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5件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5件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的決定》是200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5件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以下4件規章進行修改,對1件規章予以廢止。
一、修改規章(4件)
(一)《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修正)
1、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收入收繳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2、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
刪去第六條。以後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三)《四川省勞動監察規定》(1995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號)
第二十五條中的“並可以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可以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四川省企業招收職工規定》(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1、在第二十三條中的“並可按每招收一人給予3000元至5000元罰款的處罰”之後,增加:“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2、在第二十四條中的“並可按每招收一人給予3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之後,增加:“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4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二、廢止規章(1件)
廢止《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92年10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
三、重申有關規章的規定(2件)
(一)《四川省糧食購銷管理辦法》(1999年12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1、第二條的內容為:“本辦法所指糧食,是指稻穀、小麥和玉米。”
2、條文中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表述維持不變。
(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1993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第二十四條的內容為:
“根據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合理負擔、資金統一籌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待業保險等職工勞動保險制度,提高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
“(一)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企業繳納部分,按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稅前支取;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並記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在完成全年生產和上繳稅利任務後,可為職工實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從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年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總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必須記入職工個人帳戶,並免徵工資調節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
“(二)待業保險制度。企業職工待業保險金,按規定的比例和辦法在稅前提取,按時足額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離開企業後,在規定期限內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及時發放待業保險救濟金的同時,積極開展待業職工的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並從待業保險基金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中支付。
“(三)工傷保險制度。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按行業或企業工傷風險程度、傷亡事故率及職業病費用率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繳納。對於工傷人員,實行‘無責任補償’。勞動部門依法對企業工傷預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醫療保險制度。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由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國家規定提取和支付;個人負擔的部分,按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為保障職工的大病治療,由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職工大病醫療費用的社會統籌。
“(五)逐步建立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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