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

四川省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指導監督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監督本區域內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指導監督,是指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實施的依法規範、引導推進、溝通交流、督促檢查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指導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原則,落實國有資產監管責任,保障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堅持省、市(州)、縣(市、區)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原則,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式開展指導監督工作,尊重和維護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出資人權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預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堅持政企分開、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機制,鼓勵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途徑和方式。
(四)堅持依法合規原則,加強分類指導,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五條 省國資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有關制度,指導規範全省各級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具體事項實行逐級指導監督。省國資委對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具體業務開展指導監督;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具體業務開展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開展指導監督工作,應當充分徵求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溝通交流。
第二章 分則
第八條省、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建立國有資產監管指導監督工作機制,加強指導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指導監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省、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在內部明確指導監督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起草或者參與起草指導監督工作制度,擬定和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工作計畫。
省、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業務工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開展具體業務指導監督工作。
第十條省、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監督綜合職能部門和業務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綜合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向業務工作部門反饋指導監督工作情況。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綜合職能部門開展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下列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規範: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四)國有資產基礎管理;
(五)其他需要指導規範的履行出資人職責事項。
第十二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機構設定、職責定位、監管範圍以及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調研和指導。
第十三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推進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推動不同地區、不同層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合併與重組。
第十四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規範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業績考核、財務預決算管理和財務審計、資本收益和預算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事會監督、參與重大決策、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業監管等工作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第十五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規範的董事會;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審計、重大投融資、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規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運作;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推動國有企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自主創新和資源整合。
第十六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開展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管理、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績效評價、經濟運行動態監測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在地方黨委領導下加強國有企業黨建、領導班子、群工、宣傳、統戰以及反腐倡廉建設、文化建設、信訪維穩等工作。
第十八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有權對下級國有資產監管範圍內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調查處理:
(一)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等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違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產權登記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虛假數據或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職務消費等規定,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全省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制度體系。
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印發或者抄送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建立國有資產監管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抄送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
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意見,督促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程式予以修正。
第二十條省、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針對本地區工作實際,確定年度指導監督工作重點,制定相關工作計畫。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工作計畫應當抄報省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針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等,應當加強調研,對如何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提出指導意見並督促實施。
第二十二條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定期組織召開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參加的工作會議,加強業務交流和培訓,及時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典型經驗。
會議分為綜合性會議和專題性會議。綜合性會議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統一組織召開。專題性會議由指導監督綜合職能部門、業務工作部門分別組織召開。
第二十三條建立國有資產監管法規、政策實施督查制度。上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下級區域內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法規、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與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上級規範性檔案和上級黨委、政府要求不符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下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將落實情況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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