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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文旅發〔2023〕102號
省文物局,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有關單位: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17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1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規範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遊科研水平,根據《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用於資助本省文化和旅遊發展、科技創新以及藝術科學等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理論成果轉化和套用對策研究。
第三條 組織實施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用評審和覆核相結合的方式,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立項管理的、由財政資金專項支持的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
第五條 項目實施統一歸口管理,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各處(室、局)和直屬單位等提出研究需求,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教育處負責項目的統籌安排、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作為項目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關於文化和旅遊的政策措施,對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二)制定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明確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三)審議項目管理辦法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組織建立項目工作專家組;
(五)監督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作為項目的推薦單位,落實推薦責任和屬地(行業)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形式審查、推薦,參與項目全過程管理;
(二)負責審核單位註冊信息、申報單位申報資格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
(三)督促牽頭單位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按期組織實施和完成項目,監督經費的使用,協助核查並報告項目執行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四)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套用示範及其他與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八條 省內高等院校,黨校(行政學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科研管理部門的單位,作為項目申請推薦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單位人員申請項目,審核本單位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保報送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項目申報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項目申報書及立項通知書中約定的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及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倫理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和登記等工作;
(三)跟蹤管理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並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按年度工作需求設立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籌項目、委託項目。
(一)重大項目主要資助文化和旅遊領域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對文化和旅遊發展具有指引價值的理論研究,文化和旅遊部、省委省政府明確的重大方向及文化和旅遊廳明確提出的重大現實課題研究;
(二)重點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研究、具有戰略意義和實用價值的研究,拓寬文化和旅遊研究的領域、推動文化和旅遊學科發展和進步的研究;
(三)一般項目主要資助有一定獨立創新性的基礎理論和面向實踐的研究、對文化和旅遊領域進行前沿探索的研究,或對文化和旅遊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套用研究;
(四)自籌項目主要用於支持年齡不超過35周歲的申報人開展基礎研究或套用研究,注重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五)委託項目用於資助文化和旅遊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提出的重大內容研究。
第十條 申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工作單位在四川省境內;
(二)具有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有科研管理機構,能夠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實施,能夠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有效管理;
(四)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的申報者應當具有副高級或相當於副高級職稱及以上專業職稱、有博士及以上學位;
(五)一般項目申報者應當具有中級或者相當於中級及以上職稱、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申報委託項目、自籌項目無職稱要求;
(六)項目負責人當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項目,且只能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申報1項;非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組成員同年最多可參與2項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申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在研項目的負責人,在結項前不得申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
(七)項目申報通知和立項通知中有其他要求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一併遵循。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受理其新的項目申報
(一)未按規定填報申報書;
(二)項目申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申報項目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程式
(一)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採用專家評審和覆核相結合的立項評審制度,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既體現發揚學術民主,又體現科研為行業發展服務的作用;
(二)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分類匯總,並按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三)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經資格審查後,先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建議立項名單,覆核評議後,在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政務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凡對擬立項項目有異議的,需實名制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以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且通過廳務會議審議的項目,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書面通知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立項通知批准的資助經費數額編制經費支出預算等,完成立項手續。無特殊情況,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立項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資格。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鼓勵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將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納入本單位科研工作計畫,為項目組成員提供必需的保障條件。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本管理辦法和本單位科研管理機構的要求做好項目自我管理工作,組織項目組成員按計畫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研究。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時間超過1年的項目組提交項目中期評估報告,對中期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實施整改。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的持續時間,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成果形式為專著的項目一般在2年內完成,一般項目、自籌項目、委託項目一般在1年內完成;確有正當理由,項目負責人可在截止到期前3個月申請延期結項。但延期申請只能提出1次且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請示,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批:
(一)變更項目組成員;
(二)改變項目名稱;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變更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
(六)延期結項;
(七)終止項目協定;
(八)項目執行過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五章 資助經費與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應當填寫立項回執,並按批准的資助額度編制經費開支預算。資助經費開支範圍和比例同步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有其他要求,則以當年立項通知所附預算編制說明為準。經審核後經費撥付科研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專門用於項目研究。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同步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
第二十一條 為提高科研人員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的積極性,鼓勵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資金支持。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預算自主支配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分兩次撥付。立項當年撥付60%,其餘40%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
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預留經費不予撥付。第一次驗收未能通過,經限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年)修改後重新驗收,仍未能通過的項目作終止處理,並追回已撥經費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三條 對因特殊情況造成項目負責人無法完成項目的,或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終止項目的,追回已撥經費的未使用部分;對撤項處理的項目,應退回全部已撥經費;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所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清理項目經費使用賬目,提交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推廣
第二十五條 為科學地評估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研究成果質量,項目最終成果必須通過驗收後,方可正式結項。項目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專著、決策諮詢報告、軟體、標準等。各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科研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擴大成果的社會影響。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原則上每年集中舉行1次,每個項目的驗收專家不得少於3人,以申報書和立項通知書約定的內容為依據,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對項目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經濟性和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作用等進行客觀評價。
第二十七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在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官網公布。
第二十八條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可逐步建立科研項目成果庫,出版項目成果彙編,組織開展優秀成果評選和相關學術研討活動,擴大科研項目的社會影響。
第二十九條 科研與創作成果在正式出版、發表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註明“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項目編號:XXXX)”字樣。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作出撤銷項目決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可作出撤銷項目決定:
(一)不按照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的;
(三)不配合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四)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第三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撤銷項目: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
(四)買賣、代寫項目,虛構同行或專家評議意見;
(五)虛構或虛報階段性研究成果、野外考察、社會調查等科研活動;
(六)與批准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
(八)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九)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條規定,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
第三十四條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可建立項目負責人的信譽檔案,將其作為批准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職責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川文旅發〔2020〕63號)自動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規範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我省文化和旅遊科學研究以及創作水平,服務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四川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8章,37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組織與職責、項目申報與立項、項目過程管理、資助經費與管理、項目驗收與推廣、監督與處罰、附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了辦法設立的目的、依據和工作原則,明確了科研項目管理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共3條。明確了管理部門、推薦單位和依託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立項,共5條。明確了項目的類別、申報條件、項目立項程式、項目評選做了說明。
第四章項目過程管理,共5條。明確了項目負責人在研究過程中的管理,其中對延期結項和相關事項變更(調整)做了說明。
第五章資助經費與管理,共5條。明確了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劃撥及管理做了說明。
第六章項目驗收與推廣,共6條。明確了項目成果驗收形式、驗收時間、以及相關要求,其中對最終免於驗收做了說明。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共6條。明確了項目的監督、處罰,違規行為等做了說明。
第八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管理辦法的解釋主體和實施有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