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及創作水平,服務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6月1日印發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遊局,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及創作水平,服務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特制訂《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6月1日

辦法全文

  •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以及創作水平,服務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部科研項目和藝術創作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藝術基金、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等管理辦法,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報、平等競爭、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計畫內的科研與創作項目,內容如下:
(一)基礎研究項目要跟蹤文化和旅遊相關學科研究領域的最新進展和學術前沿動態,體現開拓性和較高的學術思想價值;
(二)套用研究項目圍繞我省文化建設和旅遊發展的重大問題,突出當前文化和旅遊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前瞻性、戰略性和預判性研究,體現規律性和創造性,推動文旅科研為行政決策服務;
(三)創新研究項目要圍繞文化和旅遊發展的重大戰略和現實需求,開展發展理論和科學技術的研究與實踐套用,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業態的創新發展;
(四)藝術創作類項目要闡釋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結合浙江的文化脈絡發展,將浙江豐富的文化內涵以藝術作品的形式展現,主要包括舞台藝術創作和美術創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原則上面向全省文化和旅遊領域,凡熱心於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的機構及文旅工作者、科研人員均可根據第三條內容,及文旅事業和產業發展的現狀及趨勢,選擇和設計項目,並向省文化和旅遊廳申報。創作項目原則上面向省內文化和旅遊領域高校及科學研究機構,根據第三條要求,向省文化和旅遊廳申報。
第五條 文旅科研與創作項目的設計要結合浙江地域特色,重點加強我省文旅建設中關係全局的重大問題研究,為科學決策提供有力的依據;項目設計要突出前瞻性、重要性、科學性、套用性、學術性,促進文旅科研學術的繁榮;要將選題與學科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及科研結構的調整與合理布局結合起來,為繁榮和發展我省文旅事業和產業服務。
第六條 申報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人及項目組成員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基本工作條件、研究時間,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申報單位應有一定的科研管理能力和科研實施條件,以保障科研項目的正常進行;
(二)申報項目必須結合我省文化和旅遊發展需要,有重要科學意義和套用價值,立論根據充分,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先進,能廣泛推廣套用並可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申報人當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項目,且不能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其他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的申報。項目組成員同年最多可參與兩個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的申報;
(四)科研項目的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七條 申報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創作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具有一定的創作演出能力和創作實施條件,以保障創作項目的正常進行;
(二)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三)申報項目的編劇、導演、作曲、表演、舞美設計等主創主演人員應為本省創作人才,原則上不得從省外聘請;
(四)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申報書上籤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八條 申報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必須如實填寫《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申報書》,按要求在申報期內寄交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管理部門。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書進行審查和篩選,對其項目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研究的可行性等負全部責任,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同時承擔項目管理及信譽保證。
第九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每年對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按時結項率進行統計,按時結項率低於70%的,上報申報項目數不得超過其上一次申報項目的70%;按時結項率低於60%的,當年度不得申報。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受理新的項目申報:
(一)有原國家文化部和原國家旅遊局在研項目逾期不結項的;
(二)有歷年原浙江省文化廳和原浙江省旅遊局科研項目、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國家藝術基金逾期不結項的;
(三)在研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包括原省文化廳、原省旅遊局)以負責人身份申報科研項目的;
(四)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申報項目中存在意識形態問題和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五)已獲廳局級及以上立項的選題,論證中無新的研究內容的。
第三章 立項評審
第十一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評審工作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管理部門承擔,負責申報項目的資格審查,並將資格審查結果記錄備案。
第十二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推行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評審制度,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
第十三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經資格審查後,先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以會議方式進行集體評議,最後確定擬立項名單,並在省文化和旅遊廳官網公示。在公示期內,凡對擬立項項目有異議的,需實名制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以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要有比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條件下,有充分前期準備和階段性成果者優先立項。
第十五條 批准立項的項目,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發文公布。一經批准立項,其申報的《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申報書》即成為具有約束力的項目承擔協定書,項目負責人和成員必須嚴格履行,研究、創作成果的內容不能違背申報書要求。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對項目的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章 項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進度、管理情況。立項後次年6月,由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年度檢查表》,經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檢查管理。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管理部門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或其所在單位,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書面申請: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創作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未能按時完成項目,需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半年,且只允許申請延期一次);
(七)中止或撤銷協定;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必須建立文旅科研與創作檔案,規範管理,檔案內容應包括:項目組成員及人員調整情況,立項時間、研究周期,項目進展及經費資助和使用情況,項目完成、結題、鑑定、發表、演出或出版情況,獎懲及成果推廣套用情況等。
第五章 結項管理
第十九條 為科學地評估文旅科研與創作項目研究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成果必須通過鑑定(評估、驗收等)、正式出版、正式公演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上正式發表方可結項。
第二十條 申請鑑定的科研與創作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交鑑定必需的相關材料,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參照《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以及國家、省、部有關科研與創作項目鑑定、評估、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成果可免於鑑定:
(一)獲得廳局級及以上獎勵的;
(二)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獲得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肯定性批示的;
(三)研究報告被省級管理部門採納認可的;
(四)已經正式出版著作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正式發表論文的;
(五)同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立項的;
(六)創作項目獲得省級以上獎項或榮譽的。
屬於上述情況者,仍須以書面報告的形式申請結項,註明免於鑑定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連同最終成果上報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二十二條 科研與創作成果在正式出版、發表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項目編號:XXXX)”字樣。凡經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意結項的項目,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結項通知,官網公布。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宣傳
第二十三條 加強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成果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科研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黨政部門決策、繁榮文旅事業和發展文化和旅遊產業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將逐步建立科研成果庫,匯總出版優秀科研項目的成果,並設立經費用於編審、校對、出版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重點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一般項目鼓勵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或產學研合作單位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給予經費支持。
第二十七條 根據文化和旅遊發展中面臨的科技瓶頸和需求,鼓勵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主動設計重大文旅科研項目。重大科研和攻關項目,經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管理部門審定後,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採取招標或實行委託的方式對項目進行研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以及創作水平,服務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我廳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
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立足我省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與藝術創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過程
1、在全省開展實地調研,走訪杭州寧波等多家文化和旅遊企業、高校,結合各地開展科研工作與藝術創作實際需要基礎上,起草管理辦法。
2、向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浙江大學浙江科技學院等單位徵求意見,研究吸收修改意見後形成《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2020年5月13日至27日,在我廳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
3、經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廳黨組會審議後,形成《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與創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項目申報、立項評審、項目中期管理、結項管理、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宣傳、經費、附則等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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