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

《四川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規範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四川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並參照《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3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四川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屬監管企業:
《四川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國資委2023年第18次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7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四川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並參照《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監管企業,是指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限制,是指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省屬監管企業(包括各級子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門,是指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核
第五條  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包括各級子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包括各級子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省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錄入。
第七條  省國資委作出的禁入限制處理,由省國資委追責部門自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後,將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採集錄入到四川省國資委國資監管平台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禁入限制系統)。省屬監管企業作出的禁入限制處理,由省屬監管企業自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後,上報省國資委追責部門開展信息錄入;省屬監管企業各級子企業作出的禁入限制處理,自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內,經省屬監管企業嚴格審核把關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後,由省屬監管企業上報省國資委追責部門開展信息錄入。
第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禁入期限。
(六)其他資料。
第九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條  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包括各級子企業)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
第十一條  省屬監管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工作。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有關部門和省屬監管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經授權,通過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制系統中查詢有關人員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三條  禁入限制系統線上實時反饋查詢結果,反饋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負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管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限制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網路安全。
第十五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範信息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十六條  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省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省國資委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審核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出台相應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為貫徹國務院國資委、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範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我委近日印發《四川省屬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作為《四川省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川國資委[2019]191號)的配套制度,在充分借鑑吸收了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和審核、使用和反饋、職責和要求、異議處理、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省屬監管企業(包括各級子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應將其信息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按照“誰處理、誰負責”要求,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強調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在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將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作為前置程式。
《辦法》提出,省國資委和省屬監管企業有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錄入或審查,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的出台,從制度上進一步推動了禁入限制處理的有效落實,可以初步實現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在省屬監管企業範圍內“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的震懾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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