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19年9月24日印發了《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4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規〔2019〕15號
各市(州)、擴權縣財政局、文化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的要求,提高文化、旅遊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原省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進行整合,設立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制定《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2019年9月24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決定的意見》《四川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檔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建設文化和旅遊強省的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近(以下簡稱“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文化和旅遊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由財政廳、文化和旅遊廳共同管理,支持對象是依法在四川省從事文化和旅遊業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四川省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四川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或從事四川文化旅遊資源開發(運營、宣傳)的企業。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法,採取項目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範圍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業發展。扶持範圍包括:
(一)公益文化活動。主要用於全省性文藝展演(展覽)和民眾文化活動、文化惠民活動、文化藝術和旅遊節,省委、省政府組織的重大文化旅遊活動、對外文化、旅遊交流活動以及組織參加或承辦國家級文化旅遊活動等。其中,文化惠民活動主要按照演出場次和統一明確的標準等因素計算分配。
(二)優秀藝術作品創作。主要用於舞台藝術精品、優秀劇目、美術、民眾文藝作品和相關藝術門類作品的創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勵支持原創作品。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等。其中,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按照傳承人人數和統一補助標準計算分配。
(四)古籍善本保護。主要用於古籍收藏保護單位古籍善本的保護與利用等。
(五)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和設備。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維修改造和配置等。
(六)鄉村文化振興和旅遊發展。主要用於鄉村文化和旅遊資源挖掘、保護傳承、展陳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主要用於引導文化旅遊融合發展產業園區(基地)和特色文化旅遊創意項目打造,培育扶持骨幹文化旅遊融合發展企業,培育新興文化旅遊業態。
(八)文化和旅遊宣傳行銷。主要用於開拓國內外文化和旅遊市場而進行的宣傳、行銷活動等。
(九)文化和旅遊行業管理。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市場執法監管、行業信息化建設管理、規劃編制、諮詢及評審評估等。
(十)文化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人才培養和能力提升。
(十一)品牌創建獎補引導。主要用於 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遊示範區、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國家和省級公共文化服務示範區、文旅特色小鎮、文旅融合發展示範區等品牌創建,以及促進我省旅遊品牌及客源市場拓展等方面的獎補引導(有明確獎補政策標準的,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十二)財政廳、文化和旅遊廳共同確定的其他文化和旅遊業發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當年度已經獲得省財政其它類專項資金支持的;
(二)根據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結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項目存在資金使用不規範、預算執行嚴重滯後、項目實施未達到預定績效目標;
(三)未經過規範的申報程式和申報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申報管理要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由項目單位按要求逐級申報,程式規範、材料完整。
第九條 每年9月底前,文化和旅遊廳提出下一年度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支持重點和方向,經財政廳審核同意後,聯合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徵集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項目。
第十條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擴權縣項目申報材料,經文化和旅遊、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文化和旅遊廳;省級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直接報送文化和旅遊廳。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完整性負責。
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申報檔案及項目具體實施內容、實施方案、資金預算及具體績效目標。其中:項目單位是企業的,要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審計後財務報表等材料的複印件;申請貸款貼息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契約和付息憑證的複印件;品牌創建獎補引導項目,須加附政策依據檔案。
各項資料複印件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鮮章。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申報情況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審核和專家評審。具體評審辦法由文化和旅遊廳另行制定,並抄送財政廳。
第十二條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商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省領導審批。財政廳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的規定提前下達預算、撥付資金。提前下達比例按照不低於當年預算的70%。
第十三條 如因提出建議方案不及時而影響資金按期批覆下達,財政廳可按因素法直接切塊下達預算或調整用於其他支出等措施。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一經批覆下達,應按計畫及時組織項目實施。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項目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承擔管理使用責任。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如當年補助資金年底仍未實現支出,且項目仍未進入實施階段的,市縣文化和旅遊部門、財政部門應及時上報文旅廳和財政廳。文旅廳和財政廳可視情況調整項目或收回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和項目實施或資金使用單位要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自覺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市縣文化和旅遊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構建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開展績效自評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加強基礎信息管理,確保與資金分配相關的基礎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對績效目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和監管,組織專項資金的績效自評和監督檢查,並將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廳備案。績效評價或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財政廳負責指導省級主管部門和各地實施績效管理,可適時對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資金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管理使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審計、監察機構的監督。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各種違紀違規行為,除追回專項資金外,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文化和旅遊發展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3〕135號)《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行〔20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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