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立登記,第三章 變動登記,第四章 註銷登記,第五章國有資產登記年度檢查,第六章 產權登記程式,第七章 產權登記檔案管理,第八章附則,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管發〔2007〕152號
省級各部門:
為加強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45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訂了《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實施辦法
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是指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代表國家對省級各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省級各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為。
第四條 省級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須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國有資產權屬關係不清或有爭議的,可申請暫緩辦理登記。
第五條 國有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名稱;
(三)單位性質、編制人員、經費來源;
(四)成立時間;
(五)單位地址;
(七)主管部門;
(八)主要資產情況(房屋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車輛及其他設備等);
(九)資產總額;
(十)國有資產總額;
(十一)負債總額;
(十二)企業組織形式、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出資人及變動情況等。
第六條 省級各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以最近一次辦理登記(或最近一次資產清查)時國有資產登記機關確認的數額為準。
第七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實行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兩種形式(統稱國有資產登記)。
產權未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向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單位頒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實行產權集中統一管理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國有房產、地產等權屬證並向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單位頒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頒發的《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是依法確認各單位國有資產產權關係的法律憑證,是各單位依法占有或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依據。
第九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動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十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辦理省級各單位國有資產登記。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設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表;
(二)批准設立機構的檔案;
(三)單位名稱、性質、詳細地址、法人代表及主管部門;
(四)單位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五)已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複印件;
(六)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二條 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應經所出資單位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設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表;
(二)批准設立企業的檔案;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企業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有關部門審核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七)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產權登記證;
(八)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三條 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新設立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檔案資料,通過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 省級事業單位新辦企業,應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日內,經所出資單位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設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表;
(二)批准設立企業的檔案;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章程;
(五)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產權登記證;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或備案的檔案;
(七)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五條 未辦理設立登記的省級單位發生國有資產變動時,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補辦設立登記後,再申辦變動或註銷登記。
第三章 變動登記
第十六條 省級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變動登記。
(一)單位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改變的;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發生增減變動的;
(四)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五)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六)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七)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的,應在被批准變動後30日內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變動登記。
第十八條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至第(七)款情形的,應自企業出資人或有關部門批准、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經所出資單位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變動登記。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辦變動登記,應提交下列相關檔案和資料:
(一)申辦單位向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報告;
(二)批准變動的檔案;
(三)《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有關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五)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六)經批准處置國有資產收入處理情況及有關檔案;
(七)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條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辦變動登記,應提交下列相關檔案和資料:
(一)出資單位向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報告;
(二)批准變動的檔案;
(三)《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修改後的企業章程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有關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或備案的檔案;
(七)經批准處置國有資產收入處理情況及有關檔案;
(八)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發生變動,新出資人系事業單位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資人批准檔案及產權登記證;出資人系企業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中國有資產出資人還應提交產權登記證;
(九)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十)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變動登記後,相應辦理產權登記證(或使用證)的變更手續。
第四章 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省級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通過省級主管部門申辦註銷登記:
(一)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合併的;
(二)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
國有股權的;
(四)其他需註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合併的,應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被撤銷或合併單位經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註銷登記。
省級主管部門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或合併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有關檔案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解散的,應當自所出資單位或上級單位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所出資單位經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註銷登記。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由所出資單位經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註銷登記。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經宣告破產的企業所出資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註銷登記。
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應當自所出資單位或上級單位批准後30日內,由所出資單位經省級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辦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辦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相關檔案和資料:
(一)申辦單位向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報告;
(二)決定機構撤銷的檔案;
(三)《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四)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辦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出資單位向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報告;
(二)《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三)批准產權註銷行文的檔案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決書;
(四)企業清算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五)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註銷登記後,收回被註銷單位的《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第五章國有資產登記年度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每2年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時間一般在第2個年度終了後90日內。
國有資產登記年度檢查的內容:
(一)辦理國有資產登記的情況;
(二)國有資產增減、變動的情況;
(三)用於從事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情況;
(四)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五)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登記年度檢查時,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本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二)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檔案;
(三)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三十條 省級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辦國有資產年度檢查時,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有關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二)《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
(五)其他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是反映企業在檢查年度內國有資產經營狀況和產權變動狀況的書面檔案。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一)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企業國有資本分布及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四)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情況及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情況;
(五)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年檢合格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在被年檢單位《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年度檢查表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第三十三條 省級各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登記年度檢查。不按規定辦理年度檢查的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其《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自動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年度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六章 產權登記程式
第三十五條 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登記,應經省級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有關檔案、資料,申領或換領《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國有資產登記未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或提交的檔案、資料不齊全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到單位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檔案、資料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國有資產登記或不予國有資產登記的決定。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登記的,發給、換髮或收繳單位的《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三十七條 省級各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需暫緩辦理國有資產登記的,應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自收到單位書面申請10個工作日內,依據實際情況以書面檔案通知單位準予或不準予暫緩登記。
(一)單位獲準暫緩登記的,應在批准的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並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登記;
(二)單位在批准的暫緩期限內,仍未能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的,應在期滿後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書面報告產權糾紛處理情況並書面申請延續暫緩登記。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自收到單位書面報告和申請10個工作日內,依據實際情況以書面檔案通知單位準予或不準予延續暫緩登記。
第三十八條 省級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有權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予辦理國有資產登記:
(一)單位提交的檔案違反有關法規規定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省級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折股的;
(三)省級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投資行為、產權變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使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
(四)未按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有關規定,處置國有資產的;
(五)違反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未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登記的單位在補辦國有資產登記時,應書面說明原因和具體情況。
第七章 產權登記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制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確定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出售國有資產登記證。
國有資產登記證如有變動或塗改,須加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登記專用章,否則無效。
省級各單位若不慎將國有資產登記證遺失,須在報刊等新聞媒體上公開聲明作廢,並及時報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經核實情況後,予以補發。
省級各單位須妥善保管國有資產登記證,並接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級各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登記時,應按要求將所提交的檔案、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
省級單位未按要求提交規範檔案、材料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各單位應妥善保管國有資產登記有關檔案資料,建立國有資產登記檔案。
第四十四條 省級單位因隸屬關係改變發生國有資產登記管轄機關變更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將該單位國有資產登記檔案材料整理、歸併後移交新的國有資產登記管轄機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