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省屬文化企業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中央、省有關要求,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
  • 發布時間:2021年2月4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級有關部門、省屬國有文化企業(單位):
   《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
2021年2月4日
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省屬文化企業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16〕51號)等法律和中央、省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包括國有獨資文化企業、國有獨資文化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文化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含集團本部及其出資並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所屬子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屬於省級政府所有的省屬文化企業各種形式的權益,以及依法被認定為省級政府所有的其他權益。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政府授權出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向文化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二)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出資的部分,以及文化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三)由政府或國有資本承擔投資風險,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形成的資產。
   (四)國有資產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
   (五)其他法律法規確定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把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進一步鞏固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作用。
   (二)堅持文化例外要求。建立健全適應文化企業特點和發展要求的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制度體系,探索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省屬文化企業成為提升文化軟實力、參與文化競爭、維護文化安全的重要力量。
   (三)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要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貫穿省屬文化企業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全過程,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堅持依法規範管理和提高經營效率相結合。合理界定監管機構和省屬文化企業的職責許可權,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和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省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  依法規範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有機結合、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以下簡稱省委宣傳部)有效主導、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代表省政府有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推動實現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
   第六條  四川省省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文資委)作為省委、省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重大事項,統籌協調相關問題。
第七條  省委宣傳部是省委主管意識形態方面工作的職能部門,統籌省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組織研究省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重大政策,協調研究省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重大問題等,承擔省文資委的日常工作。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財政廳結合我省實際,按照行業歸口原則,對省屬文化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時,可採取直接行使和委託行使兩種方式。財政廳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文化企業,資產和財務關係由財政廳直接管理。受財政廳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負責下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受財政廳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文化企業集團,負責其全資、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受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企業)應當按照財政廳要求報告相關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完善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與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委、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涉及內容導向管理的重大事項及企業運營與發展的“三重一大”事項。從事內容創作生產傳播的企業,要建立和完善編輯委員會、藝術委員會等專門機構;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做到事業與企業分開、采編與經營分開。
第三章 國有文化資產基礎管理
   第十條  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相關制度,對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對外投資、財務等進行監督管理,建立省屬文化企業資產分布、變動的動態監測機制和統計分析制度,並向省政府報告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受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企業)負責監督省屬文化企業執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督促相關省屬文化企業完善內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報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財政廳按照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通過資本金注入等方式,發揮國有資本引導作用,推進企業轉型升級,促進文化產業布局最佳化。
   第十二條  財政廳及受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企業)要加強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三條  財政廳及受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企業)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的管理,規範相關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劃轉、增資擴股、股權回購、公司制改造、分立、合併、解散等引起國有產權權屬變動或比例增減的行為。
國有產權變動事項原則上應進行資產評估。涉及產權轉讓的應當在具有法定資質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採用協定轉讓方式的須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涉及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轉換以及資產核銷、剝離、提留等資產處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涉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省屬文化企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省委宣傳部、財政廳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中央和省有關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省屬文化企業負責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負責人考核結果和企業經營目標分別提出負責人薪酬分配和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的建議方案,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無形資產出資、質押、轉讓等行為應當依法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第四章 重要事項管理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重大事項分為審核事項和備案事項。審核事項是指需上報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的事項,備案事項是指告知事項。
財政廳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文化企業,直接向財政廳和省委宣傳部報告,其中涉及幹部選任的重大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向省委組織部報告;其他省屬文化企業,由受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企業)出具初審意見後向財政廳和省委宣傳部報告,其中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的事項,由受委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企業)審核後報財政廳審批。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以下事項為審核事項: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企業設立、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國有產權轉讓、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解散、申請破產等。
   (三)企業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畫。
   (四)企業限額以上的投融資項目(占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或超過1億元人民幣)、非主業的重大投資項目、高風險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五)企業重大資產處置、產權交易、大額捐贈、重要對外擔保。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七)省屬國有獨資文化企業、國有獨資文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九)重要子企業的報批事項。
   (十)企業工資總額及負責人薪酬分配方案。
   (十一)按規定應當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以下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年度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三)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四)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以及財務、內審機構負責人變動。
   (五)省屬國有資本控股文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六)限額以下的投融資項目及資產核銷和處置。
   (七)企業當期發生的重大虧損或重大資產損失,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八)對外擔保和捐贈。
   (九)重要子企業的報備事項。
   (十)按規定應當報備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決策機制。企業黨委(黨組)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涉及內容導向管理的重大事項及企業運營與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重大事項應當在事前逐級上報,並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存在法律風險的,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省委宣傳部、財政廳應當及時受理報送材料,實施合規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需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資產監督管理中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文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應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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