由校內各專業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學者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設立章程,按照章程運行,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專業的設定與調整方案以及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三)審議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定教師學術成就與水平;
(四)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以及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
(五)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六)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七)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校內學術糾紛;
(八)為學校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供諮詢;
(九)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工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開展活動,代表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學生會主席團是學生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學生會的常設機構。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和其他統戰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二級學院的主要職能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要求、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學術交流以及校企合作活動,實施教育教學改革;
(三)提出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學院各類各級崗位的崗位性質、任職資格、基本職責和目標考核任務,組織實施教職工的考核和評聘工作;
(四)負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學院工作規則和辦法;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六)根據相關規定,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繼續教育工作;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黨政管理的決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本學院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同時,在二級學院試點實行黨總支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通過黨總支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上述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研究機構和服務機構,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校規範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學校依法聘用從事教學、研究、管理、教輔等工作的人員,包括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學校根據核定編制數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製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任契約約定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任契約約定及學校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專業發展制度,完善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工搭建發展平台。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服務社會提供保障,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待遇。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重視兼職教師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職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豐富行業企業經歷和高水平專業技術能力的人才擔任。兼職教師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享有法律、法規規定權利的同時,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全面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和保障;
(二)公平獲得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與國內外進修、交流的機會;
(三)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按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組織和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藝術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學習、考試制度,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各類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切實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學校通過設立助學金、勤工儉學等形式,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符合相應條件的,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可按照規定以肄業、結業、退學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本校學習3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浙江旅遊職業學院校友總會”,總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風險防範機制,保證資金規範合理使用。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學校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自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發展理事會。理事會是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的、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與議事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社會參與辦學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繼續教育機構,堅持育訓並舉,積極開展職業培訓,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服務企業人力資源開發, 服務學生學歷提升及終身教育需求。
第五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相關行業企業、校外及國外科研機構的合作活動,深化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提升服務行業企業及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對外合作交流機構,負責對外交流事務,開展國(境)外院校合作、師生交流、學術研究,對接國際組織,引入國際標準,引進外國文教專家,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不斷提高學校國際化程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多渠道募集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中西部、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校訓、標識與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學校精神是:“和禮勤進”。學校校訓是“勵志、惟實、博愛、精緻”。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標由兩個同心圓組成,兩圈之間為書法字型的中文學校名稱“浙江旅遊職業學院”,下半部分為英文學校名稱“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中英文均為白色鏤空陰文。內圈中間為一個半臥著的“ T ”字形圖案,下方為表示學校創建年份的“1983”。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用校徽主體為白色書法體的“浙江旅遊職業學院”,底色為紅色;學生用校徽主體為紅色書法體的“浙江旅遊職業學院”,底色為白色。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歌中文名稱為《一路陽光》,英文名稱為“Sunshine All the Way”。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28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意後,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由學校發布。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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