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和省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文化產業發展有關要求,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檔案號:川財規〔2020〕10號
印發通知
川財規〔2020〕10號
各市(州)、擴權縣財政局、黨委宣傳部,省級有關部門,省屬文化企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原《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教〔2015〕19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
2020年11月17日
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和省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文化產業發展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文產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省文化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文產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納入全省文化產業統計的文化企業和省內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實施的文化產業項目,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主導實施的文化產業整體提升和示範創建。
第四條 文產資金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管理。
(一)宣傳部門。省委宣傳部負責制定文產資金項目評審及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查,建立項目儲備庫、評審專家庫;提出文產資金年度預算分配草案和年度績效目標商財政廳,組織開展文產資金項目監督管理和績效自評。地方宣傳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對本地項目開展監督管理及績效自評。
(二)財政部門。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並結合省級財力情況,安排文產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委宣傳部組織項目申報,明確年度支持重點;按財政預算管理規定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組織實施文產資金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機制。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宣傳部門組織本地項目申報,負責文產資金撥付、開展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
(三)項目單位。負責真實、規範進行項目申報;加強管理,及時組織項目實施,規範使用資金;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章 支持範圍
第五條 文產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循“規劃引領、擇優扶重,績效導向、管理規範”原則。支持範圍包括:
(一)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支持建立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和文化市場體系的重點項目;支持文化與科技、旅遊等深度融合;支持金融機構打造文化金融產品。
(二)重點文化企業培育。支持省屬國有文化企業(單位)資產重組,支持有實力的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併重組和股份制改造。
(三)產業發展集聚平台打造。支持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基地、園區提升功能、最佳化環境、完善機制、升級服務。
(四)縣域文化產業整體提升。支持文化產業基礎和成長性較好的縣(市、區)全面提升文化產業發展水平。
(五)文化體制改革推進。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轉制文化企業成為合格市場主體。
(六)文化產業市場拓展。支持開展或參與全國性、全省性重大文化產業活動,支持文化出口以及開展全省性重大對外文化貿易活動,支持培育文化消費市場、提升文化消費水平。
(七)文化產業相關基礎管理。支持開展全省文化產業總體規劃、專題規劃和全省性文化產業重點培訓,支持加強文化產業統計,以及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監管和“雙效”考核等相關支出。
(八)財政廳、省委宣傳部共同確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條 文產資金支持方式按照對象主要分為兩類:
(一)文化產業項目(含文化產業發展相關活動)補助。
1.項目補助。對文化企事業單位已啟動實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突出的項目,給予適當財政資金補助。
2.融資成本補助。對通過金融機構融資實施文化產業項目發生的利息或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3.資本金注入。對新組建、改組建立、實施資產重組和股份制改造且帶動能力強的省屬國有文化企業注入資本金。
4.績效獎勵。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文化企業(單位)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示範效應突出的文化產品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5.以市場化為特徵的其他支持方式。
(二)縣域文化產業整體提升獎補。
對文化產業基礎和成長性較好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導實施的文化產業整體提升和示範創建,通過競爭立項方式,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支持。對縣域文化產業整體提升獎補的具體評審及管理辦法由省委宣傳部制定。
第七條 文產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文化產品研發、技術最佳化、設備升級、市場拓展等生產運營環節,不得用於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福利支出。
第八條 年中,對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須即時安排的文化產業發展類新增(應急)支出事項,由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通過預留的文化產業發展應急資金,或預安排下一年度文產資金預算的方式解決。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傳部和財政廳聯合發布下一年度申報指南,明確下年度支持重點和申報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條 申報文產資金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產權關係明晰、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淨資產符合年度申報要求。
(二)項目符合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省文化建設領域專項規劃,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三)項目建設的外部條件、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等已經落實,項目已啟動實施,重大文化產業活動已具備實施條件。
(四)項目績效目標明確,建成後具有較強的自我發展能力,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文產資金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檔案、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申報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及項目針對性材料等。
(一)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等材料的複印件。
(二)項目針對性材料包括:申請項目補助的,提供項目規劃或實施方案(包括主要建設內容與規模、項目建設周期及進度、投資概算與資金籌措、績效目標等)及相關批准立項檔案;申請融資貼息的,提供金融機構融資契約和付息憑證的複印件;申請補充國家資本金的,需提供相關經濟行為審批檔案、企業內部相關經濟行為決策檔案、中介機構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等複印件;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文書和原始憑證的複印件。
各項資料複印件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鮮章。
第十二條 申報流程:
(一)市(州)項目申報材料,經同級黨委宣傳部、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委宣傳部、財政廳。
(二)省級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由其歸口管理的省級主管部門(指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省廣播電視局、省文物局)審核後,報省委宣傳部、財政廳;資產財務關係在省財政單列的省屬國有文化企業材料,經集團公司嚴格審核後報省委宣傳部、財政廳。
項目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文產資金項目由省委宣傳部組織評審。每年年底前,省委宣傳部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安排建議方案,商財政廳同意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產資金不予支持:
(一)申請單位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
(二)申請單位因涉嫌嚴重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
(三)申請單位正在進行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四)申請單位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五)根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近三年申請單位存在資金使用不規範、預算執行嚴重滯後、項目實施未達到預定績效目標的問題;
(六)項目績效目標不明確、不具備可操作性。
(七)申報項目已獲得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或其它省級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項目單位要將文產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並承擔管理使用責任。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項目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原則上不作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申報途徑向省委宣傳部和財政廳報批。
第十六條 文產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應按照規定確認為結餘資金,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省委宣傳部承擔文產資金項目的總體監督管理職責;市(州)黨委宣傳部承擔所轄地區文產資金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職責;省級文化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承擔文產資金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職責;省屬國有文化企業集團承擔其管理範圍內文產資金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黨委宣傳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切實履行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建立項目績效評估機制。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文產資金的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監督檢查,並將績效自評報告報財政廳備案。財政廳將圍繞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績效評價或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文產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文產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資金,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人員在文產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財政廳 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關於印發<四川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5〕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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