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使用面積;其中,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遊藝機、遊戲機分區經營要求。”
(二)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第八條修改為:“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准檔案、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四)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第一項“(一)營業執照”,第七項修改為“(六)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經審核批准兼營演出的,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遵守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六)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文化、公安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七)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中“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八)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此外,對《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號
《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促進娛樂市場繁榮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的設立、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開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娛樂活動。
第四條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娛樂場所管理工作,制訂娛樂場所發展規劃,對全省娛樂場所管理工作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批、管理娛樂場所及其經營活動。
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娛樂場所及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對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對娛樂場所治安、消防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以上工商、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娛樂場所實施管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六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總量與布局規劃、使用面積;其中,遊藝娛樂場所應符合遊藝機、遊戲機分區經營要求。
不得在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地點設立娛樂場所。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有與開辦娛樂場所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有符合規定的技術監管設備;娛樂場所名稱應當符合行業特點。
第七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籌建期間,申請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業務諮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加強籌建服務指導。
第八條 申請人取得公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後,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印製的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應當明確有效期限;申請人持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批准檔案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文化、公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在法定審批時限內作出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申辦娛樂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載明單位名稱、地址、場所名稱、經營性質、經營項目、註冊資金數額和來源等內容的申請報告。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身份證明以及確無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申明。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租賃經營場所的,提交使用權證明。
(五)娛樂場所地理方點陣圖、內部布置平面圖。
(六)娛樂場所設施設備、技術監管系統的有關材料。
(七)公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和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娛樂場所的,還應提交商務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程式舉行聽證。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增加、變更遊藝機、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或者對娛樂場所進行改建、擴建,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許可證,並向原公安機關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延續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不準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逾期未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內容從事經營活動。
娛樂場所使用的文化產品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娛樂場所內的標識、遊戲方法說明和遊藝內容應當採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娛樂場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十七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實行一點一證,禁止一證多點。
禁止將娛樂場所轉租、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娛樂場所暫停營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報原審批、審核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遊藝機、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遊藝機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防護工作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實施安全設施檢查,並及時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安全出口處設定明顯指示牌,門向外開啟。娛樂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的設定和使用等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人數。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識。標識應當註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經營區不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參加電子遊戲、遊藝活動負有教育和監護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或視屏內設定、安裝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禁止在營業期間使用明火等內容的警示標識。標識應當註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全服務企業簽訂保全服務契約,配備專業保全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經審核批准兼營演出的,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遵守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禁止在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進行演出活動。
第二十八條 娛樂場所技術監管系統應當符合公安機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確保技術監管系統正常運行,不得卸載、故意損毀或者擅自更改。
娛樂場所應當將監管錄像資料完整留存30日備查。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建立娛樂場所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將從業人員、營業時間、營業日誌、消費人數、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入娛樂場所執行公務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娛樂場所行業協會的指導,督促行業協會認真履行市場協調、行業自律、監督服務與維權等職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未按要求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並拒不改正的,分別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未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設定或者未在視頻內安裝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禁止使用明火等內容的警示標識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卸載、故意損毀或者擅自更改技術監管設施設備等造成技術監管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娛樂場所轉租、轉包他人經營的。
(二)在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進行演出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娛樂場所暫停營業或者歇業,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備案的,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七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塗改娛樂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違反總量和布局規劃,擅自批准設立娛樂場所的。
(二)娛樂場所設立在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地點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四)審批事項未依法履行公示、聽證程式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對被撤銷行政許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製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通報批評,並提請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娛樂場所違反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被吊銷、撤銷、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3日發布施行的《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