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

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

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四川省財政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法律空白。

《條例》規定,除了財政收入的徵收、票據管理情況和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情況,財政資金的申請、分配、撥付、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之外,政府性債務規模及舉借、使用、償還情況,政府採購活動,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等,都屬於財政監督範圍。尤其將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都納入監督範圍,並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整個預算管理過程,體現了預算的“全口徑”監督和“全過程”監督。

《條例》明確了財政監督的內涵、工作機制和範圍內容,規範了檢查程式、方式方法,確立了執法主體地位以及財政部門、檢查人員、監督對象的權利、義務、責任等,為嚴肅財經紀律、從源頭上防止和治理腐敗構築了一道堅強防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7月1日
  • 性質地方性法規
條例全文,修改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監督工作,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財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相關人員(以下統稱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和會計等事項實施的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監督工作,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落實監督檢查人員,保障開展財政監督工作的經費,督促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係對財政、財務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導並督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承擔鄉鎮財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加強財政資金監督。
第五條 財政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相結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和財政監督專項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利用財政、稅務、會計管理信息平台,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實施財政監督,提高財政監督效率。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作。財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第九條 監督對象應當加強本單位制度建設,嚴格財務管理,真實編制會計資料,支持、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負有為檢舉單位和個人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 監督範圍和許可權
第十條 財政監督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履行,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
上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監督工作的指導。
對財政監督的重大事項,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實施財政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障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部門和單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四)財政收入的徵收、票據管理情況和收納、劃分、留解和退付情況;
(五)財政資金的申請、分配、撥付、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七)政府性債務規模及舉借、使用、償還情況;
(八)政府採購活動;
(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建立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監督內容包括:
(一)財政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時效性;
(二)財政政策執行情況,使用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安全性;
(三)績效評價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取、查閱、複製監督對象與財政、財務和會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及電子數據;
(二)核查監督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核實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會計核算等情況;
(三)向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向與監督對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情況;
(五)對可能滅失、毀損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發現有違法行為涉及財政資金的,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可以扣減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財政撥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相牴觸的,可以根據職權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財政監督工作可以單獨或者綜合運用審核、監控、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
第十六條 財政監督工作可以採取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日常監督應當結合履行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專項監督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按照計畫組織實施;或者根據財政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舉報情況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按照規定程式開展工作。
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時,監督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監督對象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監督人員與監督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監督對象有權申請有利害關係的監督人員迴避。監督人員的迴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財政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在實施監督時,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將監督檢查中取得的資料用於與監督檢查無關的事項。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三個工作日前,應當向監督對象送達監督檢查通知書;提前送達通知書對監督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的,經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送達時間可以不受三日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底稿並由監督對象簽字或者蓋章。提供者或者監督對象拒絕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簽字或者蓋章的,監督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監督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一)簽收監督檢查通知書、徵求意見函、監督檢查結論、處理處罰決定等監督檢查文書;
(二)真實、完整、及時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及電子數據;
(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對象有權拒絕監督檢查:
(一)未按照規定下達監督檢查通知書的;
(二)檢查人員不足兩人的;
(三)未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
(四)超越監督檢查職權的;
(五)違反監督檢查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形成監督檢查結論前,應當就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監督對象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徵求監督對象的意見;監督對象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送達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後,根據檢查組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作出監督檢查結論。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移送有關機關。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將受理情況書面告知?移送機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監督對象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監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監督對象對財政部門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依法聽證。財政部門對監督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對監督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符合聽證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送達監督對象。監督對象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處理、處罰決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跟蹤監督對象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結果運用制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政管理、完善資金分配政策的依據。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特別重大的,本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財政監督的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督對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拖延提供情況和資料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三)妨礙、阻撓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監督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可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程式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超越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違規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
(三)對發現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不及時採取監督措施的;
(四)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或者將監督檢查中取得的資料用於與監督檢查無關的事項的;
(五)其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監督人員因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相關人員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公務員對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了分組審議。法制委員會於2013年5月30日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意見說明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相關人員涉及財政、財務和會計等事項實施的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規定的財政監督事項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和歸併處理,將第(二)、(三)、(四)、(五)項合併為一項,作為第(二)項,將第(六)、(七)項合併為一項,作為第(四)項。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刪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中“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的規定。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財政監督的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草案修改稿經本次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財政監督立法的重要性給予了肯定,並對部分條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級各部門的意見,赴南充、遂寧等市開展專題調研,召開了部分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座談會。2013年5月21 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市、州人大常委會及省級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財政監督的定位
在立法調研中,有市、縣人大的同志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只將財政部門開展的監督活動納入財政監督範圍,其適用範圍太窄,定位過於狹義,建議就廣義的財政監督進行規範。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從廣義上看,財政監督是包括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但在我國的監督實踐中,人大的財經監督、政府的審計監督已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而財政監督作為專指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等監督對象的財政、財務和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的特定概念,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在這個監督體系中,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主要是對政府總體監督中的經濟運行、計畫預算行為以及財經執法行為所實施的監督,是由憲法規定的,屬於最高層次的、具有權威性的國家監督。審計監督主要是審計機關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實施的監督,是依據審計法開展的獨立性的、專門的外部監督。而財政監督不同於審計監督,它寓於整個財政管理之中,與管理有機結合,是一種過程監督。目前政府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是整個國家經濟監督制度中最薄弱的環節,財政監督立法滯後,監督地位不明,嚴重製約了財政監督作用的發揮。但是財政監督又是政府財政管理的重要職能,是政府保證財政資金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線,是人大監督的重要補充和堅實基礎。因此,從我省財政監督工作的實際出發,以政府財政部門為監督主體,制定一部專門規範財政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
鑒於上述原因,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對人大、審計等監督內容不再作具體重複的規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只作銜接性規定,以避免法律衝突,理順財政監督體系中各法律主體的法律關係。一是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財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是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和財政監督專項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加強人大對財政監督工作的監督;三是嚴格遵守上位法,從增強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出發,將散見於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財政監督內容、措施和程式作系統性、綜合性的規範,而不新增部門權力。這樣做,既維護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又從實際出發突出了財政監督工作的主題,增強了財政監督的活力。
二、關於監督對象的義務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等監督對象其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自我規範是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財政秩序的基礎,除依法接受監督和協助配合財政部門監督外,還應當增加其財務管理的義務性規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定“監督對象應當加強本單位制度建設,嚴格財務管理,真實編制會計資料,支持、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
三、關於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措施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是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督,除事前環節通過監控、督促監督對象按照規範程式履行財政行為和事後環節依據法律法規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外,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監督對象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有權及時採取相應行政措施予以制止,以防止損失擴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中“發現有違法行為涉及財政資金的”相應行政措施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作為第二款。同時,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設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相牴觸的,可以根據職權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糾正。”
四、關於日常監督檢查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財政日常監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有機組成部分,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相結合。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一是將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的“審核、監控、檢查、評價、處理、處罰”等採取的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在內的具體監督方式,修改後將其單獨列為一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以強化其監督職權:二是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財政監督工作可以採取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日常監督應當結合履行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專項監督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按照計畫組織實施;或者根據財政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舉報情況組織實施。”(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五、關於監督人員的履職要求和責任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財政監督工作十分重要,任務艱巨,專業性強,應當對其監督人員履職提出嚴格要求。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財政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在實施監督時,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監督檢查中取得的資料用於與監督檢查無關的事項。”(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並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中對財政部門及其監督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相應規範。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一些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經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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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已於近日施行。條例分為總則、監督範圍和許可權、監督方式和程式、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五章,明確了財政監督的內涵、工作機制和範圍內容,規範了檢查程式、方式方法,確立了執法主體地位以及財政部門、檢查人員、監督對象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是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四川省財政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財政監督立法落後於工作實踐,有關財政監督的法律、法規條文散見於預算法、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中。四川省財政廳廳長王一宏指出,在國家尚未出台專門財政監督法律的情況下,四川省結合地方實際,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對財政監督對象、範圍、手段等予以明確,填補了法律空白,為加強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打造法治財政、陽光財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將公共財政預算納入監督範圍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監督工作,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落實監督檢查人員,保障開展財政監督工作的經費。王一宏說,條例通過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在政府的領導下開展財政監督,有助於更好地履行職能,推進工作。同時,條例確立了財政監督的執法主體,規定財政監督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履行,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
在財政監督範圍上,條例規定,除了財政收入的徵收、票據管理情況和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情況,財政資金的申請、分配、撥付、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之外,政府性債務規模及舉借、使用、償還情況,政府採購活動,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等,都屬於財政監督範圍。尤其將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都納入監督範圍,並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整個預算管理過程,體現了預算的“全口徑”監督和“全過程”監督。
對績效監督範圍作前瞻性要求
績效監督是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監督的發展方向。財政監督不僅要檢查財政資金的合規性,更重要的是關注財政資金是否實現了預期的效益。
條例專門明確了績效監督的相關條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建立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還細化了績效監督的範圍,包括財政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時效性,財政政策執行落實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安全性以及績效評價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此外,條例對公告財政監督情況等問題也作了前瞻性要求。
建立財政運行全過程監督機制
目前,財經領域存在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尚未得到有效防控和解決,財務會計信息失真,違反財經紀律的現象時有發生,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和使用效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缺乏專門的法律約束,監管手段弱化是一個重要原因。
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治理腐敗,條例規定,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在此基礎上,規定發現有違法行為涉及財政資金的,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可以扣減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財政撥款。同時,條例專門明確了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監督對象有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行使相應的財政行政措施,防止財政資金的損失擴大。
明確財政監督要接受人大監督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和財政監督專項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財政部門及財政監督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各類違法行為,要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法律責任。條例明確財政監督工作要接受人大監督,並要求執法主體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方式程式實施監督,將使財政監督更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有助於保障被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結合了當前財政管理與改革最新形勢和四川財政的工作實際。比如,第四條關於各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區域問題,體現了四川實施擴權強縣試點這一基本現狀,體現了條例的法制統一和地方特色。
此外,條例對審計等其他經濟監督與財政監督的關係也專門進行了說明,規定了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作,理順了財政監督體系中各法律主體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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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財政監督法律保障將再上台階。今日上午省人大召開《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新聞發布會公布,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條例,監督對象拒絕監督檢查,或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等情況,最高可罰款五萬元。
條例共35條,分為總則、監督範圍和許可權、監督方式和程式、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五章,明確了財政監督的內涵、工作機制和範圍內容,規範了檢查程式、方式方法,確立了執法主體地位以及財政部門、檢查人員、監督對象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是一部全面系統規範我省財政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確立了監督機制和主體,其中規定“財政監督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履行,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
《條例》完善了財政監督的措施,規定“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在此基礎上,還規定“發現有違法行為涉及財政資金的,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可以扣減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財政撥款”,專門明確了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監督對象有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行使相應的財政行政措施,防止財政資金的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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