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浙江省寧波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於2021年5月1日1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起草背景,總體思路,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寧波市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是指寧波市財政安排的年度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國有博物館建設與發展等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分級管理、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建立項目儲備庫,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申報、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等工作。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分配方案審核、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指導績效管理等工作。區縣(市)級財政、文化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和市級部門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負責做好本地區項目申報、資金分配、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1.市級及以上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保護、利用等。包括保護規劃編制、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保護管理、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
2.區縣(市)級不可移動文物、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重點維修保護項目。僅限列入上級黨委、政府或文化部門確定的重大項目,列入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重點項目,列入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詩路文化帶建設的重點項目,列入“美麗鄉愁”四百工程1的重點項目,以及文保等級提升項目等。
3.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址、遺蹟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等。
4.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等。
5.文物保護科技。主要用於文物保護重點和難點領域的科技創新,包括文物保護修復、考古勘探發掘、文物價值認知、文物傳承利用等方面的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
6.市屬文博單位文保工作。主要用於市屬文博單位保護研究、活動展陳和藏品徵集等工作。(藏品徵集補助實施細則另行編制)
7.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的其他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1.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三位一體”保護補助費,主要用於支持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基地相關的調查研究、記錄保存、傳承教育、理論研究、整理出版、展示展演、宣傳推廣、傳承基地建設等,支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2.重點工作補助。用於補助市級體驗基地、市級非遺特色小鎮、傳統工藝振興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資料庫建設以及重大宣傳展示活動等。
3.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
(三)非國有博物館建設與發展
主要用於鼓勵與引導非國有博物館等級創建和開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動。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與項目法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法。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指由省、市文物行政部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或申報單位隸屬於市級部門的項目。一般項目指由區縣(市)文物行政部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建立市級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儲備庫,對補助項目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項目評審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資金申請情況等核定。
第十條 一般項目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和績效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30%、績效因素占30%計算補助數額。
(一)基本因素及權重。包括全國重點、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15%)、市級及市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點)數(權重15%)、博物館數量和等級(權重10%),根據全省文化文物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二)業務因素及權重。一般項目立項數(權重10%),根據各地納入市級項目庫的一般項目數量測算;文物安全指標(權重10%),包括文物保護單位(點)安全案件事故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兩項指標(各占5%),根據文物系統發布的年度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測算;預防性保護指標(權重10%),包括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文保從業人員兩項基本指標(各5%),根據全省文化文物統計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三)績效因素及權重。根據績效情況分配,包括專項資金執行率(權重10%)、項目質量(權重10%)、項目預期績效目標完成率(權重10%),根據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測算。
某區縣(市)一般項目資金額度=總額度*(基本因素得分+業務因素得分+績效因素得分)/全市總得分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項目評審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資金申請情況等核定。
第十二條 非國有博物館建設與發展項目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補助金額根據各地區非國有博物館星級評定情況進行核定。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三條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申報流程
(一)各地文化部門和市屬文博單位應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將通過國家、省文物局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審批或必要性審查的項目,在每年5月31日前錄入“寧波文化遺產信息化管理雲平台”,同時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提出下一年度資金申請。經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審核並統一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評審後,納入項目儲備庫。
符合《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資金申報條件,列入國家、省文物局項目實施計畫,並批覆項目方案的儲備項目,推薦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
(二)市屬文博單位文保經費由各單位按照我市文博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提出申請,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和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3.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4.具有科學的工作計畫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二)市屬單位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提出下一年度保護補助資金申請。各區縣(市)由申報單位提出保護補助資金申請,經區縣(市)級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進行審核匯總後,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提出下一年度資金申請。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補助建議方案。
第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建設與發展資金根據各地區非國有博物館星級評定情況,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核定金額後納入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
第十六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聯合發文將資金下達給市直屬單位和區縣(市)級財政局,並抄送區縣(市)文化部門。
各區縣(市)文化部門按照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財政局下達的補助資金總額,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補助項目(原則上應從項目庫中選取)和金額,並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備案。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文化和財政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財政部門應及時清理盤活結轉結餘資金,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和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年度監督檢查機制、規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信用體系,將績效結果和誠信情況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求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寧波市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甬文廣新〔2006〕55號、甬財政教〔2006〕334號)《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財政教〔2012〕979號)《寧波市民辦博物館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甬文廣新〔2014〕148號)同時廢止。
註:“美麗鄉愁”四百工程1:為積極回響“鄉村振興”戰略,妥善保護散落在全市各地、對當地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不可移動文物,我市自“十三五”開始,梳理出全市古橋、古祠堂、名人故居、地標性文化景觀或代表性近現代建築等各級不可移動文物,予以重點保護和傳承,並稱為“美麗鄉愁”四百工程。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文物保護、非遺保護、非國有博物館博物館扶持等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財政局聯合編制了《寧波市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更好地貫徹和執行《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起草背景
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和精神標識,是國家象徵、民族記憶的情感依託和重要載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提出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重要方針,對如何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做出了具體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見》,強調全面深化文物領域各項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護傳承體系,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
在此背景下財政部與國家文物局修訂出台了《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文〔2018〕178號),進一步規範了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與文旅廳出台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文〔2019〕54號),將文化、文物、旅遊等專項資金統籌管理。
我市財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決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積極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有序開展。為適應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市財政局、市文廣旅遊局結合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情況,以及《寧波市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寧波市非國有博物館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執行情況,在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整合出台了《管理辦法》。
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編制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中央和省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的決策與部署,充分體現文物保護項目審批改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政策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規律,注重突出大運河遺產、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點領域,積極回響“鄉村振興”戰略,推動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
主要內容
1.《管理辦法》首次將我市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國有博物館扶持等專項資金進行統籌管理,並根據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國有博物館建設與發展仍按照項目法進行分配。
2.資金補助範圍上有所調整,主要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保護、利用;考古發掘;可移動文物保護;文物保護科技;直屬文博單位文保工作;非遺組織管理工作;非遺傳承和保護工作;非國有博物館建設與發展等內容。新增了文物保護科技內容,不再將非國有博物館的展陳和活動項目納入補助範圍。
同時,參照國家和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將列入上級黨委、政府或文化部門確定的重大項目,列入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詩路文化帶建設、“美麗鄉愁”四百工程,以及文保等級提升等項目,但文物等級在市級以下的不可移動文物,也納入了資金補助範圍。
3.《管理辦法》參照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將文物保護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由省、市文物行政部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或申報單位隸屬於市級部門的項目,一般項目由區縣(市)文物行政部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重點項目按照項目法分配,一般項目按照因素法分配。
4.在分配因素計算上,綜合了文物資源、工作開展情況、項目儲備情況及實施績效等,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和績效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30%、績效因素占30%計算補助數額。
5.《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建立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儲備庫,並通過“寧波文化遺產信息化管理雲平台”進行管理。
6. 《管理辦法》首次明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通過審核後,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統一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評審,作為核定資金補助額度的重要依據。
政策解讀
解讀機關:寧波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寧波市財政局
解讀人:孟強、鄺菁琛、王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