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章程,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章程
- 外文名: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Agricultural Commerce and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13日
修改批覆,章程內容,
修改批覆
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
你校《關於要求核准〈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章程〉的請示》(浙農商院〔2021〕35號)收悉。經審核,你校對章程的修訂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加強章程執行機制建設,確保按章辦事、依法辦學。
浙江省教育廳
2022年1月1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是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其前身是創辦於1979年的浙江供銷技工學校。1996年,建立浙江紹興貿易經濟學校,與浙江供銷技工學校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2009年開始籌建高職院校,2011年3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高等學校治理機制,規範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簡稱:浙江農商職院,英文名稱:Zhejiang Agricultural Business College,英文縮寫:ZABC。
學校網址:https://www.zjabc.edu.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世紀東街770號。經批准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調整校區和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舉辦的,從事高等職業教育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服務“三農”、服務行業、服務地方。
學校業務範圍:培養高級技術套用人才;從事高等學歷教育及相關學科套用研究、繼續教育、專業培訓、開展茶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能培訓等。
第六條 學校著力構建以服務“三農”為特色,以現代商貿類專業為主體,旅遊、藝術、汽車等專業協調發展的專業體系,為生產、建設、服務、管理第一線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設一所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特色鮮明的高職院校。
第七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大力弘揚學校文化和辦學傳統,培育和踐行以農商文化為主題的校園文化,著力打造實力農商、活力農商、文化農商、和諧農商,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八條 學校業務管理部門:浙江省教育廳。
第九條 學校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學校堅決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公益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學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校的權利:
1.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系、專業招生計畫;
2.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按規定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
3.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4.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非學歷教育、社會培訓和社會服務;
5.自主與境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7.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擁有的資產;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校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2.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依法接受舉辦者和管理者的監督與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4.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5.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權利義務:
(一)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權利:
1.提出學校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2.配合省委組織部等相關部門做好學校黨委書記、 校長的選拔任免工作,按照有關程式任免學校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等領導班子成員;
3.審查學校章程草案;
4.監督學校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5.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二)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義務:
1.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2.為學校提供穩定增長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3.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4.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教職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學校依法聘用從事教學、研究、管理和教輔等工作人員,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一)教職員工的權利:
1.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2.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3.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部門工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4.對考核評價、職稱評聘、崗位聘任、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有異議,有權提出申訴;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教職員工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踐行學校宗旨,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3.履行崗位職責,勤奮工作,敬業奉獻,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4.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立德樹人;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根據核定的編制數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實行教職員工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逐步提高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師是教育工作的中堅力量,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兼職教師、客座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
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十四條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或與其他高校聯合培養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一)學生的權利:
1.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能力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2.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專業、學院選修課程;
3.根據規定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技能競賽、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4.按照上級部門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方式的資助;
5.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6.在基本素質、學業成績和發展能力等方面獲得綜合素質的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並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7.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8.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進行
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生的義務:
1.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2.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3.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5.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以育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創新創業、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上述活動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對在學習和社會實踐過程中取得突出成績以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校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全面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為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習內容、成績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 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按照相關規定設定黨的基層組織,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黨委書記1名,主持黨委全面工作,是黨委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學校黨委領導職數嚴格按照機構編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明確黨的工作機構,按要求配備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工作經費,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
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體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應建立健全黨組織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按規定實施黨務公開。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其他黨委委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當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
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非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會會議議事決策範圍主要包括:學校黨的建設、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幹部選拔任用和幹部隊伍建設、人才工作、校園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等重要事項,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發現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學校黨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員大會是黨組織的議事決策機構。黨員大會討論事項的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組織內通報,聽取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切實履行全面從嚴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系部設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會,建立健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總支(直屬支部)設書記、副書記。
黨總支(直屬支部)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決策機構。系部重要的規章制度、計畫以及重大人事、財務、教學、科研、行政事務必須由黨總支(直屬支部)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黨總支(直屬支部)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按照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系部黨總支(直屬支部)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定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章 行政管理組織設定和運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1名。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行政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副校長協助校長做好分管的相關工作。學校校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議事決策範圍主要包括: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後確定。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當暫緩上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
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上級部門的考核和學校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範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教輔機構等內設機構,分別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教學、科研和服務等職責。如有階段性工作需要,可設立臨時機構,臨時機構的設定和職權由學校黨委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定發展理事會,對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專業(群) 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產學合作、信息化建設、文化建設等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提供諮詢、建議和指導。學校發展理事會成員由學校黨政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教育同行、行業企業專家及校友代表等共同組成。學校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學校發展理事會的設定與架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研究、諮詢、指導、評估、論證機構。教學委員會設主任一名,主任由校長擔任,其他委員由校內學術水平較高,治學嚴謹,教學經驗豐富,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和教學部門管理人員組成。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檔案精神,制定學校有關教學及管理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研究教學管理、教學建設及教學改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有關部門提交的議案和有關教學改革的方案;
(三)指導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審核專業(群)建設與改革方案;
(四)指導開展學校課程建設工作;
(五)指導開展實踐教學和產學合作工作;
(六)指導、監督檢查教學及教務管理和教學研究工作;
(七)推薦、評審各級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改革項目;
(八)負責協調各職能部門為教學服務的工作關係;
(九)審議其他有關教學工作的問題。
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2/3以上的委員到會可以召開會議。教學工作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主任由校長擔任,其他委員由校內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教學科研水平的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方面協商後推薦,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會通過,校長聘任。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
要作用。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定;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審定學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審議相關管理制度,研究、審定涉及學生工作的重大問題。
學生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主任由學校主要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與學生工作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系(部)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不少於1次,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
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審議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制定、修訂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
(五)討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路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範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學校內部通報。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教師和學生因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訴等。申訴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工作程式和任期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保障和支持系(部)在授權範圍內享有組織辦學活動、學術管理和資源配置等自主管理權。學校對系(部)黨政領導在任期
管理職責的情況和系(部)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系(部)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研究機構(院、所、中心),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其設定和工作體制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黨委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與國家機關、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辦學特色,可設立其他輔助決策的各類委員會,其組成和工作方式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舉辦的、投資的或者其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接受學校監管。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統戰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
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科學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依法公開相關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學校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學校健全“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努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名稱、榮譽和依法屬
於學校所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六條 學校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學校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用途時,學校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活動的開展和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如下程式制定和修訂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徵求學校師生員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會議審定;
(四)章程報舉辦單位審查、業務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備案通過後正式發布,向學校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教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衝突的;
(五)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第七章 學校的合併、分立及終止
第六十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應當由學校黨委提出動議,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舉辦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十二條 學校發生終止時,應當成立專門組織機構,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學校資產,妥善安置學生與教職員工。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各個時期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以及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申請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校重視和加強校友工作。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六十六條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校友在學校辦學發展中的作用。對為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繼續教育機構,積極開展社會培訓和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努力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學生學歷提升及終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相關行業企業、境內外科研機構的合作活動,深化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提升服務行業企業及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對外合作交流機構,負責對外交流事務,通過師資、學生、學術交流、課程互通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學校國際化程度。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募集社會資源,依照國家規定及基金會章程開展獎學獎教、科研資助等活動,推進學
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樹人成德 行知達材”。
學校教風為“尚德愛生 敬業求真”。
學校學風為“明理尊師 敏學強技”。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標為圓形,藍綠底白色字。上弧部分為漢字校名“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下弧部分為英文校名“Zhejiang Agricultural Business College”,中間圖形以“農業”和“商貿”的英文首寫字母“A”“B”為造型元素,構成了一艘鼓足動力、乘風破浪的帆船造型,“1979”為建校時間。校名標準字型為魯迅書法集字。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愛我農商》,詞作者秋風,曲作者孟衛東。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組織過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範,對學校全體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學校依據本章程制度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學校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