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有序推進我省旅遊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旅遊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旅遊度假區,是指有明確的空間邊界,依託優質的度假資源與環境,具備高質量的度假設施和服務,能夠滿足旅遊休閒度假需求的綜合性旅遊區。
第三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發展定位為文化和旅遊產業集聚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區。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四條 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應符合《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GB/T26358),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旅遊度假資源豐富,生態環境質量優良;
2.區位優勢明顯,具備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
3.符合國家有關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
4.突出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注重優秀文化保護、傳承和利用;
5.有一批具備一定投資規模和影響力且投資主體明確的旅遊項目,建成、在建和已簽訂契約的旅遊項目總投資達50億元以上(26個加快發展縣〔市、區〕達30億元以上);
6.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無土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預測地質災害威脅,無明顯的旅遊安全隱患和污染源;
7.與所在地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流域和區域水利規劃等相銜接;
8.總占地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
第五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的申報與設立,堅持統籌布局、優中選優、成熟一個批准一個的原則,分為預審和正式審批兩個階段。
第六條 預審階段。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向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資源評估與基礎評價書面申請。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進行資源評估與基礎評價;對通過預審的旅遊度假區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反饋預審結果。
第七條 正式審批階段。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根據預審結果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論證審核通過後,向省政府提出設立省級旅遊度假區的書面申請(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材料)。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宣傳、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在6個月內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省政府批覆設立,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名稱一般由“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區劃名稱+類型+省級旅遊度假區”組成。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海濱、海島、湖泊、山地森林、溫泉、鄉村田園、特色文化等。確需調整名稱的,由申報單位向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予以調整,並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省政府備案。名稱調整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建設與管理,應堅持統一規劃、科學管理、注重特色、生態優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文化效益的有機結合。
第十條 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應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與省級旅遊度假區發展相適應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旅遊度假區的建設和管理,做好項目招引、業態培育、配套設施建設、行業管理、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及品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十一條 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應在省級旅遊度假區批覆設立後兩年內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總體規劃經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一經批准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在實施過程中,因調整總體布局、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和功能分區、重大建設項目等,確需對總體規划進行修編的,應按照總體規劃報批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因擴容等原因,確需調整省級旅遊度假區空間範圍的,應按照申報與設立正式審批程式進行。在批覆規劃期限內調整空間範圍的,空間範圍調整和總體規劃修編審批程式可同步開展。空間範圍調整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
第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應重視風貌管控和生態保護,嚴格控制房地產項目和環境污染項目建設,適當控制項目容積率。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項目總建築面積與旅遊接待設施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應超過1:2。
第四章 評價與考核
第十五條 完善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價考核機制,每兩年考核1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並向社會公布。考核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或上一個考核周期評價考核優秀的,可不參加當期考核。
第十六條 對評價考核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對評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或連續兩個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請省政府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牽頭制定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價考核細則,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開展評價考核。對省級旅遊度假區的評價考核,應將遊客滿意度作為核心指標之一。
第十八條 建立省級旅遊度假區發展統計制度,加強信息統計和管理,全面真實反映度假區發展水平。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報送各項統計數據信息。統計數據信息作為評價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旅遊度假區數量和發展質量都位於全國前列。截至2019年年底,全省共有50家省級旅遊度假區、4家國家級旅遊度假區,2019年共接待遊客1.37億人次,實現總收入619.65億元。全省70%以上省級以上旅遊度假區國內外遊客接待量超過100萬人次,其中11個旅遊度假區國內外遊客接待量超過300萬人次,湘湖、東錢湖、安吉靈峰、莫乾山、千島湖、鑑湖等20個度假區全年旅遊總收入超過10億元。
2016年1月1日《浙江省旅遊條例》實施後,原《浙江省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廢止。為推進我省旅遊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旅遊條例》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制定出台《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提出,省級旅遊度假區是詩畫浙江大花園中的文化和旅遊產業集聚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和改革創新先行區。設立省級旅遊度假區是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休閒度假需求,以及推進我省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管理辦法》明確:
(一)省級旅遊度假區申報條件。一是旅遊度假資源豐富,生態環境質量優良;二是區位優勢明顯,具備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三是符合國家有關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四是突出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注重優秀文化保護、傳承和利用;五是有一批具備一定投資規模和影響力且投資主體明確的旅遊項目,建成、在建和已簽訂契約的旅遊項目總投資達 50億元以上(26個加快發展縣〔市、區〕達 30億元以上);六是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無土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預測地質災害威脅,無明顯的旅遊安全隱患和污染源;七是與所在地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流域和區域水利規劃等相銜接;八是總占地面積在 5平方公里以上。
(二)省級旅遊度假區申報設立流程省級旅遊度假區由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申報與設立分為預審和正式審批兩個階段。預審階段主要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進行資源評估與基礎評價;正式審批階段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宣傳、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對度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省政府批覆設立,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和職責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應明確與省級旅遊度假區發展相適應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旅遊度假區的建設和管理,做好項目招引、業態培育、配套設施建設、行業管理、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及品牌宣傳推廣等工作。
(四)省級旅遊度假區總體規範和範圍審批調整程式。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應在省級旅遊度假區批覆設立後兩年內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總體規劃經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批准。總體規劃一經批准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在實施過程中,因調整總體布局、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和功能分區、重大建設項目等,確需對總體規划進行修編的,應按照總體規劃報批程式進行。因擴容等原因,確需調整省級旅遊度假區空間範圍的,應按照申報與設立正式審批程式進行。在批覆規劃期限內調整空間範圍的,空間範圍調整和總體規劃修編審批程式可同步開展。空間範圍調整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
(五)省級旅遊度假區考核管理省級旅遊度假區每兩年考核1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並向社會公布。考核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或上一個考核周期評價考核優秀的,可不參加當期考核。對評價考核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對評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或連續兩個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請省政府予以撤銷。
三、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適用於指導省級有關單位及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省級旅遊度假區申報與設立、建設與管理、評價與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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